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两个因素 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三级安全教育 新工人入厂上岗前必须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三同时 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大职权 安全监管部门: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具有以下三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三种义务 从业人员: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四个责任对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负有责任的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五句话:
1、安全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2、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
五项义务 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生产法》除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外,还明确了其要求和应尽的义务: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六项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项职责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的情况;?
(3)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了解掌握分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机构、人员配置和管理状况;?
(5)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分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并将所检查发现的情况记录在案;?
(6)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八大权利 从业人员: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九个法律法规 (常用):《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九个规章 (省政府、部颁):《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广东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 》、《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十种行政处罚(安监部门):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暂扣、吊销个人有关资格证;暂扣、吊销生产经营和中介组织有关组织有关资格证;责令停业停产、停止建设、使用整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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