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证要到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办理。动火证由动火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办理。其安全措施由动火所在单位提出,属施工方面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落实,属生产方面的由生产单位给予安排。在公共场所、易燃易爆管架上动火,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经所在区域生产单位审查安全措施,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或消部门批准,动火分析由所在区域生产单位负责。二级动火作业应由施工管理人员在4天前提出申请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工地主管领导审批。三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班组长在动火前7天提出申请,报项目防火管理人员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动火证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1、在隐藏部位动火,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应反复检查,防止阴燃;
2、露天动火如遇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焊接作业;
3、动火不准与油漆、喷漆等易燃易爆工种同步同时交叉作业;
4、严禁在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爆炸的危险场所动火;
5、动火现场周围和高空动火下方火花飞溅及残落的范围内不得有可燃物;
6、氧气瓶、乙炔瓶有压力表,两瓶间距不得少于5米,与明火作业应大于10米,直立使用;
7、动火现场有看护人全程监护,并按照保卫部门要求配备灭火器、水桶;
8、动火现场下放地面上若有孔洞,必须进行检查,封堵或遮挡后方可动火;
9、动火证有效时限为当天申请批准时间内有效;否则将视为无证违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