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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006-08-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安全文化 > 安全交流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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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于今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储存、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运输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3)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三、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4)运输民营包装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四、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五、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六、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晰,账物相符;(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4)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八、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九、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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