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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公共危机实行补偿制度的进步意义

2004-03-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安全文化 > 安全交流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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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中共中央在修宪建议中提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表明了建立公平合理的国家补偿制度的决心。近来,面对世界性禽流感的暴发,我们的政府表现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政府的良好国际形象。国家领导人亲自部署防疫工作,全国上下齐动员。政
府对这次禽流感的防治,还实行了扑杀家禽合理补偿和强制免疫免费政策。对此不仅家禽养殖户感到满意,连经济学家们也感到欣慰。
  “当泰国、越南的农场主面对电视镜头哭诉的时候,我就在担心,如果中国境内也暴发了禽流感,政府会不会对养殖户扑杀家禽的损失给予补偿。但是现在,我感到很欣慰。”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茅于轼如是说。(见2004年2月2日《中国青年报》)

  其实,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对个人利益有所损害,要由政府实行公共补偿,这在国外是很普遍的。因为传染病防治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对应的是社会整体的利益和安全,其相应的成本付出应由政府承担。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公共卫生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具有一种外部性。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地区扑杀家禽,对社会整体是有利的,惟有如此,才能严防疫情的发生和传播,才能确保公众的健康无虞。其处理成本应该由政府承担,而不应当是个人独自承担。特别是我国的养殖业发展还处于较小的规模,以一家一户养殖为主,一年三五千只的规模。如果因为禽流感需要扑杀,就可能使这些农户“颗粒无收”,乃至倾家荡产。因为养殖收入就是这些农户收益的全部,是他们赖以维持生计和发展的基础条件。对个人来说,他们更为关注的当然是个人利益,关注的是一家人的衣食住行,孩子的学费和老人的医疗费用。这是人之常情,也是经济理性。

  但是,为预防禽流感,扑杀家禽、强制免疫都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也就是说,必须牺牲这些农户的个体利益。不如此,就不能消灭疫情的传播源,不足以遏制疫情的暴发。但是,农户响应政府号召,忍痛割爱,除了加强防疫(防疫亦需要成本)之外,甚至需要扑杀所养家禽,这些是农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产资料和商品,如果不给予他们一定的合理补偿,似乎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客观地说,我们以前在这方面做得不够好,这主要是源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思维。正如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王思斌教授所说,以往我们国家在制定应对风险的公共政策时,往往只强调整体的社会效益,较少考虑个体的经济损失。传统的道德伦理也提倡牺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有句口号就是“舍小家保大家保国家”。这种道德伦理的理论基础是“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其实,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并非这种简单的等式关系。从国家和地方利益关系看,由于分税制,国家和地方界线分明。日益健全的社会主义的分配机制不仅体现在个体收入的差距,同时也体现在集体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巨大差异。也就是说,即使集体可以给予个体以困难救助,但个体的生计还是要自己扛。

  所以,当个体为了公共利益做出牺牲时,政府理应给予相应的补偿。这体现了现代社会公共事业公共承担,公众产品政府承担,尊重个体利益,兼顾社会公平的管理原则,也符合经济社会付出必有回报的理性原则,体现了政府以民为本的责任意识。
 

 
 
 
中国安全生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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