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推进公安交警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机制保障,也是全面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构建和谐交通与和谐警民关系的一长远性工作目标。实施文明规范执法,所体现的不仅是公安交警队伍对党、对人民事业高度负责和无限忠诚的良好素质表现,更直观的还有助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密切警民关系,增强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的血肉联系,提高对执法的公信力和支持度,从而,为进一步构建和推进发展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推进规范、公正、廉洁执法,是党和人民对政法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长期以来,公安交警作为党和政府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坚持立警为公、不辱使命,始终秉承“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原则,在新时期各种理念、各类矛盾和各方利益的相互碰撞中,在车流、物流急剧增长的高压态势下,始终恪守服务人民、服务创业、服务和谐的理念,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在新形势下对平安交通、和谐交通的新期待新要求,以自己对党的忠诚、对社会和人民的大爱,向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提交了一份份合格的答卷。
公安交警的主战场在道路,主职责是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基本任务是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全面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纠正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打击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营造人车路科学、和谐、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正是由于这一工作性质决定,公安交警的直接工作对象应该说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其所面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大多属人民内部矛盾。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和新旧矛盾的突显期,人民内部矛盾诉求的多样性、参与的群体性、成因的复杂性和方式的偏激性,加之网络舆论压力的胁迫性,给公安交通管理和社会和谐维稳骤增了巨大的压力。要迎刃解决社会转型期间人车路出现的各类复杂矛盾,目前仍存在着“老办法不太管用、新办法不太会用、软办法不能顶用、硬办法不能使用”的情况,许多问题的解决只能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人民内部之间的疏导、教育、启发和对话,并适当辅之于行政处罚措施等方法解决。长期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在处理由道路交通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过程中,大多数执法对象都是较为通情达理,只要通过正确的途径和方式方法加以引导教育,做到程序到位,公平公正,晓之于理,动之以情,他们是能够主动、自觉地纠正自己的违法过失,不少矛盾、问题和纠纷也完全能够在心平气和、于情于理的良好氛围中得到情感互动和合理化解。以我大队为例,09年以来大队处理了7.34万条交通违法信息、受理了21.3万宗车驾管业务、调解处理了千余起大小不同的交通事故,由于工作做的到位,司法程序公正,实现了执法对象无怨言、无投诉、无上访、无行政复议等“四无”良好记录。广大人民群众像亲人般理解我们的工作和支持我们的事业,警民和谐关系也随之进入空前融洽的友好状态。
近些年,随着警队“三项建设”的深入开展,各项专题教育的全面推进,公安交警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也有了显著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安交警的诚信度和满意率有了进一步提高。但是,客观地看待和评价我们的工作,在规范执法方面目前仍然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一是政策水平低。少数同志自身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不够注重知识“充电”,思想观念、执法理念、个人素养和行为准则均表现“落伍”,工作中我行我素,甚至出现个别司法腐败;二是执法形象差。个别人表现为趋权、趋势、趋利执法,对当事人表情冷淡、态度粗暴、脏话连口甚至讥笑嘲讽,不给群众话语权,对群众诉求不理不睬;三是业务素质不高。少数民警勘查现场、调查取证和认定责任等依法办案(办事)能力较差,法律证据意识不强,法律适应不准确,执法裁量不到位,甚至违反程序办案;四是执法艺术欠佳。缺乏相互间的彼此沟通,口语生硬,心态浮躁,缺乏平等协商精神,听不得对方意见,办事缺乏耐心和信心。所有这些问题,无形中扩大了社会矛盾面,拉大了警民之间的感情距离,严重制约与影响着执法程序与执法实体的公正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给构建社会和谐造成些负面效应。
我国现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正处在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同时处在一个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和社会风险突现的敏感期。不断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已成为政法工作日益迫切的重大任务,更成为公安交通管理的严重关切。公安交警长期面对面地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理应对广大百性的呼声、建议、诉求和期待有着更深切的体验与了解,所承担的保和谐、促稳定的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也更加繁重。因此,在道路交通管理执法过程中,如何通过加强规范化执法建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形势下对和谐交通的新期待新要求,努力服务、全面保障与大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和又好又快发展,这已成为公安交警的时代责任和使命担当。
观念就是财富,思想就是资源,理念创新是一个永不枯竭的课题。公安交警要实现好、完成好自己的使命,除了必须具备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素质,具备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博大情怀,具备精湛的业务技能和强健的个人体魄外,还必须做到理念上与时俱进,在执法管理和执法艺术上努力实现创新性和特色性突破,以顺应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不断谱写出让党委、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和谐交通新篇章。为此,近些年来我们通过总结经验,在执法艺术、执法技窍上不断地总结和践行着“六个字”的工作思路:
一是在执法感情上坚持“亲”。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也是实现社会和谐平安的根基所在。公安交通管理实施规范执法,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上路、去执法,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按照“人性化”执法要求,努力去化解各类矛盾,协调处理各类问题。对待人民群众要像对待亲人一般的热情、一样的温暖,做到有敬畏之心,感恩之情,高看一眼,厚爱三分,主动地想其所想,帮其所困和解其所难,真心、真情、真诚地为其服务好。
二是在执法形象上坚持“文”。公安交管的工作平台是路、是人、是车,大多问题的解决都涉及到人、涉及到车,而且都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公安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他人人格,不能仗势欺人,不能凌驾弱小,不能强行高压,执法过程必须是彬彬有礼、温文尔雅和以理服人。即便对待交通违法行为人,也应做到服务热心,询问细心,解答耐心,办事诚心。日常事务管理中,凡是群众急需办理之事,应做到不等、不看、不拖;对待外商外企之事,更应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和高效快办,全面开设“绿色通道”,实施“绿色服务”。无论在路面一线或在“窗口”部门,都要为群众办事提供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良好服务,让所有来办事的人都有见着亲人般的感动和回到家样的良好感觉。
三是在执法话语上坚持“平”。公安交警是党和政府交通管理执法的“形象大使”,一言一行、一颦一笑都体现政府形象和代表队伍素质。为此,要认真讲究执法语言艺术,不断提高执法语言水准。对前来办事、办证的人民群众,要始终秉持“微笑服务”和“诚心服务”,做到用语平和、充满深情和爱心,努力践行一把椅子“请坐”,一杯热茶“请喝”,一脸悦色“请说”,一声客道“对不起”,一番回应“不用谢”,一道话别“谢谢您的支持配合”等等。即便对待那些一时情绪激动、情绪急躁的被处罚者和被教育者,也要实施“温火炖肉”的方法,进行婉言相劝和柔语相通,通过话语中的涓涓暖情和情感上的绵绵春雨,积极消除和化解对方心中的疑惑与躁动,架设起相互理解、信任和支持的桥梁。
四是在执法裁量上坚持“准”。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仪蕴着是非分明、处世公道、利益平衡、态度公允等。作为法治理念上的公平正义,提倡的则是社会成员间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式和方式,公平地去实现各自权利和义务。公安交警能否准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和严把法律适应关,成为是否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检验尺度。因此,在道路交通管理执法中,交通民警应出于公心、维护公益,准确把握好合理合法、平等公正、不偏不倚、及时高效、程序公正、实事求是等执法原则,做到不搞特权,不滥用职权,不搞人格歧视,既不能重罪轻罚,也不能轻罪重罚,更不能“同案不同罚”,要防止和杜绝行政处罚上的畸重现象,以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和人性化执法的价值取向。
五是在执法程序上坚持“正”。民警交通管理执法,既要注重实体公正,又必须保证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目前,不可否定的是,我们有少数同志还出现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他们在交通管理和执法办案中,不同程度地疏忽案件的处理程序,或违法调查,或违法取证,甚至把程序当作累赘和羁绊,出现“走程序”和“补程序”的不正常现象。由此损害了法律权威,也损害了公安交警形象。我们在开展交通执法过程中,应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进、公正与效率并存原则,始终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平,实施好全过程、全方位的“透明化执法”和“阳光性操作”,以预防执法腐败现象的出现。
六是在执法服务上坚持“恭”。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交警因为有了“人民”二字,就多了一份凝重、多了一份责任。在公安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既不能“吃拿卡要”,也不得“冷硬横推”,更不能搞所谓“权钱交易”等低级庸俗的东西。公安交警要做到用心谋事、踏实干事、和谐谋事,既要精明又要开明,由此,责任是其成事的基础,服务是其成事的保证。尤其在窗口执法服务上,必须践行谦恭,待人热情,对己要“不耻下问”,对人要“百问不烦”,做到放松自己的心态,懂得群众的心理,理解百姓的诉求期待,服务群众过程努力践行“六个一样”,即:生人熟人一样细心,干部群众一样热心,城里人乡下人一样公心,本地人外地人一样诚心,正常工作日与节假日办事一样尽心,电话查询与面对面咨询一样让人放心,真正把人性化、亲情化的执法管理服务落到每项工作的实处。
公安交警每天都面对面地与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打交道。在执勤执法过程中,“教”与“被教”的思想换位,“管”与“被管”的理念碰撞,“罚”与“被罚”的利益冲突,不同程度扰动和演绎着相互的思维走向甚至是利益格局。其过程是一个十分艰苦、复杂的过程。提高执法的创新性、规范性和特色性水准,是缓解乃至彻底化解因利益格局变化而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的一座“绞绊机”,正确地掌握和运用好这一法则,是全面提高公安交警执行力、公信力的基本保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和合”理念是当今时代的鲜明特征。公安交警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艺术如何,直接制约和影响着警民“和合”与社会“和合”。为此,我们应不断地在提高执法时效性、特色性上创新思维,把追求人性的和善、人际的和顺和社会的和美,提倡与构建和而不同、求同存异、共生共长、相互包容和凝聚合作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作“人性化”执法的着眼点与归缩点,做到在和美悠然的执法境界中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文明规范的执法实践中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担当,高质量、高水平地完成党、祖国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使命,为共同创造出“美美共存”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公安交警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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