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报在《施工中车翻人亡是交通事故,还是生产事故?》一文中称:“一企业在小水电站的线路架设施工中,临时租用货车运送电线杆。随车装卸人员是从当地雇佣的民工。在运送电线杆途中,该车发生侧翻,3名民工被电线杆当场压死、压伤。事故发生时,该车系无证人员驾驶。问这起事故应属道路交通事故,还是企业生产事故?应如何处理善后事宜才更恰当?”(简称“问题提出部分”)。某律师答复:“发生在道路交通方面的安全事故首先是交通事故,应当首先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中主要的作用,是对生产企业进行制度性的监督管理和处罚,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
这篇报道在一些单位引起了争论。一种意见同意该律师的答复,认为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搞好交通安全工作。而另外一些同志认为这篇报道实质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交通安全监管中职能定位的一种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这说明,发生在道路范围以外的翻车等车辆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从问题提出部分不能看出事故的发生地点是否在道路范围内,因此不能将该起事故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来看,执行企业生产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就是企业生产事故。企业施工队临时租用货车运送电线杆是该企业的生产任务,在完成这一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该判定为企业生产事故。如果翻车事故发生在道路以外的地段(比如离道路较远而不在道路范围以内的电线杆埋设沿线),则该事故是企业生产事故中的车辆伤害事故;如果翻车事故发生的道路范围内,则该事故既是企业生产事故又是道路交通事故。
从国家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可以看出,该企业在租用货车执行生产任务途中,如果事故发生在道路范围以内,事故处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如果事故发生在道路范围以外,事故处理则应当遵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关于事故的善后处理。如果事故发生在道路范围以外,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如果事故发生在道路范围以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车辆所有者赔偿的费用少于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数额的,由企业施工队补足差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主要是对道路交通参与人在道路交通过程中的管理,而在道路交通过程以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受到限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参与,主要在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就报道探讨的案件来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施工队临时租用拉运电线杆的车辆应当是符合要求的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有证。从“事故发生时,该车系无证人员驾驶”看,如果企业施工队在租车时明知驾驶人员无证或是没有了解驾驶人员是否有证,企业施工队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来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只对事故车辆和驾驶人员以及与事故有关的乘车人、行人的事故责任进行判定,对触犯刑律的驾驶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对车辆所有者(包括租用者)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没有进行调查和处理。这对落实车辆所有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促使其自觉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造成消极影响。从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方面来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十分重要的环节。
笔者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交通安全监管:一是监督车辆所有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交通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做好交通安全工作。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监督车辆维修、保养单位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行驶技术规范。三是积极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四是认真做好企业内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作者单位:新疆乌鲁木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