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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宗旨不变   一路上不负众望

2005-06-10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安全文化 > 安全交流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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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5年5月,由中华海员工业联合会、汉冶萍总工会、全国铁路总工会、广州工人代表会共同发起,在广州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281人,代表166个工会,54万多会员。中共中央给大会发了贺信。大会宣布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并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等30多个决议案,选举产生了全总执行委员会。执委会推举林伟民为委员长,刘少奇、邓培、郑泽生为副委员长。

 

 

——纪念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八十周年

 

 

今年“5•1”是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80周年的光辉日子。

80年来,中国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始终把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作为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是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新中国建立前,工会为争取工人在劳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八小时工作制进行了不懈的奋斗。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工会在国家安全工作格局中具有独特地位。工会依法实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建立自下而上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各项职权,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在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

 

注重源头介入,积极参与劳动保护立法和政策制定

在建国初期,工会不仅积极参与了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而且还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颁发具有法规性质的文件。1956年工会就参与了“三大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制定。1958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1963年,劳动部、卫生部、全总联合发布的《防止硅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草案)》中规定,工会组织应该协助企业行政对职工进行防尘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不断改进和维护防尘设施,并发动职工群众对防尘工作进行监督。

改革开放以来,工会加大了参与力度。参加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条例》、《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标准》、《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审办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审标准》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可以说,凡是涉及职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工会都参与制定。这些法律法规为工会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

工会组织在各级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十分重视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许多有影响的提案。如“关于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提案”、“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控制重大、特大事故的提案”、“关于加强行业安全生产规程修订、审定与执行的提案”、“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关于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及对策的提案”、“关于提高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建议的提案”等,这些提案受到政府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加强调查研究,反映劳动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早在1957年,全总在调查的基础上向中央提交了《关于新建、改建、扩建企业中存在的劳动保护问题的报告》和《关于矿山企业中矽肺病严重情况的报告》。中共中央转发了这两个报告。

改革开放以来,工会劳动保护加大了调查研究的力度。1985年,全总分别调查分析了204例典型伤亡事故,通过剖析向国务院提出“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提出了加强安全管理,严格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建议,受到政府重视。1986年,全国总工会针对小煤矿乱采滥挖,严重破坏国家资源,造成煤矿事故多发的现象,进行了调查研究,向中央提出《小煤矿,大事情》的调研报告,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重视。1999年,遵照尉健行、吴邦国同志的指示,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派员组成以全总书记处书记周玉清同志为组长的联合工作组,赴深圳了解外来劳务工的伤残情况,推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并以联合工作组名义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深圳市加强外来劳务工劳动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引起中央领导的重视。2000年,受全总书记处指派,由全总经济工作部、基层工作部、法律工作部、保障工作部派员组成的全总赴浙江工作组,对浙江诸暨市牌头镇李字集团严重侵犯工人合法权益事件进行了调查,写出了《关于浙江省诸暨市李字集团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事件的调查报告》。胡锦涛同志批示:“鉴于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些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工会组织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对《劳动法》等法律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有关企业认真整改,使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20年来,全总在涉及职工安全健康方面的调研报告近40篇。主要有:《当前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及其建议》、《 全国乡镇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现状调查与建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建议》和《关于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以及《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亟待加强》和《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等专题报告。这些调研报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及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推动全国安全工作,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参加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早在1979年,全总就派员参加了“渤海2号”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务院于1980年,作出关于处理“渤海2号”事故的决定,解除石油部部长的职务,给予国务院主管石油工业的副总理记大过处分。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0年公开审判“渤二”事故直接责任者。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组织依法加大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力度。1993年,全总派员参加了深圳致丽玩具厂“11•19”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于该厂厂房的窗户被铁条钉住,4个出口中的3个全部被厂方锁死或焊死,300多名正在加班的工人无法及时疏散逃生,造成87人死亡,51人受伤;由于该厂没有工会组织,工人群众不能及时向工会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这一问题引起了全总的高度重视,在中央的支持下,加大了在“三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组建工会的步伐。2004年,全总派员参加了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特大事故、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务院常务会议对这3起事故作出了严肃处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密云县县长、吉林市市长引咎辞职。

1985年以来,全总派出了自己的专家、代表和监督检查员,参加了200多起特大伤亡事故及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涉及煤矿、金属矿山、建筑矿山、非矿山、铁路、化工、冶金、民用航空、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依法处理责任者,要求认真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去,倾听职工群众和遇难职工家属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关注事故的善后处理,力保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

 

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

早在建国初期,工会就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开展安全检查。1950年,全总和劳动部联合到天津,对工厂安全状况进行考察。在考察的基础上,由劳动部于当年5月发布《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要求在一切公私营工厂中试行。1979年,全总与国家劳动总局、煤炭部共同对全国煤矿进行了一次安全大检查。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或组织自己的专家开展安全检查。2004年为推动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由全总和国家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在全总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带领下,对山西、内蒙两省区进行了安全检查,并就督查情况与当地党政机关交换了意见。

20年来,工会组织参与或独立进行全国性安全检查有40多次,安全检查涉及的行业,有煤矿、金属矿山、非煤矿山、建筑、化工、军工、冶金、机械、轻工、交通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一是对企业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组织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宣传教育和安全控制指标实行工会监督检查;二是对生产性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引进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新设备制造、特种设备、特种危害作业场所和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工会监督检查。通过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进行整改治理,不断促进企业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环境,有效维护了广大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权益。

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工作实践中,注重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安全检查。各级工会组织还不断总结、积累、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群众性监督检查工作法,如铁路系统的“职代会保安全”和“红、黄、白通知书”工作法,江苏省总工会的“危险源点监控法”,南京市总工会的“安全检查表提示卡”,沈阳市总工会的“百岗万哨”群众监督法,吉化公司工会的“职工代表巡查法”等等。所有这些群众性安全监督检查方法,对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

发动职工群众开展群防群治,是工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1980年,经中央批准,由全国总工会、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防工办、国务院财贸小组、国家农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和广播事业局等10个部门做出决定,每年5月在全国开展“安全月”活动。这项活动1991年改为“安全生产周”,2002年又恢复为“安全生产月”,并将时间定在每年的6月。同年,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监局、国家广电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1999年起,全总与原国家经贸委(后为全总与国家安监局)联合开展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这一活动已经成为各地、各产业和企业开展安全工作的有效载体,成为广大职工维护自身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的重要平台,得到了企业、职工的积极响应和广泛参与。截至2004年底,全国11万多家企业的6000万职工参加了竞赛活动。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立足基层、立足企业、立足一线职工,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在全国各类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了安全生产普及教育活动。全国“安康杯”竞赛组委会还建立了全国“安康杯”竞赛专门网站,为参赛企业和职工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了职工安全生产素质的提高,促进了参赛企业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率的明显下降,涌现出了一大批安全生产先进企业。6年来,荣获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优胜企业的达2819家,优秀组织单位512家,优秀组织个人430名,优秀班组64个。为激励全国各类企业和广大职工再创安全生产佳绩,全总对连续5年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等7家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各级工会始终把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作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工会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如“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三不伤害活动”、“安全在我心中活动”、“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活动”以及安全文艺汇演、安全生产书法书画大赛、安全生产摄影大赛、安全生产运动会等。

事实证明,这些全国性的安全活动,主题鲜明,符合企业实际,深受欢迎。对于传播安全生产知识、强化职工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浓厚氛围,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普及安全卫生知识,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保护干部和积极分子素质,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全总的高等教育基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设立劳动保护专业,培养劳动保护专门人才。各地工会干部学校,每年也举办劳动保护干部培训班。全总还制定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培训班教学计划及课程教学大纲》,编写了《安全卫生权益维护》、《工会劳动保护干部培训教材》等。近20年来,工会还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培训了数千名工会劳动保护专业人员,全国工矿企业工会培训劳动保护干部和积极分子200多万名。全国总工会还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制作了《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录像并配有《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材》,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受训职工达几千万人。

2004年,全总与国家安监局联合开展全国职工安全生产普及教育活动,要求全国各类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根据生产实际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各级工会还通过安全知识竞赛、讲座、计算机网络、电影、录像、文艺、展览、广播等各类文化设施,举办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帮助职工树立安全理念,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工会劳动保护国际交往

全总积极开展国际间劳动保护交流活动,加强与工业发达国家及ILO的合作。近年来,全总及各地方工会加强了工会劳动保护的国际交流,多次邀请外国劳动保护代表团来华考察访问,也应邀考察访问了不少国家,交流了经验,取得了良好成果。全总与ILO合作,在中国举办了3期劳动保护专业培训班,为中国工会培训了一批专业骨干。2003年起,全总与日本国际劳动财团合作,开展工会主动参与改善中小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工作法师资培训,并召开了后续评估会议,总结交流工会主动参与改善中小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工作法的经验,研究部署了推广工作的有关事项,为工会在参与改善我国中小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现状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了帮助。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不断壮大,形成自下而上的群众性劳动保护工作体系

为了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工会建立了职能机构体系和监督检查体系。

1950年,全总成立了劳动保护部。随后,各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也相继建立了劳动保护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机构进一步得到完善。全总恢复了劳动保护部,负责全国工会系统的劳动保护工作;省、市、县总工会亦设立相应的劳动保护机构,负责当地的劳动保护工作;大型企业工会也设劳动保护机构,中小型企业工会设专人负责劳动保护工作。

工会根据宪法及国家劳动法规有关条文的规定,制定、颁发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实行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制度,建立了监督检查体系。截至2004年底,全国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12.6万名;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59.5万个;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143.1万名。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条例对各级检查员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任职条件等作了明确规定,也规定了各自的职权。条例赋予各级检查员一种共同权力,即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凡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有权建议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这支自下而上的群众性监督检查队伍尤其是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他们像一个个传感器,又像一个个安全哨兵,随时随地传递安全信息,随时随地发现隐患保障安全。这支队伍在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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