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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没有职业安全
有资料表明,旧中国由于战乱、生产力落后等诸多原因,广大劳工的劳动条件非常差。尤其是东西列强在其国内劳工地位、劳力成本提高的情况下,争先恐后来到中国,利用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开矿办厂,敲骨吸髓,糟蹋中国劳工的生命与健康。
先说说煤矿工人。当时,煤矿基础设施很差,外部环境恶劣;煤矿中大部分是笨重的体力劳动,手工挖煤;通风照明极差,随时都有冒顶塌陷、瓦斯爆炸的可能。例如,1935年,山东淄博洪水泛滥,煤矿透水,一次就淹死800多名矿工。1943年,本溪煤矿一次瓦斯爆炸,死亡1527人;抚顺煤矿一次瓦斯爆炸,死亡3000多人。
海南锡矿山锑矿的矿坑内,没有照明设备和通风装置,工人每天提着煤油灯或者桐油灯,在黑暗的坑道里劳作,油灯的烟尘加上放炮后的硝石烟尘、硫磺烟尘、矽尘等,一起吸入肺内,三五年就患上矽肺病。根据估计,这个矿1898年开办,到1947年,死于矽肺病的矿工达9万人。解放后,一位老矿工回忆说:“和我在一起做工的,原有300多人,现在只剩下20余人,其余的都死在这里了。有一家父子6人,现在只剩下一个人,还是患矽肺病的。”
云南的锡矿大量雇佣童工,平均每生产1万吨锡,就有近1000名童工死亡。
当时流传着这样的说法:“煤窑的饭,拿命换”,“下井三分灾,不知上不上得来”,“吃的阳间饭,干的阴间活”。这就是矿工地狱般劳动生活的写照。
再说说上海劳工的情况。纺织工厂大量雇佣女工、童工,强迫他们每天做工12小时,有的达16小时。因劳动强度高,工作环境糟糕,所以,工人生病、伤亡情况很严重;女工流产、死产、难产或者把孩子生在厕所里的情况,常有发生。造船工厂,1918年到1921年期间,为装配美国4艘货轮,就因工跌死80多名工人。
中共领导下的劳动保护立法
1922年5月1日,尚处地下的中国共产党就召开“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决议案》;1922年8月,拟定《劳动立法原则》,制定《劳动法大纲》,发出《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1930年6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并且公布了《劳动保护法》;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代表大会制定并且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并实施《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1948年,东北解放区公布《战时劳动法》等。
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制定新的、体现劳动者利益的劳动法规。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对劳动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在以后的《宪法》中,也对劳动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根据这些原则,政府陆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比如,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工会法》。1951年12月,政务院中央财政委员会颁布《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习称“三大规程”)以及《关于防止工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在颁发“三大规程”的决议中指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也是区别社会主义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的重要标志。”
3年“大跃进”,劳动保护受到破坏。为了改变局面,1963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十年浩劫后,为了拨乱反正,中共中央于1978年10月21日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搞好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使广大干部懂得,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和职业病,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保证生产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听任职工伤亡,听任职工身体健康受到摧残,而不认真解决,就是严重失职,是党纪国法所不能允许的。”1984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4年7月颁布《劳动法》;1995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从此,每周工作40小时的新工时制开始施行。
总而言之,《安全生产法》颁布之前,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基本上是“有法可依”的,不过这些“法”都是具体的规定之类,以至今日,仍缺一部劳动安全卫生“总法”——这个“总法”应该以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为惟一目的。经济活动放开后,我国劳动保护法治意识淡薄了。有些打着改革旗号的措施无异于是在甩包袱,使工作短期看“亮点”闪烁,过一段时间问题就浮出水面。比如煤矿等高风险或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大量以“农民轮换工”代替“固定工”,导致工人队伍技术素质大幅度下降,引发事故几率增加,职业病失去控制就是明证。
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建国初期,毛泽东主席在劳动部的工作报告上明确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根据这一批示,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会议提出,劳动保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也就是说,这是针对当时工业系统实施增产节约时有人错误地“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而制定“劳动保护方针”——“安全生产”,强调的是生产与安全的统一,要安全地生产,从而达到劳动保护的目的。
“安全生产”的定义是“为了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参见《安全生产常识600问》,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正如《现代职业安全》第62期刊首语《“安全生产”探源保护生命是本》所指出的,“安全生产”一开始就不以“生产”为目的,而是以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为目的。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决议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定为“安全生产”的方针;现在这一方针已经写进《安全生产法》,成为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定方针。
劳动保护反对拼命精神
有次听工人反映,他们的领导给工人做“火线动员”时,号召大家要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拼命也要拿下多少产量。工人敢怒不敢言,而且又不知道怎样才能证明其“说法”不妥。
首先,有权威说法。1984年,原煤炭工业部部长高扬文针对当时的错误观念,强调安全生产必须首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他说:“煤矿工作不能讲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生产建设不同于对敌斗争,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了人,一点意义也没有。”(《高扬文传》,中共党史出版社)其实,这样的说法,有普遍意义,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思想。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二条指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卫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其体现的思想与高扬文是相同的。
其次,提倡“一不怕苦、二不怕死”,会“纵容”违章蛮干行为,导致事故发生。1981年4月4日下午,某单位人员检修放射性厂房的某球阀,穿着气衣(防止辐射伤害)操作了30分钟,也没有把阀门拆下。没有穿气衣的车间主任等得“不耐烦了”,便不顾辐射防护监督人员的阻拦,“亲自”进去帮助拆阀门,还一道再装上阀门。后来,穿气衣的人在检修万向接头时,销子插不进去,车间主任又一次冲进去帮助插销子。当他出来时,防护口罩已经变黑。之后他被送职工医院接受医学观察,促排治疗。经过测量认定,他构成严重超剂量事故。事故调查时,有人质问他为什么不听劝止,他竟然还说:“一不怕苦、二不怕死嘛!”
事后,企业安全部门对事故原因是这样通报的:车间主任违反辐射防护规章制度,不顾辐射防护监督人员的阻拦,在没有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去帮助拆装阀门,后来他又一次冲进去帮助插销子,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辐射防护人员没有坚持原则坚决制止其违章蛮干行为,执行规章制度不坚决,也承担部分责任。
由于企业没有姑息车间主任的违章蛮干行为,所以,以后就没有再发生类似的违章蛮干行为,事故大幅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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