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9月22日是国务院办公厅对煤矿官商勾结“最后通牒”的到期日:9月22之前不撤出投资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这本是一个看上去声色俱厉的“最后通牒”,可是9月21日《潇湘晨报》却用一起被批示“一查到底”的案件告诉我们:“最后通牒”本质上是多么地色厉内荏。
今年9月,娄底市纪委和娄底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手侦查一起官煤勾结大案,初步查出新化县某副县长、矿管局长、煤炭局长等32名党政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化支华等3家煤矿参股总额159.5万元,共分得红利93.25万元。此次被查出参股分红的32名官员,除4名涉嫌收受红包礼金的官员被免职立案侦查外,其他皆被免于处分。办案部门将其获得的红利全部没收,股金则被官员们领回。
一位参股的干部惊悸之余坦言,自己在“最后通牒”期限内“事发”确实是万幸了。这位干部的“万幸”真让人哭笑不得,这简直是对“最后通牒”的莫大讽刺:本来旨在整顿吏治严惩官煤勾结的“最后通牒”,想不到最后却成了搞官煤勾结者的“护身符”。如果是官员们主动撤资也便罢了,可是被查出来才被迫撤资的官商,他们有什么资格被“免于处分”?谁有权决定对他们“慈悲为怀”、违法不究?
一年多时间发生6起安全事故死亡6人,且为了偷逃税款就销毁了1000多万元的账目,矿主康建国不但依然亦官亦商,被吸收为镇安监员,还被评为“省劳模”,并被推荐参评“全国劳模”。入股的官员难道不是失职渎职、不是执法犯法吗?法律条文写得清楚明白的各项罪责,岂能随着“最后通牒”而“万幸”地一笔勾销!
可以肯定的是,“最后通牒”在湖南娄底的执法妙用,充其量只是豹之一斑;至于“最后通牒”到底纵容了多少官员——主动撤资的和被迫撤资的,只能留待读者诸君发挥想象力去自由遐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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