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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007-01-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下称《规定》从2000年5月1日开始实施,通过对《规定》的学习,对照原来的《电力生产安全规定》(1995年11月14日发布,1996年1月1日实施),谈一些学习的感想和体会。
  
  1《规定》修改的背景
  
  1.1国电公司成立并正式运作后不再拥有政府的职能。政府管电的职能划归国家经贸委。因此,电力行业的政企从此分开。
  
  1.2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深化。其具体表现在:
  
  (1)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网厂分开、竞价上网,电力市场的建立和试运行。
  
  (3)两网改造和农网并入电力企业后出现的新问题。
  
  (4)资产重组和以资金为纽带关系的企业出现而发生的新问题。
  
  (5)以不同资产关系而出现的代管、租用等企业的出现,从而发生的相对问题。
  
  1.3电力市场的建立、形成。如何理顺买卖双方、电网经营与发电企业之间的安全管理关系等新问题。
  
  1.4新兴电力的发展、西部大开发和三峡等大型水电工程即将崛起,抽水蓄能电站、核电、风电、燃汽-蒸汽联合循环等新型电力企业的出现。
  
  1.5电力行业改革开放后新的管理模式的引进和消化与传统管理的冲突问题。
  
  基于以上的新情况、新问题,原制订的“规定”显然已不适应电力发展的需要,而且有些提法和做法滞后于发展中的形势、甚至阻碍电力行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进行修订。
  
  2修改后《规定》的特色
  
  2.1章节进行了大范围的调整和充实,次序根据其重要性重新进行了编排。修订后的《规定》调整为十四章112条,其中第九、十、十一、十四章为新增加的内容。其余章节除做文字增删调整外,基本上保持、保留了原来的行文和指导思想。
  
  2.2关键用字作了调整,管理范围随之扩大。原“规定”过重于“电力生产”,因此面较窄,且在“规定”的某些章节中操作规程过细,显然不分地域和环境强求统一性。新颁的《规定》结合目前电力行业新形势,增加了新的内容,融入了新的内涵,管理的范围扩大,界定面也相对较为清晰。
  
  2.3《规定》充分显示了灵活性、原则性。针对我国幅员辽阔,南北、东西地域跨度大,经济发展不平衡,气候条件迥异等客观实际情况,《规定》在有的章节中只提原则要求,而不象原“规定”强求细节,充分显示了灵活性和实用性。有的把权限下放至国电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由分公司和子公司根据《规定》的原则要求再来制订具体的细则和规定。因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其操作性和实际效果将会更好。如第23、26、29、110条等规定。
  
  2.4《规定》中融入了一些新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内容。安全性评价、危险点控制(第59和61条)是安全管理的新方法、新趋势,而且效果较好,《规定》中融入了进去。强化安全生产的现场管理,对施工作业和外包临时工作业,采用现场安全交底制度(第33、102条),从而避免以包代管的问题。对废止了企业办学后的员工在职培训,强调了职业培训中的安全技术课的设置要求(第54条)。针对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求,劳动保护上从抓“两措”入手(第38条)进行要求。在外包工程和临时工的管理中充分体现了《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要求,且在《规定》的103条第二款专门进行了规定。
  
  2.5《规定》考虑了电力行业改革过程中时间上的过渡和合理衔接的问题。如第74条对县级供电企业纳入公司系统后的新问题,在时空上对安全管理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和改造过程,因此《规定》对3种不同情况分别加以区分对待。
  
  2.6《规定》删除了一些不适应形势和实际执行效果不好的提法和用词。如“安全监察”改为“安全监督”。一字之差其职能、职权就不一样,前者有政府职能,后者只有行业职能,其性质完全两样,而且行业还必须接受政府的监察。如在安全责任制中废除了“齐抓共管”的提法,改为各负其责、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的分层次管理原则(第17、18条之内容)。如在安全生产的奖惩上不再提“重奖重罚”的处理原则,改为“以责论处”和“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奖惩是手段,教育是目的,达到奖惩的最佳效果,解决了以前随意性大和以权代法的问题,从而也体现了以法管理的思想(第104、105条)。如原对运行人员采用“倾斜政策”来稳定队伍,由于近几年已完全推行岗位工资制,福利分房等政策性问题已不存在,加之目前运行岗位的条件较好,劳动强度明显减轻等实际情况,有争着“上运行”的趋势,因此,《规定》中类似的提法已经取消。
  
  2.7《规定》有一定的前瞻性。根据起草《规定》的权威人士明示,《规定》将在今后的5年内适用。因此,电力企业应在《规定》实施后,及时检查、调整、制订与此《规定》有关的企业法规,尽快与《规定》相衔接。
  
  3《规定》的地位和作用
  
  3.1地位:《规定》在安全生产上是电力系统纲领性的行业法规,是母规,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为此,凡与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相对应的标准、规程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随着《规定》的实施均将作调整和修订,充分体现其完整性、统一性和规范化的要求。
  
  3.2作用:《规定》是规范电力行业安全管理和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行业强制性法规,是使电力企业达到经济、高效的生产经营目标,起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达到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保证国家和投资者资产免遭损失的作用。
  
  4《规定》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4.1历史的痕迹极为明显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规定》是在电力改革深化过程中出台的,两种思想(即保守和改革)的冲撞势必存在,《规定》是一个中和产物。就国电公司进入世界500强,实现“两型两化”战略目标,WTO的来临,安全管理如何与国际接轨而言,尽管《规定》中有了诸如“安全性评价”、“危险点控制”等新的方法,但尚未考虑到如何与OHSMS、ISO-14000等标准接轨的问题,缺乏超前、创新的思路,前瞻性明显不够。
  
  4.2行业管理和政府管理的界面和衔接尚不明确。政企分开后,电力行业作为企业存在,如何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察,在《规定》中没有提到。因此,还没有跳出原来电力安全管理的圈子,就政府如何对电力行业安全管理进行沟通,显得苍白无力。
  
  4.3依法管理的思想不够坚决。从电力系统的事故案例中不难发现,绝大多数的事故是违规、违章、违纪所造成的。如何以法制的手段有效控制事故,减少事故,《规定》显然不够充实,也是《规定》的软弱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