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大多怕警察,特别是爱违章的手潮的司机更怕警察,见了警察就双腿打颤儿。前不久,北京一靓姐开一新车,在十字路口好好地开着,突然冲向了路边,撞了。警察上前问她怎么了?她怒斥警察说全怨你,我看到警察就害怕,这不一慌就撞了。这个笑话反映的是两个的问题,一个是这个靓姐以前准违过章被处罚过,另一个是靓姐可能被罚不只一回,已经罚怕了,见了警察就发毛。这事儿我想起了咱们的安全生产,也有些类似的地方,值得参考,但绝对不是把人吓得惊慌失措。年前,北京市安监局开出了一张大罚单,也够一些人喝一壶。
北京市受理各类事故案件210起,取保候审4人,依法逮捕51人
2003年12月10日,北京市安监局召开了建局以来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会上李建伟局长通报了2003年11月以来北京市的安全生产情况,副局长刘岩通报了2003年北京市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和事故隐患单位的情况,北京市建委工程管理处处长刘照源通报了典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情况。在京的中央、地方各媒体,均纷纷云集于此,第二天这个大罚单公布于世,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罚单开了,有人痛有人乐。痛的是后悔;乐的呢,也绝非幸灾乐祸。
2003年,北京市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了对责任事故案件的查处,从事故案件的受理、立案、侦察等环节入手,达到了惩治犯罪、预防恶性事故的目的。根据统计,截至2003年11月底,北京市公安机关共受理各类事故案件210起,经立案调查已经对5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其中取保候审4人,依法逮捕51人。北京市监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责任追究规定,共查处了8起重大责任事故,追究失职、渎职者64人,其中党纪处分5人,政纪处分59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和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职务的16人。8起重大事故中,江苏南通市三建集团重大责任事故和万亨大厦工地重大责任事故,最为引人注目。
南通三建集团13天之内发生了两起责任事故
江苏南通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7月中下旬,发生了两起责任事故,造成5人死亡,7人受伤。2003年7月16日,该公司在北京市某住宅小区施工时,机械管理员、塔吊机长违反有关规程规定,擅自调整力矩限位器,强行拔掉限位器报警装置,致使塔式起重机在起吊过程中因超载发生倒塌。7月29日,该公司在北京市某小区住宅楼工地进行塔吊基础开挖作业中,项目副经理盲目组织施工,违章指挥,超步距开挖,边坡没有采取支护措施,致使边坡坍塌。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了严肃处理。江苏省南通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陈浩,严重违反施工操作规程、违章组织冒险施工,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已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公司项目经理俞青松、沈忠对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别被撤销项目经理职务。该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孔宪文、郝凯丰、总工程师王东祥,未认真履行职责,技术监督管理不严,负有重要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该公司工程处负责人花世华、经理钱志清、技术负责人吴书明,管理措施不力,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该公司北京分公司副经理姜雪岐、姚华新,对施工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失察,管理存在漏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该公司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经理徐竹林,作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的领导,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该公司董事长杨秉法,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工程总监代表崔向东,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安监局决定给予该公司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经理徐竹林经济处罚8万元人民币。给予北京建扶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法人代表吴建新经济处罚2万元人民币。
万亨大厦工地基坑边坡坍塌责任事故,直接损失600多万元
2003年4月24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十字坡西里万事大厦基坑东边坡混凝土面层出现水平裂缝,缝内砂土向外大量流出,随即瞬间坍塌。致使3号居民楼西北角基础露出,基础局部悬空约2米。楼内居民迅速被迫撤离,严重影响了十字坡西里两栋楼居民的正常生活,在“非典”期间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直接经济损失 606.5万元。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重大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基坑边坡阳角切除未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实施,支护措施未发挥预期的作用,开挖速度过快。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设计方案存在严重缺陷,设计对施工的关键工艺控制未提出要求。事故的重要原因是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环节上,未按有关规范、规程要求加以控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已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了严肃处理:
郭斌(原中冶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万亨大厦项目部经理),因未能正确指导施工生产,施工中违反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未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致使施工质量低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郭斌的行为由于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于劲波(该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主要编制者,原万亨大厦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因在设计中未严格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致使设计和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给基坑支护埋下了事故隐患,对设计方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事故负有直接技术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已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宝华(原北京国建工程监理公司总监),因在审定设计和施工方案中未提出完善设计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未按有关规范和规程控制施工质量,对施工中违反有关技术规程规定的作法,未加以制止,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李宝华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赵毅(原中冶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直属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副经理),作为直属公司主管生产负责人,未能全面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支部副书记、副经理职务的处分。
刘戌辰(中冶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直属公司党总支书记、经理),作为直属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未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有效的监督检查,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汪一帆(中冶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该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定负责人),在审批意见中未提出决定性意见,对事故负有重要的技术管理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国兴(中冶地质勘察岩土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副经理)、张晓辉(工会主席),作为直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分别给予王国兴、张晓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梁洪启(中冶地质勘察岩土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工作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黄尊显(中国冶金地质勘查总局一局副局长兼中冶地质勘察岩土工程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作为总公司主持全面工作的领导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任春雷(北京国建工程监理公司总经理)、何建勇(副总经理)、马荣(总工程师),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宏利煤矿隐瞒事故
2003年5月6曰,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宏利煤矿主井施工中,因支护不符合要求,掘进中顶板垮落,造成龙凤祥死亡。事故发生后,矿方封闭事故现场,将其隐瞒,并与家属私下达成协议,将尸体送回老家河北省隆化县。后经河北省通报被发现。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死者龙凤祥私自拆掉封闭设施,违章上山扒煤;主要原因是矿管人员未能按安全规程的要求督促职工遵章作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已对该起事故和隐瞒情节做出严肃处理:一、宏利煤矿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给予停产整顿和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二、宏利煤矿矿长董木学隐瞒事故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地区因工死亡者,80%以上是外地务工人员
截至2003年11月底,北京市发生生产事故145起,死亡165人。其中建筑行业仍为事故多发地带。2003年1到11月死亡81人,占生产事故总数的49.1%。另外煤矿生产事故上升幅度较大,同比上升了142.9%,累计死亡53人。2003年北京地区生产事故中死亡的外地务工人员仍占较大比例,到2003年11月因工死亡的165人中,有143人系外地务工人员,占生产事故总人数的86.7%。北京市安监局李建伟说,造成上述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有的单位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管理薄弱,各类事故频发;有的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不力,工作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尚未形成,执法力度不够。
李建伟说,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进行曝光,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采取有力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另一方面告诫存在类似问题的企业,对照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切实进行改进。同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也能引起深刻的反思。以后,北京市要建立事故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生产事故情况,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情况及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
北京开出的“大罚单”,可能使有的人感到隐隐作痛,可对于广大的职工来说是个好消息,以后有人再冒险“三违”,罚单也将开给他。笔者认为政府也不想把企业怎么样,只要你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罚单就与你无缘。正如你在路上按交通规则驾车,即使交警站在你面前,又有何妨?当然,本文开头提到的靓姐,可能是由于心理素质较差,技术也不太过硬的缘故。
北京市安监局向社会通报安全生产状况和处罚情况,此举值得称道,很有必要。他们借助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一方面加强了社会力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介入,同时又提高了社会对安全生产的认知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