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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因危害公共安全判处死刑的罪犯伏法

2006-02-15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安全文化 > 安全交流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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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车故意撞向无辜群众,致1人死亡、7人不同程度受伤,并致13辆车受损的卜大东,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这在北京市尚属首例。23日,卜大东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家住北京市怀柔区现年35岁的卜大东,性格暴躁。2004年9月1日18时许,卜大东开着自己的福田牌农用车,由怀柔区怀柔镇大屯村高速驶出至怀柔镇迎宾路,沿途故意冲撞无辜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致24岁的刘某死亡、24岁的白某重伤、李某等3人轻伤、高某等3人轻微伤,并造成杜某等9人驾驶的13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损坏。后因车辆冲入怀柔镇迎宾路一工地被卡住,卜大东遂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卜大东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理应知道驾车冲撞他人的严重结果,但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为达到发泄个人不满情绪、报复社会的目的,竟驾驶机动车故意冲撞无辜群众,致1人死亡、7人受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据此,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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