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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立法诸因

2004-12-09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安全文化 > 安全交流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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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要求加强法制建设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社会主义国家,要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法制建设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建国伊始,为了与经济建设同步,完善和健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政府就着手法制建设,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先后颁布了《宪法》、《选举法》。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基础。
  在邓小平时代,形成了邓小平法制思想。主要内容是,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上都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方略。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一直受国家领导人的重视
   1952年,毛泽东主席在对劳动部的工作报告作批示时明确指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刘少奇同志也曾在《我国过渡时期的基本特点是什么呢?》一文中强调指出:“应当切实加强对于生产的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工作。” 20世纪90年代江泽民同志提出“隐患险于明火,抢险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作了两次重要讲话,其中三处讲到安全生产工作。温家宝总理也说过,企业要符合安全条件才能生产。国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曾经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劳动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没有一部统领性的安全法律法规
  美国20世纪初至30年代末,由于职业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严重,引发了突出的社会矛盾;为了缓解社会矛盾,美国政府加强了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工作。1969年颁布了第一部矿山业安全卫生法律《矿山安全卫生法》,该法明确了雇主在防止人员伤亡和控制职业危害等方面的责任,以及矿工在保护个人安全与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法国在1936年就颁布了《劳动法》。规定企业主是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将追究企业主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其法律体系完整,具体且操作性强。又如澳大利亚,由于1998年维多利亚州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泄露大爆炸事故后,政府就制定了一个强制性的重大事故控制法规。
  中国已加入WTO,要和世界接轨,立法也应跟上。

改革开放后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改革开放决策,全党工作重点从“人际斗争”转到“经济建设”上来,全国的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但是到20世纪90年代,事故频发,1994年工伤死亡人数达到20315人。以后开始下降,2000年已下降到11681人,平均每年减少死亡约1500人,年平均降幅7%左右。但到2001年,下降趋势停止,当年增至12554,增幅也在7%左右,2002年共发生各类事故1073434起,死亡人数139393人,发展趋势惊人。国务院采取了加强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明确提出要加强安全生产立法进程。下图为1993—2002年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变化情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自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引入了竞争的机制以后,我国的安全生产也出现了新问题,新特点。这也要求我们必须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1.随着改革开放,外商在中国大陆投资、办厂,使得境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他们主要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这些私有小企业(如小加工厂、小矿山、小作坊)他们生产工艺简单,技术落后,有许多根本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往往不发生事故则已,一发生事故就是群死群伤。还有那些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由于在市场经济竞争中,重生产轻安全,抓产量松安全,导致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非国有企业的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生产事故死亡的70%左右。对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处罚依据;因为许多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的。
  2.现在我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的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生产所需的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行,安全性能下降,抗灾害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据初步统计,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账就达40多亿元。许多小企业、私人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只追求利润最大化,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更少甚至没有,是凑合着使用。安全生产条件差,造成了事故隐患。
  3.有的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如2000年12月25日河南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的特大火灾,造成309人死亡。经查,事故原因有四:一是施焊人员违章,二是消防安全管理混乱,隐患不整改,三是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四是有关领导和部门违规行政。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锡矿透水事故,当地政府隐瞒不报达半月有余。调查表明是乱采矿,以矿养黑,以黑护矿,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孽债累累的事故矿主黎东明,多年来批着“县人大代表”的外衣,戴着“全国劳动模范”、“优秀乡镇企业家”等桂冠,横行乡里,涂炭生灵…… 鲜血的教训提醒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疏于监管,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大开绿灯;而要处罚又相当困难。
  4.在体制改革中,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作了调整,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管理手段也随之变化,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督和行政执法手段。(作者单位: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第一铝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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