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业概况
台湾地区矿业开发较早,但种类不多,具有经济开采价值的矿产品中,主要为石油、天然气、大理石、石灰石、白云石、蛇纹石、盐及砂石等8种,而煤矿自1984年的大事故之后,产量逐年递减,2000年最后一座煤矿——三峡丰煤矿关闭。
目前,台湾约有500个矿分布于台、澎、金、马地区。大型企业有石油公司、台湾水泥公司、亚洲水泥公司等,其余大部分矿山为小型的民营企业。
受先天条件的限制,台湾的煤矿无法大规模开采,只能以地下坑道半机械半人工方式开采,主要采矿方法有房柱法、长壁法和短壁法等,金属矿主要采用积石坑室法、房柱法、平巷法及露天的分层开采、切割等方法。
台湾矿山安全生产也曾经历过非常严峻的时期,事故频繁发生。经过多年的努力,事故最多的煤矿,“每千工作人员死亡率”从20世纪70年代为3.0到80年代降至1.0,到90年代已降至0。至全面停产时,煤矿保持了6年2个月“零死亡事故”的佳绩。
除煤矿以外,其他绝大部分为露天开采,安全条件较好,“每千工作人员死亡率”自20世纪70年代的1.5至80年代降至1.0,到90年代已降至0.3。
2001年,台湾地区矿产品生产价值共339.3亿元(新台币),其中以砂石为最重要,产值达214亿元,占63.22%;其次为天然气、大理石、盐、石灰石、硫璜、蛇纹石、原油等。
台湾地区大部分的矿产品都要靠进口补充供应。2001年,矿产品进口占岛内全年矿产品需求总值(包括自产与进口)的91.30%。按数量计算,进口量最大的分别是煤炭、原油、铁矿、天然气、石灰石、金属熔渣灰、花岗石石材、天然砂等。
二、矿山安全管理体制
与国际上通行的安全管理一样,台湾地区矿山安全管理实行的是官方、资方(矿主)、劳方(工人)的三方管理机制。
从官方来看,台湾地区是由经济部矿业司(矿务局)对矿产资源开发与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且是垂直领导,安全监督管理不受下级“政府”的约束。矿务局下设矿场保安组,内分管理、检查、设备、项目、训练等部门,设置矿场安全监督员约30名,最多时达80名。专业涉及采矿、地质、土木、机械、电气、电子、化工、冶金等。在矿山集中的地区,共设立了5个矿场保安中心,每个中心配备了6名安全监督员,负责对所辖地区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名矿场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的矿场不超过15个,对所负责的矿场每个月检查一般为两次。
官方的安全监督机构是垂直的,但安全检查工作是分层次的。通常的检查由矿场保安中心的安全监督员执行,对其检查结果,矿务局矿场保安组的安全监督员将进行抽查、考核。第三层由矿场保安组、或高层矿场安全技术人员、或矿务局的主管人员进行抽查、考核。特殊情况下,邀请专家、学者组成项目检查小组进行特别检查。
从资方来看,矿业权者(董事长)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设备、经费及人员。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由矿场负责人(总经理)负责。矿场安全主管在矿场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而且,各企业普遍成立了由矿场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的矿场安全委员会,共同商议、协调解决矿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从劳方来看,一种重要方式是工人通过矿场安全委员会等参加企业的安全管理。由于台湾的工会代表多数为生产一线的产业工人,文化素质偏低,因此,工会更多的时候是通过社会压力影响资方,而较少参与安全技术管理。
三、矿山安全立法
台湾的矿业法规体系比较健全,除普遍适用于各行业的《劳工安全卫生法》、《劳动基准法》、《爆炸物管理办法》、《劳工保险条例》外,还专门制定了适用于矿山的《矿业法》、《土石采取法》、《矿业法施行细则》、《矿场安全法》、《矿场安全法施行细则》、《矿场保安费提存支用实施办法》、《矿场救护队之编组、装备及训练课程基准》等法律、法规。
《矿场安全法》是实施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规定很具体、实用,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其中对涉及矿场安全的有关人员的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如矿业权者(董事长)应负责提供有关矿场安全的设备、经费及人员,矿场负责人(总经理)负责包括冒顶、片帮、火灾、水灾、机电设备、救护等有关方面安全措施的设计、管理及维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分区定期派人员检查矿场安全设施,如有不合格者,应给予指导限期改进。如有发生危害的危险时,责令其停止作业。对于具有特殊安全问题的矿场,应专案加强检查、监督及命令矿场负责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认为矿场有危害矿产资源、矿场作业人员或救护人员安全时,责令矿业权者局部或全部停止开采如无法改进或控制隐患的,责令局部或全部封闭,必要时,取消其矿业权。
四、矿山安全的特殊措施
台湾地区除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外,针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特点,采取了许多特殊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设立矿山安全基金
为鼓励发展本地的矿业,确保安全生产,台湾设立了矿山安全基金,对矿山安全措施及设备进行补贴。基金主要来自来于进口矿产品的附加。而补贴的额度都有具体的规定,如救护设备100%,法定防爆器材50%~80%,非法定安全器材30%~50%,新式安全或生产设备,主要生产器材及煤矿主要生产坑道酌情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矿山安全的投入,促进了安全生产。
(二) 严格的证书管理及免费的调训(培训)制度
政府的矿场安全监督员要先取得“政府”“公务员”资格,再取得“矿场安全监督员”资格方可上岗。矿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安全主管、安全管理员、爆炸物管理员、安全督察员)均须通过“国家”考试与实务训练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矿场作业人员(矿工)均须经矿场安全教育、训练合格,取得“政府”核发的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对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行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将强制对职工再次进行调训。此种调训是免费的。但由于职工参加调训时期,将影响矿场的正常生产进度,各矿场还是尽量采取措施,减少职工参加此种政府强制的调训。
(三) 企业普遍比较守法、政府监督讲究手段和技巧
从我们参观的企业看,像台阶高度、边坡角等重要指标、参数都符合法规要求,特殊情况的,事前已经过安全监督机构审批。而对于安全生产技术方面具有倾向性、代表性的问题,企业与监督机构能共同协商,研究解决,既确保安全又不影响正常生产。
对矿场应改进的事项,监督机构一般先与矿场负责人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座谈,获得共识后,矿场即按规定完成,否则,对于小的违规以上述的“调训”替代处罚;对于轻犯、初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停职、调职等);对于构成犯罪的或累犯,则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台湾,有关矿山安全方面,最重的刑罚为5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罚金。
(四) 具有一支业务精良、思想稳定的安全监督队伍
台湾对于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特别注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福利待遇。矿场安全监督员除一般规定的薪资外,加领“危险津贴”;每年至少参加两次在职训练及矿山救护训练演习,不定期派往矿业先进国家接受安全技术训练,或邀请外国专家学者来台指导,同时进行各种矿场安全技术与器材的试验研究,不断地充实安全知识技能,并规定现场的检查人员年龄须在50岁以下等等。
除此之外,台湾地区的社会中介组织活跃,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矿山环保意识强,矿产品利用率高等,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应该说,台湾地区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作者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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