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 | 业务合作 | 联系方式



评论



分享

大学生见习制度暗藏隐忧 生命健康权难保障

2006-07-13   来源:光明网    安全文化 > 安全交流 > 正文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前不久,人事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发出《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建设,作为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上海的实践表明,这对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丰富毕业生工作经验有促进作用,但由于缺乏相应配套措施,还潜伏着不少隐忧,需要不断完善。
  
  无相应配套规定
  
  见习期权益易受侵害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搭建了一个过渡平台,受到了高校毕业生、企业等各方的欢迎。本市几年来的实践也表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对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但实践同样表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见习制与公益性可能会发生大碰撞,导致一些缺乏社会责任的企业,利用见习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合理”地侵害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实习“廉价化”
  
  有些企业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来使用,如上海海事大学的大四学生小冯在大三下学期时到一家民营企业实习,“那家公司就把我当成廉价劳动力了,干的都是一些最基本的杂务,比如复印啊、打字啊,甚至送快递,待了3个月,就象征性地给了500元钱。”
  
  成为企业降本招数
  
  也有些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毕业生实习期满后另换新人上岗,如此周而复始,既满足了企业劳动力的需求,又“顺理成章”地逃避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更有个别企业为节省开支,恶意使用见习期的概念,延长大学生试用时间。据记者了解,本市有一家企业,一年来接受了四五十名高校毕业生见习,这些学生跟着带教的师傅翻三班,做几乎与正式职工一样的工作,每月仅三四百元生活费,而且最终没有一位毕业生能留下来。
  
  生命健康权难以保障
  
  此外,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高校毕业生在企业见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不慎损坏机器设备等情况发生后,如何处置,都有待于探讨和完善有关的规定。
  
  大学生孙雷在实习的第7天,被安排到一家业务单位拿支票,在回公司途中被一闯红灯的外地货车撞飞。经过诊治,孙雷大腿断裂,胸部两个肋骨骨折,另有多处外伤。由于货车司机违规闯红灯负全部责任,孙雷便向单位请假,表示等养好身体后重新回单位实习。可在3月底,孙雷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称由于他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因此公司提前解除他的实习关系。
  
  各界观点
  
  好事如何做到位相关制度需完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中心办公室主任朱乐民:回头看,在青年见习计划实施之初,并没有得到方方面面的积极响应,甚至出现了“杂音”。值得庆幸的是,今天大家对这一问题有了共识,4年的探索,也提醒政府各部门,要形成合力推进这项工作,才能让更多的青年人受益。相信青年职业见习计划会更加健康地发展。
  
  劳动法专家林律师:见习期与试用期是有区别的。《劳动法》有试用期的规定条款,即“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它受《劳动法》规范。而见习期在《劳动法》中没有相关的条款规范,所以不受该法调整。在现行的法律中,对见习期间的权利、义务都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这一情况,相关的维护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要建立起来。当然,这次6部委下发的《通知》强调了原则要求,但由于《通知》刚刚下达,有关见习生权益保障的规定出台还有有待时日。如果这些方面都理顺了,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权益就能够得到良好维护,见习制度才能健康发展。
  
  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有关人士:国家6部委推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初衷是缓解严峻的就业压力,也是让高校毕业生长阅历、长经验、长技能并顺利就业。但还需要细则上的规范,并严格监管,才能最终起到实效。由于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见习期间不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相应的医疗等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无法确定。所以,首先,见习生要注意自我保护,如与企业签订见习合同,应明确双方或三方的权益义务;其次,要建立完善相关的维护见习生权益的制度,特别是发生争议后,见习生向谁诉求、如何处理等问题,还需要有明确的制度、政策等加以规范,使见习生的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