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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于“得罪”人是一种境界

2004-04-26   来源:《建筑安全》    安全文化 > 安全交流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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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单位发生事故后召开事故原因分析会,安全员的见解与其他部门代表的“一致”意见不同。于是,有同志就规劝安全员:“不要坚持个人意见,否则得罪人今后不利于工作。”

  不愿意得罪人,这恐怕是人的天性。你要坚持自己的意见,而且意见与多数人不同,一旦认可你的意见,让有的人尤其是“大人物”或者“权威”会感到难堪,今后还不“在别的地方等你”?

  不过,如果当安全员在事故原因分析上都不敢坚持自己看准了的见解,“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没有做到,其它“三不放过”就成为空话,就会搞出南辕北辙的“防范措施”,今后事故还会重复发生,不来点适 当“得罪”行吗?应当相信,多数人是有基本觉悟的,不会“在别的地方等你”。个别人可能会那样,但是群众会看清楚的。

  当年朱总理刚上任,在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出“五项要求”的第三项就有“敢于得罪人”。在“得罪”前面加“敢于”,可见怕得罪人是普遍心态。

  当然,“得罪”人也有个方式方法问题,大可不必咄咄逼人,更不必气势汹汹,也不要说些难听话,关键是讲道理。

  “打铁先要自身硬”,要敢于“得罪”人,自己首先要心底无私,行得正,充分调查研究,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积累,还需要一定的表达能力;还得有被人误解、中伤、扔石头的心理准备。所以说敢于“得罪”人是一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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