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11月20日开始,河南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周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次,其他副职不得少于2次,这是河南省为确保这些煤矿安全,对“第一责任人”切实担起职责提出的要求(《大河报》11月22日消息)。
这样的措施是值得称赞的:其不仅使得管理者能够及时了解一线生产的真实情况,同时也使得管理者与一线工人共担生产的风险。任何对于安全生产的忽视,所威胁的将不仅是一线工人的安全也将包括企业管理者自身的身家性命。这样的制度妙就妙在利用人人都有利己避害之心,而将个人的安全与公共安全捆绑在一起,促使矿山管理者重视生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难的发生。
解剖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总会发现监督管理不到位的现象,监督浮在表面乃至缺位,为一次次灾难的发生打下了伏笔。痛定思痛,我们也理应改变监督华而不实的局面,让监督者定期下井与工人风险共担。监督者下井使得他们的行为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从而使得个人利益与公共安全相一致,最大限度地防止监督者见利忘义,为了地方产值不顾工人安全,为了红包不顾国家利益的不正常现象。
因此,笔者认为负责矿山安全的国家管理部门,应该定期下井,并且要每个井都下,每次下井都达到规定的时间。一些以矿业生产为主的地区,政府首长也要定期下井,而不能将安全生产的落实体现在会议或者文件中,甚至是事故发生后雷声大雨点小的“整顿”上。
也许要求职有专司的人下井,使得风险共担,是一种无奈之举,但是这确实能够使所有的领导者监督者管理者认识到加强矿山安全的重要性,认识到不能为了经济利益置他人的生命而不顾。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等值的,实在没有理由让他们置身于风险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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