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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当好一名企业安全员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尤其是在目前国家经济转轨的时期,这是由于以下几点制约因素所造成的:
1、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也处于青黄不接的状况,有很多生产经营单位甚至不明白安全生产是怎么一回事,因此造成不少单位根本不抓安全。
2、现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大多数是私人所有或是股份制企业,首要考虑的是赢利,而安全生产是一项次要的工作。无论是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源配置等方面,安全都是放在最后一位的。这不是耸人听闻,而是目前客观存在的事实。
3、如果出了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不是从企业系统的角度来分析事故责任,而大多是把事故责任推到安全员身上。如有的单位事故发生后,安全员竟被罚款8000元。
4、政府监督力量远远不够,安全员的“后台”不够强劲。
还有些其他因索,因篇幅所限,不一一例举。所以,安全员面临着责任重、地位低(职务、待遇等)、风险大、前途渺茫的局面。据初步了解,前几年辛辛苦苦培训合格的安全注册主任,大部分己转岗或离职,作为一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几十年的老战士,我感到非常难过。幸好Z002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等一系列法规、文件,莫定了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安全工作的指导方针、政策,广大安全员是十分拥护、非常赞同的。现对学习《决定》第三大部分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谈几点体会。
一、主体责任不容推卸
《决定》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责。这等于给企业领导加了一道紧箍咒,企业不能不顾员工的生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工人的安全与健康。出了事故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这些,在《安全生产法》及《决定》中都有规定。
二、期望增加一些配套法规,防止有些单位钻决定《决定》的空子
如《决定》及《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三百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我们期望有更具体的法规出台,如有的单位几千人,配一、二个专职安全员,也不违背法律或决定的要求,但实际上,一、二个人对一个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本顾不过来。又如设置机构,各单位也有各种对付手段,如设一个安委会,看起来人员一大堆,实际从事安全工作的只有个别人;还有的设置一个安全办,将其挂靠到总经办、生产部或者技术部,实际上等于没有专职机构,更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和管理权。为此,我们希望国家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使有些企业无法钻法律法规的空子。
又如安全设入,也很容易钻空子,因为安全费用只列出了几项:防护用品、培训经费(〈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三、希望政府加大监管力度
安全员的“后台”是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也应该在各生产经营单位有一个工作网络体系。根据本人的观察和体验,我们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很出色,人员素质也不错,但就是人手不够。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一位负责同志讲话中曾提到,以现有的安全监管人员数量来监管企业,每人每天去一个企业,需要花十年的时间。我可以下结论,短期内根本增加不了多少安全监管人员。要推行《安全生产法》及贯彻《决定》,只有增大监管力度。
1、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者,即依法处理,不讲情面。
2、首要任务是在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技人员、建立网络体系,政府安监机构则处于网络的中心,这样可以解决近期内人手不够的矛盾。
3、各企业安管体系联网,克服“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互相联系、互相学习、互相检查,这顶工作政府安监部门应直接插手,因势利导,则会大大加强政府在安全生产中的领导、指导、协调、监管的地位。
4.建立、扶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对于大量的小型、个体生产经营单位,不可能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安全人员,只有靠中介机构去开展安全工作。但生产经营单位本小利微,从其利益上考虑,会毫不犹豫地加以拒绝,这就希望政府部门要大力扶持这项工作。欧美国家目前主要采取政府监察和中介机构(具备资质)相结合的办法来开展安全工作,如美国安全工程师协会很有权威,人数众多,遍布全美国各地,平均100名员工有2名安全人员〔含监察与中介机构人员〕,我国近期达不到这种水平,因此更应加大对安全中介机构的扶持。
四、要名符其实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现在部份大、中型生产经营单位对此方针采取“抽象肯定、实际否定”的态度,不容忽视。口头上谁也会提“安全第一”,甚至每日生产班前会上也高喊“要注意安全”,并作好记录。但实际上却是:机构、人员、设备、资金都把安全放在最后一位,无怪乎有人说安全生产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确实如此。
我们希望,安全第一,真正要搞得像个样子:
1、安全机构和人员配备是本单位第一流的,不比任何机构差:
2、资金按国家要求投放到位;
3、所有工作,第一道工序都应该是安全,因为若不能首先考虑安全,出了事等于白忙。因此,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执行“三同时”原则,企业进行安全预评价,班前工作找出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都是“安全第一”方针的具体体现。
4、当生产与安全相冲突时,应毫不犹豫地保证安全,在此前提下开展生产。
所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是离不开监察、中介机构帮助的,两者互相矛盾、互相依存,可谓相得益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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