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不是办法的办法
多年来,煤矿发生事故后,往往习惯事后发文件、安全大检查、停产整顿、复产验收这一程式化做法,似乎已是不成文的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停产整顿,甚至关闭都无可厚非,但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所在县市,10人以上事故的所在市地一律停产整顿,以至于更大的事故全省煤矿一律停产,重新组织验收,经省批准后方可复产。停产这种做法对于遏制事故连续发生、亡羊补牢、以儆效尤,无疑可起到积极的作用,也能显示出政府搞好安全的态度和决心。但对于一些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是否妥当?一个矿发生事故,牵涉其他矿被迫停产,是否有法律依据?多数矿长对这种作法表现出极大的无奈,称之为“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甚至比之于古代“连诛”、“连坐”。
煤炭开采为地下作业,以动态管理为主,如果短期、有计划地停产进行积极有效的整改,对于煤矿不无益处,但如果长期停产,或仅仅是为了暂时不发生事故而强行停产,煤矿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为执行上级命令不得已而为之,更有甚者为确保停产井口上锁、火工品封存、绞车贴封条,连起码的整改都不能搞,对煤矿造成的负面效应也是巨大的。
经济损失巨大。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应生产而不能生产,没有产量哪来效益,而该支付的电费、该上缴的管理费还必须出,政府又不会为煤矿停产减免或补偿什么,我们常说不要没有安全的效益,煤矿安全确实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绝不能为追求效益而酿成事故,但凡事都应辩证地看,难道我们不要没有安全的效益就应该要没有效益的安全吗?长期停产是我们为了安全而追求的目的吗?大范围、长时间停产对经济的发展无异于致命的打击。煤炭是山西的支柱产业,除了煤炭还有什么可以支撑山西的经济?尤其是一些重点产煤县市,煤炭收入占到财政收入的60%以上,县域经济实质上均为煤炭经济,煤炭兴则经济兴,煤炭衰则经济垮,长期停产造成的损失惊人,甚至造成财政捉襟见肘,连工资支出都难以保障。
人为地造成新的安全隐患。近年来通过技术改造,多数煤矿采用了壁式开采,长期停产,致使一些壁式工作面压力增大,被压垮,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准备的工作面不能使用,造成巨大的浪费姑且不论,而由于井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通风系统、井下设备不同程度受到损坏,造成了新的安全隐患,更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难度。实践证明煤矿复产是最易发生事故的时候,许多大事故就是停产后瓦斯大量积聚而造成的,同时也不可排除有些合法矿井为减少损失,明停暗开,强行生产,这种行为更易发生事故。
职工队伍不稳,流动、流失现象严重。除国有煤矿外,其他煤矿多为当地农民或外包工,他们下井的目的就是为了挣钱,长期停产没有了经济来源,纷纷离开矿区,另谋他业,造成了大量的技术工人、一线工人流失,如果再重新组织生产,人员数量和质量都难以满足生产需求,形成常年培训不见人,影响了培训效益,降低了职工素质。
影响了正常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有证矿井长期停产客观上造成了煤源紧张,煤价上涨,一些私开矿主见利忘义,受利益驱使,非法开采再度抬头,由于私开矿难以管理,客观上滋长了私开乱挖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复产标准:难摘的苹果
山西煤矿尤其是占全省绝大多数的乡镇煤矿多数是在“六五”期间“有水快流”的形势下发展起来的,先天不足是其致命的弱点。近年来,通过联营改造、关井压产、技术进步,煤矿基础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矿井规模小、技术装备差、采煤方法落后,安全设施欠帐多仍是较为普遍的问题,绝非一朝一夕能够改变,需要的是逐步提高稳步发展,需要的是时间和投入。如果想一蹴而就,只能是揠苗助长。每次事故之后,煤矿便陷入了事故-停产-验收-复产的怪圈。有的事故多发乡镇、市地每年都要搞几个循环,由于每次复产后都要制定一些新的复产验收标准,不达标不得验收,煤矿停产时间少则一月,多则二至三月。不可否认有些标准是非常必要的,非达到不可的,但也难以排除有些标准与实际距离较大,使复产标准成为煤矿企业跳起来也难以摘到的苹果。
一是有些标准与煤炭企业本身无关。如这次复产验收规定,未按要求上报2003年10%关井名单的市(地)、2002年发生重特大事故未按要求上报15%关井名单的县(市、区)市(地)、省整顿办已发文注销证照但未按“关井六条标准”彻底关闭的矿井所在县(区)不予验收。这些工作本应由县(区、市)、市(地)组织完成,但由于关闭有证矿井难度大,政府也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只好作为复产的强制性条件进行要求。而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煤矿来说,不管你矿井条件如何,是否达到复产条件,也得受制于所在乡县(区、市)市(地)关井任务完成情况,验收复产工作想快也快不起来。
二是有些标准煤炭企业自身难以解决。如双回路供电问题,全省绝大多数煤矿没有采用双回路供电,而解决双回路供电靠煤炭企业自身是难以解决的。它不仅受当地现有电力基础设施的制约(多数县市只有一个变电站),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投资、容量、出线、线路架设等问题,是否能与电力部门协商得通,电力部门是否愿意搞都是问题,这些都需要政府出面协调,煤矿自身难以解决,况且即使电力部门同意建设,周期也不是一、二个月内能完成的。另外是“四证”问题,由于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产资源证、企业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分属不同部门管理,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协调,办证周期过长,有的证办理下来已经过期,又得办理延期手续,既牵扯了精力、浪费了财力,又人为造成了证件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三是有些标准不尽科学。如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施瓦斯抽放,《煤矿安全规程》有明确规定,必须遵守抽放瓦斯的有关规定,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不是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适应瓦斯抽放,绝不能搞一刀切。
四是有些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如重点产煤县(区、市) 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不予申报验收。为什么同样是3万吨以下的煤矿非重点产煤县(区、市)就可以申报验收,而重点产煤县(区、市)就不可申报验收呢?判断煤矿能否复产难道重点产煤县(区、市)和非重点产煤县(区、市)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不一样吗?
安全生产路在何方
山西作为欠发达地区,能源重化工基地,要发展离不开煤炭,可以说山西的发展,成也煤炭败也煤炭,起码短期内没有煤炭就没有山西的发展,这也许是不争的事实。山西煤炭路在何方、山西煤炭如何管理,我们过去习以为常的作法有多少科学性、合理性,又有多少是长官意志,行政命令,有多少促进了煤炭发展,又有多少带来了负面效应,如何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我们该做些什么?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但无论如何,以下几条是应该遵循的。
必须依法办矿、管矿。近年来国家为促进煤炭工业建康、稳定、安全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可以说煤矿安全法律体系日臻完善,这些法律法规理应成为办矿、管矿的依据,简单地说煤矿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规程要求就应该是合法矿井,就应合理合法地开办、生产,任何管理者都无权凌驾于法律、规程之上,都必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必须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性。
必须通过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煤炭企业健康发展。政府应通过产业政策科学合理地引导煤炭企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要尊重现实,实事求是,切忌一刀切,一阵风,长官意志。
必须以煤炭企业为中心,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煤炭企业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中心和根本,必须立足这个中心,强本固基,增加煤矿投入,推进科技创新,改善安全基本条件,提高职工素质,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把安全的基础夯实打牢。要建立安全预评价制度、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监察制度、安全教育制度。要把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与加强企业基础管理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安全效能”的企业安全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自律性,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规范性。
必须创造煤炭企业发展的宽松环境。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应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煤炭企业加快发展,而不能设置壁垒,阻碍其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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