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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人员应列编于本单位外

2010-04-06   来源:安徽怀宁供电公司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企业大凡一讲到安全,就不能不说到违章,说违章无非乎就是提及安全生产保证人员的素质,监督检查人员的处理力度。笔者从一些企业在查处违章的表现和结果来看,这仅是一些表象,其深层原因远不至如此。

  某公司二级生产单位年度违章查处统计中,发现多半是由上一级或公司领导巡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下现场安全督察时的发现,而真正由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查处的为数并不多。所以在一些企业不得不采取下下之策,违章查处分指标到下属各生产单位,要求如数完成,如当月不能上报违章指标的,部门月度考核时,该单位安全目标过程管理将被扣分,所以就有一些单位班组成员分违章指标上报扣分的现象出现。

  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出现呢?这和本单位检查人员在工作现场是否真的拉得下面子,实实在在地查处违章有关。说到具体问题,究其因,不由得不说利益问题。违章必处罚,受罚者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必然心存芥蒂,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会存在。而一些企业员工的考核工资兑现,目前推行的月度、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的实施,无疑给此留下伏笔。因为每名员工的绩效考核是由本单位全员、单位负责人、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共同参与下完成,“以怨报怨”的机会就让人不得不在互评无记名投票中得以实施。一或者两个人去对一个班组、群体,在人数和舆论上谁占劣势明摆着,结果不言而喻。安检人员在查处中不由得不多想一些,从此也就在违章的发现和处理上“留一手”,也就不足为怪。为便于管理,针对这类情况,笔者建议,企业的安全检查监督人员的岗位设置是否单列于本单位以外,或者隶属一条监督网络纯粹的安全监察部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