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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 实现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2004-06-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安全文化 > 安全交流 > 正文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王 显 政

2004年6月5日

尊敬的顾秀莲副委员长,各位嘉宾,同志们: 

    今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举办“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深入探讨发展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这次会议的召开,对于促进保险业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相互结合和共同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代表国家局,向各位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顾秀莲副委员长在百忙中出席了我们的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了保险业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任务。吴定富主席在刚才的讲话中,阐述了发展责任保险的意义和思路,听了很受启发和鼓舞。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并就如何推动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结合,谈一些粗浅的意见。


    一、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向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


    安全生产事关重大,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改革和调整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生产领域。所有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促使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呈现出相对平稳、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特别是煤矿以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状况趋于稳定。去年,在煤炭产量增长3亿多吨的情况下,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7.9%和8%。今年1-5月,工矿商贸企业事故起数同比减少670起,死亡人数减少689人,分别下降12.4和11.6%。今年1-5月,在全国32个统计单位(省、区、市、兵团)中,有26个单位完成了国务院下达的安全生产总体控制指标,31个单位完成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虽然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受经济发展阶段、生产力水平,以及结构性矛盾、体制性障碍等深层次原因的影响和制约,加上一些地方和单位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第一,事故总量过大,损失严重。1990-2002年,全国事故死亡人数年均上升6.28%。2003年尽管有所下降,但仍高达13.634万人。事故伤残约70万人。造成经济损失约2500亿元,约为GDP的2.5%。据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数据,我国工矿企业10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约为发达国家的2倍。2003年我国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约为印度的10倍,美国的100倍;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为美国的8.6倍,日本的18倍。


    第二,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2001-2003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397起,平均2.76天1起;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42起,平均26天1起。发生一次死亡100人以上的的事故3起,大约每年1起。这些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在国内外造成严重影响。


    第三,职业危害严重。我国实际接触有害作业的人数、职业病患者累积数、死亡人数和新发生病例,都是世界上最高的。每年约70万人患各种职业病(其中报告病例约1.3万人)。尘肺病患者每年大约增加1.2万例,2003年底累计达589741例。西方工业化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其安全生产大致上都经历了从事故上升、高发,然后逐步稳定、下降这样一个周期。一般来说,GDP人均1000-3000美元这个区间,往往是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期。我国目前正处在这样一个阶段。东部沿海地区和珠江三角洲的情况也表明,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总量的快速扩张,事故发生的机率也大大提高了。本世纪前20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一番保两翻”的同时,必须把事故多发的势头控制住,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挑战是严峻的,任务是艰巨的。


    二、把商业保险引入安全生产领域,有助于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保险业与安全生产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两者在最终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客观上具有紧密结合、良性互动的内在需要和动因。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保险业结合起来,积极发展工伤事故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既可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又可以拓展保险业的领域,充分发挥保险业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功能。既是加强安全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保险业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保险机构主动介入工伤预防,是国外的一条成功经验。在欧美等先进工业化国家,工伤保险已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三大支柱(即安全立法、安全监察和工伤保险)之一。保险业发育比较成熟的德国,建立了35个同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既负责调查事故、办理赔付,也负责所辖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性监督检查,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由于保险机构面向企业所做的工作,是以防范事故、服务企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更容易被企业所接受。而其独特的经济手段和激励约束机制,又是一般的政府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所无法替代的。在西方工业化国家从事故高发到基本稳定、最终实现根本好转的安全生产发展过程中,保险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并重,是世界各国在工伤保险方面的通行做法。由于种种客观原因,目前我国的商业保险尚未真正进入安全生产领域,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险种,尚未得到普及和推广。现阶段我国的工伤保险,主要采用社会保险、统筹统管的形式。


    首先要充分肯定,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应该看到,社会保险在运作机制、资金利用效率、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程度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需要深入研究和完善的地方。由于高风险行业事故频繁,赔付率较高,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后的许多年来,多数煤矿、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企业尚未纳入工伤社会保险统筹;由于力量有限,一些地方的工伤社保机构只能把精力放在向事故伤害对象提供保险救助,办理医疗和抚恤赔付上,较少介入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着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脱节的现象;一些地方的工伤保险费用结构不尽合理,基金统筹帐户结余过多。


    我们相信,随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和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这些问题最终都会得到解决。


    为了尽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工伤保险体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在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领域,尽快引入商业运作机制。在坚持和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积极发展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其它商业险种。使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服务和促进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


    以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一是保险费的收缴。可以采用差别、浮动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风险较大、职业伤害频率较高和安全基础较差的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率相应就高。同时将费率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定期调整缴费标准,对安全措施得力、事故减少、赔付下降的企业,以降低保险费率作为奖励;反之则以提高费率作为惩罚。通过发挥费率机制的作用,促使企业重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防范。


    二是保险机构超前性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商业保险的特点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了减少赔偿支出,降低保险成本,保险公司需要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同时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和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保险公司在经营状况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拿出一部分资金,从事公益性、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从而减少事故,降低赔付,实现商业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是保险公司的事故调查工作。伤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了办理赔付,将对事故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调查,事实上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监督。通过调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同时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业保险公司的事故调查人员,就是一支不占行政编制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总之,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多一种手段,多一份支持,多一份保障。


    三、从实际出发,探索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方法途径


    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前景广阔,内容丰富,方法途径很多。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可以先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在各类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积极推行工伤事故雇主责任险。小企业事故多发,已经成为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矛盾。2001年以来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70%的发生在小企业。为数不少的小企业业主,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漠;个别业主甚至“要钱不要命”,以牺牲工人安全和健康来为自己换取超额利润。而且,由于企业规模小、家底薄,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一些业主常常躲避逃匿,把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完全推给地方政府。在小企业推行工伤事故雇主责任保险,不仅有助于强化业主的安全意识,保障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扭转“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情况,切实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在高风险行业推行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推行这一险种的法律依据非常充分,《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炭法》、《建筑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由于高风险行业事故多发,赔偿数额较大,一些地方的工伤社会保险机构感到很为难,迟迟没有纳入统筹。迫切需要探索新的方法途径,来解决高危行业的工伤事故保险问题。


    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政府引导和保险机构的宣传运作,在企业自觉自愿的原则下,上缴一定的保险费用,由特定的商业保险公司对企业工伤事故实行承保。企业作为被保险“人”,当其员工受到工伤事故的意外伤害时,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履行主要的赔偿责任。通过实行浮动费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鉴于目前我国在煤矿安全方面,已经建立了全国统一、垂直管理的监察工作体系,在政府引导和行政推动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同时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全国煤矿安全状况逐步趋于稳定,在保险费基数测算方面,具有一定的便利条件,因此建议先在煤矿推行。可以选择若干个具有代表性的省区进行试点,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运作模式、管理方式等,深入进行探索,取得经验后再在煤炭行业和其它行业推广。


    (三)探索和发展商业性工伤事故同业保险。借鉴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协会的模式,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选择伤亡事故多发、安全生产任务比较繁重的行业和领域,如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探索和实行工伤事故同业保险。设立行业性工伤保险基金。依托商业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依法建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在国家保监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筹措、分配和使用保险基金。在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上,分别用于工伤预防、医疗康复和事故伤害赔偿三个方面,形成保险与预防紧密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机制。


    实行工伤事故同业保险,既符合现代工伤保险的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国情。不仅有助于健全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而且有助于商业保险更好地进入安全生产领域。同业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的实际,来设定新的险种,拓宽商业保险进入的渠道;通过设计保险条款,明确除外责任、严格赔偿条件等,有效防止企业投保后可能出现的忽略安全防范等消极现象,防范业主责任转移后的道德风险以及少数不法业主可能发生的恶意伤害行为,更好地体现国家在安全生产领域发展商业保险的意图,形成商业保险和安全生产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以上只是我们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和保险事业,都处在重要的发展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很多。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眼界,在学习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寻求更多的途径和更有效的方式方法。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保监会以及相关部门的合作,紧密配合,共同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与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的良性互动,走出一条通过发展商业保险来促进工伤预防的新路子,不断开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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