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可依”一度是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托辞;但“三违”占事故致因十之八九也是大家所共识。这有悖逻辑的事实表明,即使在《安全生产法》出台以前,也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安全生产无法可依。倘真“无法可依”,“三违”从何谈起?而今,《安全生产法》已经实施,虽无人再叹“无法可依”;但“执法不严”却成了事故主因。另外,“监管力度不够,工作不到位”,是近年来概述事故致因的高频用语,而这样的用语还常见于下行公文。
人们十分清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角,但这样的责任界定是有前提的,企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然而,是否符合条件,虽有法律为凭,但企业没有自断权,得由有关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专门机构说了算。可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的取得,既非难事,也非易事,而难易之变全在执法的宽严之间。此情不可忽视。
安全是生产的法定条件,安全地生产是国家意志,不能因机构改变而改变,不能因领导的改变而改变,更不能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众望,是举国之企盼。
眼下,执法检查尚在进行中,安全月又接踵而至,“遵章守法”的主题,既是全社会对执法检查的响应,也是政府依法治安全一贯主张的再三重申。试想,没有严格的执法,哪来积极的守法;没有法律执行机关不打折扣地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的国家意志又何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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