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营山县委、县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安全生产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和出现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从严追究责任。
《意见》所指的安全生产行政不作为包括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责任体系和制度建设、隐患排查整治、检查和监察执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经费投入和保障等8个方面不落实、不到位。
营山县将安全生产行政不作具体细化为28项,包括: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不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安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不组织和开展上级党委、政府、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重要活动;不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不明确主管、分管、岗位责任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责任;不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不逐级明确安全责任;不落实重要时段、重大活动中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不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监管制度;不针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及时排查上报各类隐患;不及时研究和处理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对已经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纠正或整改;不按时完成省、市、县政府或市、县安委会下达的隐患整治任务;不在重大活动、重大安全生产时节和法定长假等重要时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不加强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防范,未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活动;不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不按规定和上级党委、政府、安委会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全国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或隐瞒不报、谎报;不按规定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出差在外的得到事故报告后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赶赴现场);不按规定开展事故的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等工作,甚至阻扰事故调查,致使本来可以避免或减轻的损失未能避免或减轻的;不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建立应急救援机制,110、119、120、122等部门出视现场缓慢,或因救援设备器材不齐导致伤害扩大,损失增加的;凡业务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接到有关安全工作的申请、报告,而不及时研究、调查、处理的;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现有安全监管人员与实际监管对象差距大,不能保证正常工作的开展导致监管缺位,监管不到位;不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按规定和省、市、县委、政府要求保障安全监管机构的正常工作经费;不按要求为安全工作专职人员创造必要的安全工作条件;不按要求落实安全工作专职人员津贴待遇。
《意见》规定,凡存在上述任何一条安全生产行政不作为行为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将视其情节和后果由县委、县政府或县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当年安全工作考核分1分,并限期整改,跟踪督办;凡存在上述任何一条安全生产行政不作为行为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将视其情节和后果由县委、县政府或县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警示谈话;凡一年内被县委、县政府或县安委会通报2次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县级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具体不作为人员以及被警示谈话2次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评奖资格,并扣减当年安全工作考核分3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免职或诫免;凡被通报批评后,跟踪督办仍不整改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县级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扣减当年安全工作考核分10分,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进行诫免;凡一年内被县委、县政府或县安委会通报3次及以上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县级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扣减当年安全工作考核分10分,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评奖资格,并予以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处理,对具体不作为人员进行诫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责任。作者:罗通明 何宗周 李昌林 通联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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