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发挥工会作用。矿工组织起来成立自己的专业矿工工会,按照新的法规每个矿工作为省或地区矿工工会会员注册。如果发生伤亡,由省或地区一级工会出面与矿主交涉,矿主不仅要赔偿矿工家属,同时也要赔付矿工所属工会同等数额(或一定比例)的赔偿金。矿工有权以安全理由或其他人身权利的理由拒绝下井或从事危险性工作,如果矿主强迫矿工下井,不管造成伤害与否矿工都可向工会申诉,由工会与矿主交涉为矿工索取赔偿和进行罚款。完善社会保障的相关配套法规也非常必要,对于事故发生概率和频率高的厂矿,发照和年审时须交纳相当于一年至八年生产总额的“风险金”,否则不发证照,按风险程度依法制定“风险金”等级,等级之间成倍数关系,每发生一次事故增加若干等级,补交差额后可以继续经营,否则取缔经营资格。建立专业“风险金”管理机制,发生事故后,由“风险金”管理组织按法定比例扣除,纳入矿工社会保障基金。瞒报不报的,扣除全额“风险金”,取消经营资格。经营期满一年后返还剩余部分;经营期间未发生事故的,一年后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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