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大检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法。对于如何组织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同志并不陌生,而安全生产大检查所取得的成效及发挥的作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也是有目共睹的。本来,对于安全生产大检查这一非常常见的工作似乎没有进行分析和探讨的必要,但当前有些人甚至是一些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必要性及其成效提出了质疑,认为安全生产大检查影响了各级政府和各有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解决不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等等。因此,有必要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地位、作用及影响因素等进行较为全面、客观的分析,给安全生产大检查一个公正的评价,使其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提高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一、安全生产大检查在安全工作中的地位作用
安全生产大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状况和工作需要而组织的规模较大、范围较广和影响较深的安全生产综合督促检查活动。它不同于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的日常检查活动,也不同于生产经营单位所开展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活动。就参与的主体及要素看,安全生产大检查具有明显的权威性、广泛性、综合性、严肃性和阶段性。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中,安全生产大检查具有重要的地位,发挥过并将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1、安全生产大检查是各级政府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定职责之一《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六十条明确要求“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事故的单位和场所安全故事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上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这些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工作中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并负相应的责任。同时;这些规定实际上也明确了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并不是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而是一种我们通常所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2、安全生产大检查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安全生产工作既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十项具有较强政策性、技术性、协调性和具有其自身运行规律与特点的综合性工作。从其内容看,包括了安全生产的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专项整治、隐患整改、行政执法、事故查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等等。从运行过程及环节看,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部署、组织、协调、指挥、控制、落实、检查、反馈等等。不管从工作内容还是从运行过程各环节的有机衔接看,检查都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内容、一个环节。没有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就不完整;没有检查,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就难以有效地贯彻;没有检查,安全生产运行各环节就可能出现断裂和脱节;没有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就无法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属于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中“检查”这一范畴,是政府掌握、控制、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全局的重要手段。
3、安全生产大检查足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的基本方法之一。从理论上来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必须履行的职责及应承担的责任,法律法规等都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这些职责应该可以到位,责任应该得到落实。而且我国也初步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工作决策与执行、监督与检查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应该得以正常有效地开展。但实际上,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运行中仍然存在不少令人担忧的问题,如有的地方、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具体,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的现象还较为普遍。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与落实,解决“严不起来,落不下去”的问题,各级政府除了通过开会部署、听取汇报、通报情况等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仍是一种有力、有效的方法,它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迅速、有力地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全面展开。
4、安全生产大检查足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的有效形式之一。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千家万户,关系方方面面,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营造一定的声势、形成良好的氛围,加强宣传、总结经验、印发资料、开辟专栏、开展讲座、发布安全生产情况、干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结果等都有利于增强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解与认可。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则是让社会更好地了解安全生产的一种有效形式,安全生产大检查可以边检查、边宣传、边整改、边促进,可以直接面对有关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甚至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宣传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进展情况及结果,可以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促使各级各有关部门更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使社会各界更了解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态度和行动,使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更明确并做好自己必须做到和做好的工作,从而迅速形成一种重视、关注安全生产的良好态势。
5、安全生产大检查是短期内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有力措施之一。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一个地区在事故多发或发生性质较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特大事故之后,或在一些重要的节假日或者重要政治、经济活动之前,总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而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总能发现不少问题、找出不少隐患。检查结束后,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也都会解决一些问题、整改一批事故隐患。同时大检查还能促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更为严密、可靠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因此,每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之后,一些地区总会出现一个安全生产的相对平稳期,这个平稳期通常在一个月左右或更长些,在平稳期内,各类事故尤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通常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能保持基本平稳态势。
二、影响安全生产大检查成效的几种不良倾向
从多年的实践看,一些不良倾向是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大检查发挥应有功能与作用的“致命因素”,必须坚决加以克服。这些不良倾向是:
1、敷衍塞责、应付了事。主要表现:一是认为安全生产大检查只是个形式,搞安全生产大检查是形式主义,认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大量的问题,许多问题还是深层次的,不是一级政府和一个部门搞场安全生产大检查就能解决的,搞安全生产大检查用处不大。但既然上级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搞也不行,口头上说一说,面上再搞点检查活动也就可以了。由于存在这种认识,导致一些地方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不深入、行动上不落实,大检查活动难以正常开展。二是认为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全生
产的日常检查差不多,只不过是规模大点而已,反正是“老一套”、是“例行公事”,“年年安全大检查,年年都是老一套”,从而产生了“厌烦”情绪,因而不去认真分析每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特有背景、要求及突出重点,不去认真研究如何实现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方法、内容及要求的创新,导致大检查的工作布置一般化、检查活动一般化、督促内宾一般化、实际效果一般化。三是将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变为一种“表演”,认为已开展检查了,就是检查到位了,就可以向上级政府、部门有个交待、向领导有个交待、向社会有个交待、向群众
有个交待了。这种以应付的态度对待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结果,必然导致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粗对粗、工作要求虚对虚,检查重点空对空,使安全生产大检查变为名副其实的走过场。
2、上热下冷、逐级衰弱。突出表现:一是因为安全生产大检查往往是在某一地区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多发之后,政府往往要求在‘定区域甚至是全国、全省范围内开展的,有的人就认为这是“一人生病、全家吃药”,是“多此一举”。特别是一些安全生产形势相对较为平稳的地区或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就很难做到层层发动、深入开展,结果安全生产大检查出现一种奇特的冷热不均现象,即政府、部门热、生产经营单位冷;上级政府、部门热,下级政府部门冷;出事故的地区热,没出事故的地方冷;出事故的行业热,没出事故的行业冷。结果整个安全生产大检查重视程度一级比一级低、检查力度一级比一级弱、效果一级比一级差。二是一些地方尤其是县(市、区)级政府的有关领导对自己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应负的职责不了解、不清楚,认为安全生产大检查是一项临时性工作,不应由政府领导牵头组织,而是应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由于目前绝大部分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体制不顺、规格偏低、人手偏少、经费奇缺,有些部门不太愿意配合,有些部门虽派了人参加检查,但基本上还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孤军奋战”,特别是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在场督促或检查时,一些相关部门的人员多是以“旁观者”的心态来应付,好像“事不关己”,这也是安全生产大检查一些在县、市(区)被弱化、淡化、虚化的重要原因之一。三是一些地方尤其是县级的政府各种中心工作多,应付上级的各种事务多、各种检查多,不少检查可以对县级政府进行“一票否决”,安全生产工作虽然重要,但并不是“一票否决”的行列,安全生产大检查在其全局中心工作中难以排上应有的位置,未引起应有的重视。
3、走马观花、浅尝辄止。突出表现:一是不求深入,即有些地方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只注重形式,事先发通知、打招呼、做准备,只重人走到、不重检查是否到位,似乎只要人走到,安全生产大检查自然就到位。二是不能深入。有些地方安全生产大检查没有重点、抓不住重点,抓不住要害,又怕被说不负责不到位,不好交差,安排的单位检查多,为完成检查任务,只好走走看看,只能发现一些表层、细小的问题,无法深入检查,无法发现重要问题,无法了解安全生产的真实状况,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变为一种走访式的“普查。”三是不敢深人。有些地方不恰当地强调安全生产大检查要“谁检查谁负责”,客观上反而影响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深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大,强调“谁检查谁负责”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检查者的责任心,但从另一方面看却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因为有些地方、有些单位存在着的重大问题、重大隐患有时往往不是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可以解决的,而且被检查单位的问题和隐患也常常不是检查者的能力和权限范围所能解决的。为了避免承受难以承受的“负责”之重,有些地方在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时,检查者与被检查者似乎达成了一种“默契”,对于检查者来说,不愿到问题突出、隐患太多的地方和单位检查,因为万一查出问题或隐患,这些地方单位又解决不了,出了事故还要受“牵连”,还是不去为好。对于被检查者来说,也不愿将条件差、问题大、隐患多的单位排出来接受检查,因为被检查出的问题、隐患越大、越多,被检查单位所在的政府或相关部门领导也感到脸上“无光”,如果被查出的问题、隐患没整改,一旦出事也要承担相当大的责任,划不来。这样一来,被检查的单位大多是基础较好、条件较好的地方和单位,而那些基础薄弱、工作不落实、问题突出、最需要检查的地方和单位则往往成为检查的“死角”。四是不会深入。一些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人员在进行检查或督查时,只重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检查,但对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没有再作进一步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上、制度上、投入上、机制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他们落实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各项保障制度及防范措施存在的问题则检查不到位。还有些大检查只查生产经营单位,但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决策,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定职责,是否认真进行监管,是否严格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检查则很不够,无法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产生应有的触动。
4、兴师动众、劳命伤财。主要表现:一是图表面的声势浩大,有些地方安全生产大检查热衷于图表面的浩大声势;似乎将造声势作为大检查钓目的,要求新闻媒体等连续宣传报道,要求相关或无关部门陪同参加,要求摆出大场面,这种虚张声势的做法与大检查的本意,是根本相悖的;二是检查队伍过于繁杂、过于庞大。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组的成员往往来自多个部门,一级一级往下查时,陪同的人员也相应地一级一级同比例放大,如省一级一个五六人的督查组到县(市、区)督查或检查时,连陪同人员会达到近十几甚至二十几个人,到乡镇督查时人员就更多了。由于—个督查组要检查、督查单位的类别、数量多,督查组成员也往往是内行的少、外行的多,能查问题的少,来看热闹的多,大检查很容易陷入“领导带着走,部门跟着转,走了一遍又一遍,隐患依然是大隐患”的怪圈。这样大检查活动很容易影响地方正常的工作安排,也干扰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增加了基层的负担。三是来头大,派头大。极个别督查组或检查组的极个别人可能借进行大检查之机拉大旗作虎皮,狐假虎威,摆派头、耍脾气,认为一些地方、部门、单位领导没到场陪同就是领导不重视,还有的大检查人员不懂装懂、瞎说一气,让基层无所适从、左右为难、苦不堪言。这种做派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成效,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5、虎头蛇尾,不了了之。主要表现:一是将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一项临时突击任务,存在临时思想,动员部署时决心很大,轰轰烈烈,但不能保持持续力度,出现前紧后松、前热后冷。二是安全生产大检查不能对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形成应有的压力,特别是发现有些地方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日常检查不认真,责任不落实时,往往缺乏有力和有效的监督、督促手段,只能说说而已。检查一结束,一切依旧,一切还是老样子。三是有地方、部门生产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习以为常,不够重视,不安排资金投入,不明确专人负责整改,有的以没有资金或整改难度大等为借口,久拖不改。有个别单位同一问题、同样隐患虽经多次检查指出,但依然没有整改的情况也是常见的。加之目前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整改还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跟踪、检查与督促反馈制度,使一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产生了检查归检查、整改归整改的错误思想。四是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带体制性、机制性的深层次问题和一些带倾向性、苗头性及普及性问题,往往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一段时间可以解决的,如果每次大检查都发现类似的问题,但都无法引起高层领导重视,长期无法得到解决,也会极大地影响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权
威性,从而影响各级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积极性。
三、关于提高安全生产大检查成效的对策措施
1、广泛发动,充分准备。这是提高安全生产大检查成效的重要基础,目的在于营造必要的声势;扩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社会影响,具体要做到五个方面:一是及时部署、层层发动。各级政府要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途径,及时、迅速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明确重点,明确要求,将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某一特定时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各级政府、部门领导的议事日程。二是广泛宣传。通过电视、报纸、广播或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宣传各级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突出重点、检查方式、大检查组组成等,便于社会各界了解,也利于社会各界对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制定科学的大检查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必须有具体的内容、突出的重点、合理的区域安排、人员搭配及对检查的方法要求,尤其要突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环节的检查,保证整个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四是内行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队伍。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人员既要有技术方面的行家,又要有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同时要根据每个组的检查重点,合理搭配、科学安排人员。五是检查前进行必要的“培训”,即在各检查组赴各地开展工作之前,具体牵头组织大检查的部门应集中所有参加大检查的人员,解释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明确对不同部门、单位进行检查或督查的项目、要求及检查方法,介绍大检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宣布大检查组工作人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等等。
2、全力推动,持续深入。这是提高安全生产大检查成效的重要保证,目的是解决上热下冷、逐级衰弱的问题。具体应抓好四个方面:一是要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真正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作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相关部门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与条件。二是推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除了层层发动外,关键还要层层开展,特别要让地市一级、县(市、区)一级的政府真正动起来,做到县(市、区)级比地市级更深入、更具体,地市比省级更深入、更具体,真正使安全生产大检查覆盖安全生产的全方位、全过程,不留死角、不留空档、不产生断层。三是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和要求进
行,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等要求、安全生产各项保障制度和防范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不降低标准,不放松要求,不走过场。四是推动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法日常监督检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增加投入,强化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实现和保障安全生产。
3、有效联动,各抓共管。这是提高安全生产大检查成效的有效途径,目的是促进相关部门更好配合、形成合力,努力消除大检查中可能出现的空白与“断档”问题。具体要做到四个方面:一是上级政府、部门与下级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只有上级政府、上级部门动,下级政府下级部门不动,安全生产大检查是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要实现上、下级的联动,必须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安全生产太检查中的不同侧重点;如国务院、省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组应以综合性督查为主;侧重于对下级政府、下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安全生产木检查开展情况、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情况等方面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地市、县(市、区)级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可以按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分工,组成若干专业性的督促检查组,在适当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及部门的同时,侧重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执行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的情况、隐患整改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二是部门之间的联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按分工组织大检查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相互配合;开展联合大检查和联合执法,使整个大检查覆盖范围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三是政府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联动;通过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带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求,落实各项保障与防范措施,认真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各方面、全过程开展自我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四是社会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联动;如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及履职情况进行监察,也要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察,新闻部门应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其他有关的群众团体;社会人士也可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4 敢于触动,坚持原则。这是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引向深入的关键保障,目的是要解决走马观花、浅尝辄止的问题。为此;必须做到几个方面;一是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各级政府和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要求等对各级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太检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二是要重点对那些基础差、问题大、隐患多、危险程度高的领域、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的督促检查;不怕“踩雷区”、不怕“捅马蜂窝”,不要简单化、片面化地强调“谁检查谁负责”,坚决改变那种安全生产大检查只查好的、只看好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做法,消除大检查中可能存在的“死角”。三是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敢于直言,及时指出,做到不捂、不护、不遮、不藏,坚决克服碍于情面的“好人主义”思想。四是对那些存在重大问题、重大隐患的地方、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要通过必要的方式给予应有的触动,对那些没有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职责、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一般化、存在问题多、对隐患整改督促不力的有关政府、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或曝光等。同时,逐步做到大检查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结合,对那些存在重大隐患又久拖不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关闭的坚决关闭。
5、迅速行动,狠抓落实。这是提高安全生产大检查成效的关键环节,目的是要解决安全生产大检查效果“空”与“虚”的问题。具体要做到:一是重视抓好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隐患的整改。发现问题、找出隐患并不是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最终目的,大检查活动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安全生产大检查任务的最终完成。因此,必须将督促问题的解决、隐患的整改作为一项比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本身更重要的工作、作为整个安全生产大检查一个有机且关键的环节来抓。二是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隐患,可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能马上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需要一定时间进行整改的,必须建立整改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投入与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制定和落实周密的预案与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对属于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坚决关停。三是建立重大问题、重大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与跟踪反馈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后要经有关部门严格验收合格后才给予消号,整改一个、验收一个、消号一个。四是逐步建立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定期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制度,以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加快隐患整改步伐。
(摘自:《安全与健康》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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