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制度要求加强法制建设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社会主义国家,要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法制建设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建国伊始,为了与经济建设同步,完善和健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政府就着手法制建设,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先后颁布了《宪法》、《选举法》。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基础。
在邓小平时代,形成了邓小平法制思想。主要内容是,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上都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方略。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一直受国家领导人的重视
1952年,毛泽东主席在对劳动部的工作报告作批示时明确指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刘少奇同志也曾在《我国过渡时期的基本特点是什么呢?》一文中强调指出:“应当切实加强对于生产的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工作。” 20世纪90年代江泽民同志提出“隐患险于明火,抢险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作了两次重要讲话,其中三处讲到安全生产工作。温家宝总理也说过,企业要符合安全条件才能生产。国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曾经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劳动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没有一部统领性的安全法律法规
美国20世纪初至30年代末,由于职业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严重,引发了突出的社会矛盾;为了缓解社会矛盾,美国政府加强了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工作。1969年颁布了第一部矿山业安全卫生法律《矿山安全卫生法》,该法明确了雇主在防止人员伤亡和控制职业危害等方面的责任,以及矿工在保护个人安全与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法国在1936年就颁布了《劳动法》。规定企业主是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将追究企业主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其法律体系完整,具体且操作性强。又如澳大利亚,由于1998年维多利亚州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泄露大爆炸事故后,政府就制定了一个强制性的重大事故控制法规。
中国已加入WTO,要和世界接轨,立法也应跟上。
改革开放后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改革开放决策,全党工作重点从“人际斗争”转到“经济建设”上来,全国的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但是到20世纪90年代,事故频发,1994年工伤死亡人数达到20315人。以后开始下降,2000年已下降到11681人,平均每年减少死亡约1500人,年平均降幅7%左右。但到2001年,下降趋势停止,当年增至12554,增幅也在7%左右,2002年共发生各类事故1073434起,死亡人数139393人,发展趋势惊人。国务院采取了加强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明确提出要加强安全生产立法进程。下图为1993—2002年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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