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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的安全工作实践中,笔者深刻体会到有一部安全基本法是何等的重要,不但能把各行各业安全工作联络成一个整体,而且使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形成,以推动安全法制管理。然而,经过4年来的宣贯实施,基层干部职工提出很多实际问题,值得深思。
为什么叫《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生产系统的专项法律还是安全基本法律?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安全法”是什么关系?什么时候颁发“职业安全法”?
《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还是生产?若是人为什么把安全定在生产头上?
是人的“安全第一”,还是生产“安全第一”?
顾名思义,《安全生产法》是生产系统一部安全专项法律,不是安全基本法。言外之意,国家必须再颁发一部非生产系统的“安全法”,否则这些领域便无法可依。
这就需要搞清安全的真实含义,搞清安全与生产、与全人类一切有目的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安全定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安全是指某一系统中不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过程,称为系统中的安全。如: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铁路安全、冶金安全、建筑安全,易燃易爆品安全等等。
广义安全是指人、物、环境在其系统中做规律运动,不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过程,其中规律运动是安全的实质,规律运动的形式,是安全的全部外延;所以,安全等于规律运动。
其实,“职业安全法”才是“安全法”的正名,所有的人,无论从事什么职业,都必须遵守此法,包括在生产系统中工作的人。而且更重要的一点,在于它揭示了安全规律、安全大道、安全真理,即以人为本。
安全立法应与国际“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接轨
众所周知,国际劳工组织已经建立了质量、安全、环保管理标准,在加入WTO的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引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MS)并通过认证,产品才能领到入市绿卡。假若仅仅因为安全法律名称不能与国际相关标准接轨,岂不是无形中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
只有以“职业安全法”为基本法律,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形成,否则我国安全管理就难以真正实现从人治走向法治的管理转变。为什么?因为现行《安全生产法》不具备安全基本法律的条件,不能作为消防安全法、铁路安全法、民航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专项法律的基础,所以《安全生产法》担当不起解决全国国民安全意识落后的重任。如果《安全生产法》不及时修订,我国安全工作还会走弯路,还会付出更大代价。
《安全生产法》具体条文中的错误与缺欠 一般法律的第一条,都突出强调核心终极目的,至于过程与手段性,如《安全生产法》第一条的“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等,这些过程性的东西,不能成为目的。
“安全基本法”应开宗明义,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然而,《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列了4个目的,显然是喧宾夺主、冲淡了主题。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不言而喻,向世人宣布《安全生产法》不是安全法律法规中的基本法律,而且又没明确与消防安全法、铁路安全法、民航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关系,未明确孰大孰小及从属关系。
正因为没明确《安全生产法》是基本安全法的法律地位,从而造成和混淆了安全职能部门综合管理的作用和职责。
《安全生产法》从头到尾强调“生产安全事故”,这是一种口头语病,写进法律很不妥当。“安全”与“事故”是一对反义词,正如:黑与白、大与小、好与坏,是与非一样,在法律中随意用意思相反的词语构成定中式偏正词组,可以肯定地讲,是极不严肃的。
事故就是事故,可以说成工伤事故、伤亡事故,为什么非要说成是安全事故呢?
当然,可能有人会讲这是约定俗成,不妨碍理解。是的,在日常口头语言中,怎么说都可以,但在安全法律中如此似是而非的模糊概念却是一大忌讳。有同事曾说,本来头脑还算清醒,但学了《安全生产法》以后,反而觉得自己变成了安全工作中的糊涂虫。
话又说回来,任何一部法律不可能十全十美,也不能求全责备,但要在实践检验中不断修订、不断完善,使之成为一部真正的安全基本法律,以推进我国安全法制建设。
(作者为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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