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专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安全生产企业负责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 法。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和台湾地区在安全卫生法的总则或头几条中,都明确地规定雇主对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应承担的责任条文,少者若干条,多者十多条。如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第三条对雇主责任规定①必须为他的雇员提供没有被认为对雇员有造成或可能造成伤亡或严重生理伤害危险的工作和工作场所;②必须遵守根据本法令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英国《劳动安全卫生法》第二条,雇主的基本责任是,每个雇主应在切合实际的情况下保证他的全部雇员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和福利。并提出了五条具体要求。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第三条规定,企业主不仅要遵守本法律中为防止劳动灾害而规定的最低基准,而且必须通过实现舒适愉快的作业环境和改善劳动条件,以确保作业场所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此外,企业主必须对国家实施的有关防止劳动灾害的对策予以合作。台湾《劳工安全卫生法》及其实施细则对雇主的责任规定更为具体,其主要内容为,雇主应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因素所引起的事故;工作场所发现险情时,雇主或工作场所负责人应责令停止作业,并使劳工退到安全场所;雇主应负责宣传本法及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使每个工人周知等12条措施。
1. 保证物的安全状态
设备安全是实现本质安全的前提和基础,设备的安全装置要处于安全状态,防护设施完好无缺、保证安全有效。不少生产事故是由于没有注重物的不安全状态生成的,有的只需要检查细致,及时更换不安全的小设备就能避免一次生产事故的发生,甚至能避免一次大的灾难。比如1986年1月28日,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升空72秒钟后突然发生爆炸,事后查明,就是因为一个极不起眼的小小的密封圈失效,导致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太空灾难。当然最根本的是使用先进设施、设备。比如全封闭的数控机器设备的应用,即使在人的失误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酿成事故或者将灾害控制在可控范围以内(身体部位无法接触机器内部,或者身体与机器设备接触就报警和自动切断电源)。如四川五粮液集团公司的模具车间,已经全部采用先进的数控机器设备。
2.管理人员做到不违章指挥、不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强迫职工在不安全状态下作业,一方面严重影响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再生产能力;另一方面,置职工生命健康于不顾,职工经常受到伤害,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紧张,企业就谈不上经济效益和发展经济。
3.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在对重大危险源建立档案,进行检查、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同时,向职工公布和告知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安全生产状况将逐步成为职工择业的一项重要条件,劳动者在获得就业保障的同时,有获得安全卫生的权利。
4.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大凡生产事故的发生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松懈无力。管理的缺陷成为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需要强大的外力,包括社会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来促进和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减少、控制或者杜绝“三违”行为。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是劳动保护的主体,同时也是生产事故伤害的主体,他们的安全素质和意识高低反映了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高低。
1.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事故致因理论告诉我们,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是现有条件下控制或减少事故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
2.拒绝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
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的职工,能够在自己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运用法律武器,采取正确的方式和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和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落脚点都在职工群众。因此,职工在享有最完整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最重要的义务,履行了义务也就实现了权利。
产业关系的三方
在产业关系中包括政府、经营者(雇主)组织和工会(工人)组织三方。
1.政府
安全生产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一是起主导作用,政府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特别是要制止以牺牲职工健康或生命安全来换取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做法;二是进行社会对话,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来促进社会对话,政府在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时要有工会组织和经营者组织的参与,保证安全生产政策的顺利实施;三是制定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建立组织、工作制度和协调处理应急机制等。
2.工会组织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安全与健康权是职工其他合法权益的载体;因此,工会应当把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权益放在首位。一是落实职工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利;二是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并跟踪监督整改是对职工的最大维护。要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检查、评估、建档、报告、分析和督促整改制度,预防各种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促进职工在享有就业权利的同时,也有安全与健康权利的实现。对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应急预案职责的,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受害职工,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经营者组织
为维护经营者及会员利益,要为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鼓与呼。一是倡导和鼓励企业把安全与企业的合法化经营结合起来,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的价值观念,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二是支持企业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订自我约束机制的同时,抵制各种乱摊派、乱收费;三是推广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先进经验。
学习借鉴,促进我国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安全生产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联,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重视建立事故的预防机制,他们的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再者,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的形象,涉及人权状况的改善,我国已经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应该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参与国际竞争。
1. 按照3E原则,预防事故
3E即工程技术(Engineering)、教育(Education)、强制(Enforcement),这是国际上职业安全卫生学术界公认的预防事故的方法。通过工程技术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通过教育培训提高素质,强化意识,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通过强制实施来加强安全管理。三方面采取措施,对发生事故的三大因素,即人、物、管理进行有效的控制,把事故苗头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从而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2. 引进和推广OSHMS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是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安全生产进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举措。预防和控制事故是OSAMS的核心,尤其是评价系统全面、科学,改进措施准确、实用,是现代安全管理的典型模式。我国政府已大力推广,并倡导在企业建立这一体系,目前,有不少企业作了有益的尝试,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3. 应用现代安全管理
应用安全检查表、危险性预先分析(PHA)、事故树分析(FTA)、事件树分析(ETF)、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安全评价、行为科学及心理学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不断提高事故预测、预防、预测和预警能力,从事故后被动处理向主动预警防范转变。
4. 切实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
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颁布了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从实际效果看,对控制和预防事故是有效的。比如美国1970年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要求,依法处罚的各种罚款入国库后可以重新用于被处罚单位,促进其改善劳动条件,防范事故。美国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法》以来,死亡事故减少了50%左右,职业伤害和职业病发病率降低了40%左右。日本是1972年颁布《劳动安全卫生法》的,1974年和1975年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7.8%和14%。
我国于2002年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当年各类事故107.3万起,死亡13.94万人,分别比2001年有所上升。难道是《安全生产法》的错?否!应该说,《安全生产法》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如若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将得到根本的扭转。安全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在某些地方还比较严重。如2002年,湖北省荆门市煤矿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辖区内57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小煤窑实施关闭。但数个月后,央视《焦点访谈》记者进行暗访时发现,明令关闭的小煤窑大都在生产,同时看到了当地安监部门核发的复工通知书。再如2002年12月22日,甘肃白银市小南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11人,根据提取的有关煤矿安全监察的停产整顿通知单,该矿于2002年先后接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停产指令6份,区煤矿安全管理部门下达停产通知7份。这些情况屡见报端,可见,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还任重道远。不知是哪个伟人说过:什么是宪法,宪法写的是人民权利的一张纸。实施宪法必须信仰宪法。同样,《安全生产法》,写的是职工安全权利的一张纸,职工群众盼望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