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将建筑业列为仅次于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的高风险行业,因此,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同时规定:“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条例》第6条还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十三项安全生产条件”。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实际,就如何贯彻实施《条例》谈几点看法: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定期考核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为了更进一步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企业应将制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层层分解,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制订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组织考核。同时,企业还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规定建立十三项安全生产制度。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制订各工种操作规程时,应与企业工艺标准紧密结合起来,提出各工种在操作过程中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做到“三不伤害”,从“要我安全”的被动管理提升为“我要安全”的主动行为,从而建立一个完整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网络。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安全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2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用”。根据统计,安全的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故整改效果的经验测算比例是1:5的关系。很显然,加强安全生产投入是预防事故的必要条件。因此,企业必须制订安全生产投入的规章制度,将制订的文字性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落到实处,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安全生产条件是企业安全生产最基本的要求,为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不断改进和提高,应严格做到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特别是在当前拖欠工程款普遍严重的情况下,不得挪作他用,以防事故发生。
三、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19条首次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条例》第23条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作了强制性规定。结合建筑企业特点,首先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次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机构包括领导机构及管理机构,应规定相应职责,赋予适当的权限。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根据建设部要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必须设置2至3名专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项目,应按照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施工企业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细化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四、 三类人员的考核及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安全条例》第36条对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三类人员提出了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关键措施。同时,还要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能由其他教育培训取代。违章是安全管理的一大难题,“违章作业等于自杀”,“违章指挥等于杀人”。由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本项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因此,三类人员在施工安全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必须经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方针、政策的熟悉了解情况,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施工所必须的安全管理知识的熟知情况。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在第一线施工的作业人员多数来自全国各地农村的农民工,此类人员文化层次偏低,安全素质不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御能力较差。因此,对这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企业而言就显得十分重要。这类培训属企业内部培训,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培训的主要内容应侧重安全生产意识教育、与本单位生产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本岗位、本工种安全操作技能等方面,培训结束,对考核合格人员,企业可发放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合格卡。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培训情况应录入个人工作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发放合格卡片,并禁止上岗。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3条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条例》第38条也规定了施工企业应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其目的是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预防、控制事故的能力。因此,企业从业人员在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仍有义务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明确规定了保险是强制性的。因此,工程开工前,首先必须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报监手续,及时为现场施工操作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办理相关手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
建筑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危险源进行辨识,按其活动分类建立危险源清单,并充分考虑危险源的“三种时态”和“三种状态”。为了使重大危险源评价更具科学性,危险源评价一般可采用定量的LEC法(作业条件法),用D表示作业条件的风险值,D值越大,危险性越大。根据经验,当风险值D<20时为低风险,风险可以接受;D=20~70时为一般危险,需要引起注意;D=71~160时,有显著危险,需要整改;D=161~320时,有高度危险,必须立即整改;D>320时,为极度危险,应立即停止作业,彻底整改。施工企业可根据D值的大小确定风险控制的策划。一般来讲,建筑施工企业因重大危险源导致事故基本归纳为火灾、坍塌、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中毒等六大类。对已经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其风险控制的策划一般包括管理方案、企业相关管理办法及有关危险源运行控制程序,管理方案的实施也应明确主管及相关的责任部门、完成期限及经费预算等方面的内容。
由于建筑企业属高风险行业,施工活动具有复杂性及多变性等特点,因此,施工企业应定期对本企业辨识的危险源根据实际及时更新并重新评价,避免出现管理死角。
《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并编制应急预案”;《安全条例》第48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为了在事故发生后企业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及事故损失,企业对本单位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编制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为了保证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能够适应救援工作的需要,应急救援组织应当对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及必要的演练,使其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救护规程,熟悉组织的任务及职责,掌握救援行动的方法、技能及注意事项,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掌握救援器材、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常见故障的处理及维护保养的要求。
根据《安全条例》第49条规定,负责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统一编制应急预案,工程总承包与分包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各自建立应急预案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管理。因此,施工现场的应急预案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对配备的救援器械、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以达到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并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响应处理的目的。
七、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部第188号公告发布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行业推荐性标准,于2003年12月1日实施。这一标准是对施工企业进行考核和评价的重要支持性标准,也是执行《条例》的基础标准。该标准是依据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要求制定的,其主要目的是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科学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业绩及能力,实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评价主要从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一是安全生产条件,二是安全生产业绩,三是安全生产能力。安全生产能力是一个综合评价指标,是在对安全生产条件、业绩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经考核评价后列为后两类的企业将受到经营约束及处罚。因此,企业在贯彻实施标准时,要从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业绩方面着手,并将此项工作列入目前重点工作来抓,建立相应组织,做到系统策划。企业可由安全管理部门牵头收集相关的信息,先期按要求组织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业绩和能力的自我评价,对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企业应立即采取“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工作。在此基础上,接受第三方评价,最终达到取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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