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已实施两周年,这部大法告诉我们,应该安全生产,必须安全生产,禁止不安全生产。就是说,企业只有在安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才可以生产;企业应该为安全地进行生产提供保障;禁止一切没有安全保障条件的生产行为。一言以敝之,任何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活动都不合法。
为了遵循安全才能生产的法律原则,有效且有重点地实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于今年初,首先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针对这些行业的特点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该条例规定,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高危行业如此,其他行业岂能旁观。从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难易程度来看,其他行业应当比高危行业做得更好,何况《安全生产法》的适用对象是共和国领域内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
作为实施《安全生产法》的一个步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颁行不仅是中央政府依法治安全的重要行动,它还从制度上辨清了长期困挠我们又未被我们认识到的一对隐性矛盾,即“不安全与生产”的矛盾,它旗帜鲜明地否定了“安全与生产”是矛盾的习惯认识,不容质疑地告诉人们,安全才能生产。
如果说《宪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条文,在时间上跨度很大,并不确指那个阶段的话,那么《安全生产法》所指就是现实,而不是未来。因此,任何有关安全生产的计划都不应把该法的要求放在今后。50年前的第一部《宪法》和现行《宪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条文都没有改变,而50年后才有《安全生产法》,正是水到渠成。倘若我们还把已经施行的《安全生产法》当作只是对未来的设想,还认为现在依法治安全的社会经济条件并未成熟,并放弃摆在世人面前的均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工业化之路,那么我们就有可能背离科学发展观而误入歧途。
《安全生产法》所讲的不是什么大道理,是我们应该做到的事情。安全地进行生产,于国于民,于人于己,利益非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