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要处理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那么如何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呢?
一、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是法律赋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代表政府履行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职责,从而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各单位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概括地说,综合监管就是:较宏观的、高层面的、全局性的、全面性的、全方位的监管;其功能和内涵应当是,运筹谋划、导向促进、立规执法、组织部署、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宣教培训、统计分析、通达反馈、调度综合。而安全生产专业监管是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法律法规对辖区范围内相关行业、相关领域进行监管。也就是说,专业监管就是较微观的、较局部的、较个性的、较单方面的监管。
二、既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职责,又要注意不能替代相关部门的专业安全监管职责,要重视依靠和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和积极性。如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的专项整治,应由公安和交通部门牵头进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支持和配合他们的开展工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应特别处理与质监部门关于特种设备方面安全监管工作的关系和与卫生部门关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方面的关系,一定要按规定办事,不要争论和扯皮,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具体工作应由质监部门去做,属于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工作应由卫生部门去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主要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查处此类事故,促进有关方面改善作业环境,做好保护工作,减少职业危害。
三、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调度综合的作用,把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抓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认真负责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搞好安全监管。综合监管部门主要是向专业监管部门下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传递重要信息,调度重要情况,指导其开展好工作,以及监管检查其履行职责、开展行政执法、综合监管、具体监管工作等。同时,综合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牵头实施较大型的、较全面的一些活动,比如全辖区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全辖区范围内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迎接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等等,专业监管部门应该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贤内助”。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两者的关系处理好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就一定到位,安全生产成效就一定突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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