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人说要让黑心矿主“死不起人”,怎么“死不起”?光靠赔偿判刑只是事后的方法。事前就要让矿主产生很高的矿工生产成本,如必须而且只能雇佣经过专业安全管理机构为期半年以上的生产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认证的矿工,由矿主支付法定数额的培训费,矿工经过培训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雇佣无证或持假证矿工的强行停产并处相应刑罚,对持证上岗的矿工实行年检制度。同时矿主须每年为每个矿工交纳法定数额的人身伤害保险,让矿主感觉损失一个矿工就是损失一大笔钱。既然很多事故起自超能力生产追逐利润,一切从钱而起,就应从钱而止。这是从体制上摆脱事故困扰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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