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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看待对违章者的惩罚力度

2004-04-14   来源:四川旺苍黄洋镇广旺矿区赵家坝社管中心    安全文化 > 安全交流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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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者,施以适度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以促进安全管理,具有一定的惩戒、震慑作用。但一味地强调重罚,却极有可能适得其反,为强化安全管理带来不必的负面影响。针对安全工作的不同情况,我们有必要辩证看待对违章者的惩罚力度。

   从基层反映的情况看,在对违章者的惩罚力度上,如果不“辩证施治”,往往产生诸多负面效果,不利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首先,一味地强调加大对违章者的惩处力度,容易使基层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将严细务实的安全管理工作,变形为以罚代管、以罚代教。片面夸大了惩罚力度的作用,放松了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形成不应有的疏漏,进而为搞好安全生产留下无法预料的隐患。其次,过于强调对违章者的惩罚力度,容易使职工心理上产生潜意识的抵触,从怕发生事故变为怕罚款,主次颠倒,从而对一些事故和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甚而至于和安全监察人员大打“游击战”,暗中违章作业、违章操作,使一些职工在不健康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生产。如此这般,安全生产势必很难保证。其三,动辄成百上千的罚款和严历的行政处罚,在具有强大震慑作用的同时,对于“低头不见抬头见”、同是企业职工的企业专、兼职安全监察人员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心理负担。对“撞到手下”的违章人员,不抓则有违职责所在;抓则往往着实有些“于心不忍”。容易使企业安全监察人员产生“同情心”,“总是心太软”,无法逗硬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无形中也降低了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削弱了安全管理的可靠性。

   总之,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根据客观实际,辩证看待对违章者的惩罚力度,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辅之以情感管理、结对子互保互助等安全帮教工作,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充分发挥长期以来形成的党、政、工、团齐抓质量、共管安全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和监察体系的作用,对违章者“辩证施治”,势必更加有利于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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