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纵观近年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职工安全意识淡薄,防范技能欠缺。数量众多的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偏低,有些企业不重视从业人员上岗前必要的安全培训工作,职工三级培训教育不到位,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有些企业职工有章不循,冒险蛮干,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证上岗管理、无证上岗操作的问题较为突出,为企业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
2、企业主体对安全生产培训重视不够。有不少企业主以生产经营太忙为由,不参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定期培训,致使他们对本行业生产安全知识缺乏,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治理不彻底,有的企业主没有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计划,甚至个别企业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既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对发生的不安全现象更不知如何应急处理、规避,以致造成企业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3、管理不规范,制度执行不到位。相当部分企业缺乏把安全寓于生产环节,人为地将生产与安全割裂开来。有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在岗的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与实际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不明,致使生产现场、危险作业管理存在安全漏洞。部分中小企业,存在无专(兼)职分管安全生产人员,企业主既管生产经营,又管安全生产。当业主外出,企业安全管理就形同虚设。有的企业没有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的即使有制度,却没有按照制度执行,制度挂在墙上,讲在嘴上,就是没有落实在行动上。还有个别企业主,认为企业是自己出资兴办的,发生安全事故由自己承担,不配合、不服从安全监管。
4、企业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足。在我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中,尤其是民营企业,企业主对抓生产搞经营费尽心思,对抓安全生产,认为这是一种只有投入,没有效益的行为。也有企业主,嘴上说重要,实际上轻视了安全生产,存在侥幸心理,致使企业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5、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国家安监总局近年来一直强调安全监管工作必须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有人做事,有人谋事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可目前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配备、装备配置、体制机制都不适应安全生产监管需要。乡镇安监员的人员大都从现有干部中调剂,兼职多,精力不足、业务不精,待遇低、压力大、不愿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的现象普遍存在。装备缺乏、队伍不稳,直接造成了安全生产基层管理的不到位不扎实。
二、安全事故的防范对策
(一)严格依法进行安全培训,切实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安全生产实践证明: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发生事故的最主要原因。人的安全行为受安全意识的调节,受思维、情感等心理活动的支配;态度、意识、知识、思维决定人的安全水准。所以,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尤其是安全文化素质,就必须对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进行培训教育。各级安全生产治理部门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制定相关配套法的标准和规定,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教师资格标准、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标准等。同时,要依法对企业主进行安全培训,对未参加培训的业主和管理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和教育,提高企业主的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是规范管理,约束人的行为的有效措施,它要求员工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和不同时期的安全生产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已有的各项规章制度,乡镇政府(部门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责任分担,安全共管”的原则,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治理体系,切实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规范和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生产车间和班组,达到横管到边,纵管到底,全面覆盖的治理效果。
(三)加强企业安全员建设,促使安全生产有人抓有人管。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高危行业必须配备一人以上专职安全员,其他企业按照用工人数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没有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有的企业配了但不在岗,形同虚设。因此每个企业配好配强专(兼)职的安全员,应作为一项硬性要求加以落实。要认真探索安全生产班组管理法,明确车间班组负责人是一线的安全责任人,并负责对车间班组职工的安全教育,在企业内部形成人人参与安全管理,个个熟知安全规章的安全文化氛围。
(四)建立安全生产经费管理机制。近年来,我市民营企业集聚增加,新办企业由于资本积累尚处在初始阶段,资金不足仍是企业发展的瓶颈,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提足安全生产经费有难度,建议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按规定严格要求企业提足安全生产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从而建立有效的安全保障机制。
(五)加强基层安监队伍建设。为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快发展需要,建议在加强基层安监队伍建设上进行重新定位和调整:一是经济强镇(开发区)可独立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所(站),建立专职安全员队伍,重新给予事业编制,一般乡镇采用专(兼)职安监员,做到有人做事,有人管事,解决乡镇安监员兼职过多,配备过揽。二是保持乡镇安监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安监工作涉及到专业知识和执法资格,因此,安全生产的分管领导和安监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经常变动会影响专业性及工作的延续性,不利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三是提高福利待遇。安监工作具有不确定性,事故发生具有隐蔽性,是一种动态的管理,加之责任追究制度的出台使安监人员危机重,压力大,应按照责权力相一致原则,提高安监人员的福利待遇;四是加强业务学习。要提倡、鼓励并为安监人员创造参加省、市级安全监管业务知识培训的机会,提高乡镇安监人员的业务素质。
(六)加强执法监察,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经营,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要细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以强化执法推动专项整治,促进隐患整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要细化,在事故处罚的标准上要加以区分:一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种类及严重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如果被认定为责任事故,则必有隐患相随,而我们实施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杜绝事故发生的前提则是消除事故隐患。所以把事故隐患作为处罚的依据正是考虑到处罚的这一最终目的。对事故隐患进行处罚,可以督促、警醒企业认真查找、整改事故隐患,从而杜绝、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与事故单位平时安全生产管理相结合。实施行政处罚不仅要考虑事故的发生原因,而且也要考虑到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平时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情况。处罚最终目的除了实现惩罚功能外,更重要的是对企业的教育和以后安全管理的规范,实施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平时的安全管理水平,将发生事故的企业处罚根据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管理情况拉开处罚档次进行细化,有利企业加强日常的安全管理水平。三是与企业评优评名牌相结合。如果企业的安全生产没有达到市级安全标准化的企业,一律不得上报优质产品和名牌企业,从而推动企业的标准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