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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安全生产法》煤炭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当第一要务

2004-03-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安全文化 > 安全交流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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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在现实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些煤炭企业领导干部,尤其是一些主要领导,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矛盾,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隐患麻木不仁,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 

不负责任的五种表现

一是有些煤炭企业领导在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时言行不一,口头喊安全第一,文件写安全第一,会议讲安全第一,而在实际工作中却不坚持安全第一,忘记了自己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自觉不自觉地把安全工作让位于其它工作。特别是当安全与生产发生冲突时,把主要精力全部用在了生产上。有的领导干部检查安全工作走马观花、蜻蜓点水,检查结果往往得不到预期效果。正如工人一针见血指出的:提前通知的各种安全检查还不如不查。

二是有些煤炭企业的领导干部管理不到位,作风不深入,工作不扎实,检查走过场。他们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以传真贯彻传真,以通报贯彻通报,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浮光掠影;上级要组织安全大检查了,突出抓一阵,以达到检查团的好评和肯定,检查团走后一切照旧。

三是有些煤炭企业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履行安全第一责任者的管理职责。在隐患面前,在些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思想不重视,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致使问题越来越严重,以致酿成严重的责任事故。在事故面前,有些领导干部麻木不仁,既不向上级汇报,又不向下级通报,不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贻误时机。在安全装备面前,在些领导干部以企业效益不佳为借口,在安全投入上大打折扣。

四是有些煤炭企业的领导干部好大喜功,文过饰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讲安全成绩小题大作,讲事故教训“大题小作”;发生事故做假汇报甚至不汇报,明明是特大事故,却汇报成重大事故;明明是重大事故,却汇报成多人事故;明明是多人死亡事故,却汇报成死亡事故。避重就轻,抓小放大。

五是有些煤炭企业的领导安全工作缺乏主动性、自觉性、创造性,上面要求抓什么,他就抓什么,上面要求怎么抓,他就怎么抓,上面抓一阵,他就紧一阵,上面不抓,他就放松。紧一阵,松一阵,没有把功夫用在细化安全管理上。在检查分析处理事故过程中,只查工人的责任,不查领导的责任,只查下级的责任,不查上级的责任,只查基层管理干部的责任,不查业务管理部门管理干部的责任。 

各级领导须做到四到位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安全生产能不能搞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把手”对安全生产的认识程度。认识有多高,安全就有多好。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认识的高低决定了决心的大小、信心的强弱和步伐的快慢。

二是安全管理到位。煤炭企业的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切实负起6项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本部门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是监督检查到位。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组织各种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对于安全工作搞得较差的单位,要重点监督帮助。对事故易发单位,要责成有关部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安监部门的作用,经常听取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及安全管理部门的汇报,对他们的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煤矿企业要组建安全特别小分队,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各种安全督查活动,重点在监督中检查,在检查中监督,把各种事故苗头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是责任追究到位。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一定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是煤矿企业发生的各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在调查、追查、分析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制定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该撤职则撤职,该降级则降级,该开除则开除,该记过则记过,该罚款则罚款。 

完善配套机制,落实安全责任

煤炭企业要在完善四个机制上下功夫:

一是完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煤炭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方案。对于安全生产绩效的考核,要按月度和季度进行。考核工作一定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考核结果要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是完善安全生产奖罚机制。煤炭企业要完善安全生产奖罚机制,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基金,对于安全生产搞得好的单位和领导,给予奖励,对于安全生产搞得差的单位和领导,要给予处罚。要突出重奖重罚这个原则,奖要奖得让别人眼红,罚要罚得让责任人心疼。

三是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在落实责任追究过程中,抓好监督检查这一环节十分重要。煤炭企业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中,要重点监督检查有关安全责任人是不是真正受到处分。对于已经进行了责任追究,但没有落实的企业、部门和区队,其上级安全监察部门不仅要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落实责任人的处分,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贯彻落实责任制不力的责任,以维护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严肃性。

四是完善安全事故举报机制。煤炭企业要设立安全事故举报电话,举报电话要有专人守护,对于举报人,不仅要保障其人身安全,而且要根据举报事故的大小和性质分别给予不同金额的奖励。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制度、群众、舆论三个方面的监督作用,有效地扼制隐瞒事故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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