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隐瞒事故、迟报、谎报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时,发现许多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还不知国家对事故统计有专门的规定,也不知道哪个部门负责事故统计工作,对事故统计制度的内容,尤其是重伤事故的范围更是所知甚少。这与安全监管部门缺乏对企业有关人员的系统培训分不开,也是瞒报、迟报、谎报事故,以及事故统计中死亡高于重伤的一个重要原因。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统计的专门培训。笔者认为,企业有关人员至少应了解事故统计的以下内容:
事故统计法律法规
事故各项统计指标能表征安全生产的好坏,是国家统计的一项基本内容。《统计法》的相关规定,为开展事故统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事故统计的职责;违反事故统计制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也对工伤事故报告有明确规定。
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企业要完成事故统计工作,必须建立相应的事故统计制度作为保障。企业的事故统计制度必须规定单位负责事故统计的部门、各级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确定事故统计的时限和范围,明确的程序和报送部门等问题。除统计事故外,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将各类未遂事件,纳入统计范围并进行分析,作为内部基层工作的控制手段之一,以加强对各类未遂事件的控制,从而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事故统计报表 企业制定的事故统计报表应编制有:单位、行业的判定;单位性质的划分;事故人员身份的判别;事故原因、类别的确定;伤害程度的判定;损失工作日及经济损失的计算;事故起因物、致害物、不安全行为的判定等内容。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和行业的判定直接关系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安全生产的决策分析;事故原因的判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监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和监管决策时举足轻重;而伤害程度的判定,现行是以损失工作日标准作为重伤的判定标准,并规定单纯的轻伤事故不统计,损失工作日标准对多数人来说太过专业而没有掌握,原劳动部1960年发布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如今也没有多少人知道,以致出现了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统计中,将脊椎骨折等认为是轻伤而不向安监部门上报的问题。因此,应有一个新的界定标准,避免出现重伤事故隐瞒、迟报和事故统计数据倒挂的问题。
分析方法和预测技术
事故统计是安全生产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但现实中事故统计工作并没有得到真正重视,也没有人愿意干事故统计工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单位领导在各项安全业务工作中,更加关注实实在在的监管业务,而对事故统计这一基础工作不够重视,事故统计的报忧实质也确实不招人喜欢;另一方面,事故统计人员没有进行系统的事故统计分析方法和预测技术的培训,缺乏事故分析和预测能力,只能提供事故统计数据不能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预测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而无法引起领导的重视。在掌握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对统计资料进行深层次的分析,针对季节的变换、从业人员的特点、地域安全生产的特点等,提出前瞻性的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对提高事故统计人员的地位、树立统计人员的权威是有益的。这要求加强事故统计分析方法和预测技术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事故统计人员素质。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
1.广泛开展面向企业的系统事故统计培训,建立起一支覆盖广、素质高,掌握事故统计制度的安全管理人员队伍。
2.扩大事故统计范围,将单纯的轻伤事故纳入事故统计范围,条件具备时还应当将各类未遂事件也纳入统计。这样,一则可以避免将重伤误认为轻伤;二则通过对轻伤事故、未遂事件的统计,起到相应的预警机制作用。
3.在隐瞒、迟报、谎报事故处理中,负责事故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征求事故统计部门的意见,体现对隐瞒、迟报、谎报事故处理的严厉性,以维护事故统计部门依法统计事故的合法权益,提高事故统计的权威性。
4.国家安监局应制定并颁布《事故统计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规定从事事故统计的安全管理人员,应通过相应的考核后持证上岗。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一本规范的事故统计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内容,推动事故统计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