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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安全生产法》四有利

2004-05-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安全文化 > 安全交流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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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制化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从四个方面阐述了《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影响。

〔关键词〕 安全生产法;法制建设;安全责任;监督管理

1 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1.1 《安全生产法》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安全生产的难度加大。表现在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给统一管理带来困难;二是相当一些地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不够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也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安全生产事故屡有发生,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因此,《安全生产法》的制定,就是从制度上建立起有效的办法,确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2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为了使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到实处,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基本要求,但这些都是一些部门或一些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安全生产法》则是一部统率各方面的综合性法律,从而使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备。

2 有利于规范和明确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这有利于单位、法人和生产者各自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2.1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目前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把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对立起来,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有的虽然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没有落实,安全投入不够,欠帐太多,安全设备老化,作业条件恶劣,对一些重大事故隐患视而不见,空洞说教多,具体落实少。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中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重要地位,因此,其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这样才能促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责任,管生产又管安全,而不能重生产、轻安全。

2.2 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目前,事故频发的原因一方面是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投入不够,没有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的力度不大,致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高,对所从事的工作安全知识不够,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资质认证不严等;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一些从业人员漠视安全生产或不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引起的。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保护的对象,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为了实现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法律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保障的权利,同时,从业人员也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可以进一步促进从业人员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对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学习的热情。

3 有利于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环。《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加强这一环节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3.1 促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科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必须要有科学的监督管理体制加以保证,必须要有高效的监督管理机构付诸实施。否则,再好的制度也等于一纸空文。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同时,安全生产又涉及各行各业和社会的方方面面,从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原则考虑,需要有一个综合部门对各个领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负责,并行使必要的协调、公共服务等职能。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的形式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由于安全涉及各行各业,各行业的情况和特点又有很大的差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充分发挥专门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优势和作用,体现综合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特点。综合管理与专门管理,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关系是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的关系。《安全生产法》对此作了明确,会进一步消除扯皮现象,形成合力,使工作落到实处。

3.2 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来实现的。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措施,各种方法,努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将促使政府义不容辞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并作为衡量政府实绩和责任追究的重要标准。

3.3 有利于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安全生产直接涉及到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是职工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通过密切联系从业人员,听取和反映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工会依法履行这些职责,必将促使安全监督收到实效。

3.4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目的是通过惩罚和教育责任者本人,促使有关人员提高责任心,保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它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人员。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决克服因人施罚的思想,无论什么人,只要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坚决予以追究,决不姑息迁就,这是"责任自负"的法制原则的具体体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无疑体现了当代法制的基本精神。

4 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剧,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突出,安全生产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从某种意义上讲,安全生产就是人与自然作斗争的过程,也是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依靠人类自身的聪明才智,不断地发现和掌握客观事物的规律,利用规律更好地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服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否减少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关键就在于人们对生产经营的客观规律的掌握程度。人们一方面要依靠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另一方面还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研究,更好地认识和掌握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律,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基础性、长远性工作,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以及人事政策等多种形式的鼓励和支持。其根本目的是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在先进的科学技术基础上,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安全生产法》对各方面责任的明确和对责任追究的规定,必将激发各方面的热情去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的技术防范工作。

    《安全生产法》对于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实事求是、坚持不懈、扎扎实实地长抓下去,才能保持持续安全稳定的生产局面,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持社会的稳定。

作者单位:江苏扬州华电集团扬州发电有限公司

摘自《电力安全技术》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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