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004-07-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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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加入WTO、经济全球一体化的新形势下,建立一种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使安全生产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对于从根本上扭转我国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体系建设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法律保证
WTO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讲规则。分析、总结我国以往安全生产发生事故的原因,不难看出,法律的滞后和管理体系的混乱,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随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将会从根本上得到改善。不过,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体系建设方面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以日本、韩国为例,早在20世纪60年代,这2个国家就相继出台了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并依据这一基本法,结合各自的国情,分别制定了许多有关规章,这些规章内容非常具体,涉及面广,可操作性强。同样,欧盟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令就有20个,如芬兰,该国在2002年初开始实施《职业保健法》,后又颁布了《职业安全法》,其职业安全战略重点是预防。比较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明显存在着体系不够完善,特别是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以致给我们的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虽然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依据,但却因为迟迟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来支持,影响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所以,应借鉴国外安全方面的一些成熟经验,在《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与之配套的安全法规,诸如行政首长负责制、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等,使安全法律体系尽快建立完善起来。这是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生产的必然要求。
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体制保证
要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必须有一个好的管理体制来做保证。当前,由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还未完全到位,因而政府部门间职责不甚明确,或职能交叉、重叠现象仍然存在。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导致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监管效率不高、有利时重复监管多、有责任时推诿扯皮多等问题。在日常工作中,由于职能部门间不能形成有效的协商机制,使得各类安全检查各行其事,结果使企业疲于应付。因此要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完善、理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很有必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完善应包含2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理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任务和各级各部门间的相互关系;二是在安全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内建立起高效、规范、科学的工作机制。只有形成了上下贯通、职责明确、层次分明的监管工作机制,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可靠。
三、全面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保证
长时间以来,在安全生产上我们习惯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行业管理、企业负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管理模式。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政府由直接管理企业的安全工作,变为宏观调控,监督指导;另一方面,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因此重效益轻安全、重生产轻安全、重经营轻安全成了目前国内很多企业的共同点,特别是在个体、私营企业中表现尤为突出,“企业负责”流于形式,结果直接导致我国生产形势恶化,重特大事故屡屡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形象。随着现代化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与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一样,将成为我国现代企业安全科学管理的重要方法,因此在我国全面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是一种必然趋势。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与传统安全管理相比,不同之处在于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具体体现在以下3点:
1.变事后管理型为事先管理型,即通常所讲的“关口前移”。它通过系统化的管理,强调对安全危害和风险进行事前控制,在尚未构成危害时及时纠正,而不是通过总结事故教训开展工作。
2.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助于克服传统管理中重事故处理、轻安全预防的倾向,使企业及其员工由被动管理变为主动管理。
3.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即企业不分管理者或是生产者都参与管理,无论是单一操作岗位,还是周围作业环境,都要进行危害辨识和危险评价,使全系统处于受控状态,并不断持续改进,从而直接或间接减少企业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作者系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摘自:《化工安全与环境》2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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