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性看安全管理——《吾国与吾民》读后
2007-03-14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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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语堂先生的代表作《吾国与吾民》问世后,曾遭到众多阐述中国的著作家的抨击。作为小字辈,才疏学浅,不敢妄加评论孰是孰非。林语堂先生把中国人的三大劣根性总结为“忍耐,无可无不可,老猾俏皮。”乍看起来,不敢苟同,但结合近年事故多发的深层次原因的分析,又觉得林语堂先生的分析入木三分,耐人寻味。笔者认为,这种劣根性不仅存在,而且是企业事故隐患的思想根源。
中国人的劣根性在唐代二位诗僧的对话中可窥见一斑:一日,寒山谓拾得:“今有人侮我,辱我,慢我,冷笑笑我,藐视目我,毁我,伤我,嫌恶恨我,诈欺我,则奈何?”拾得曰:“子但忍受之,依他,敬他,避他,苦苦耐他,装聋作哑,漠然置他。冷眼观之,看他如何结局。”这种忍让、无可无不可的思想常见于词诗文赋俗语中,可谓俯拾皆是。如:“少管闲事”、“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三十六计,走为上策”、“好人不吃眼前亏”、“负一子而胜全局”。这种劣根性不仅体现在中国人应付人生的态度上,而且成为中国文化,包括法制文化的特征。
无可无不可的态度不是天生的德性,而是中国文化的奇异产物。在我们的环境里,法律,特别是一些行政法规,不少规定模棱两可。比如说《劳动法》,规定每周加班时间不能超过多少小时,但超过了又怎样呢?现实中,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屡见不鲜。《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大多是责成限期整改,处以罚款之类仅伤皮毛的规定,而且民不举,官不究,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几乎没有违法者被追究的,即使是在众多官员的眼皮底下,堂而皇之地违法也视而不见,有的甚至是在政府官员的保护下违法。这样的法律体系源于无可无不可的国情,也造就了无可无不可的百姓。适者生存,个人的权利没有法律的保障,百姓只有取冷淡消极的态度才稳妥安全。所以中国的母亲在儿行千里时,叮嘱最多的是少管闲事,这是中国法律的悲哀。
中国人忍辱负重,认为忍耐是一大美德,但这种德性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却是一种恶行。安全条件不具备,工人忍着,依然按部就班工作;民主权利受到侵害,百姓受着;发生重特大事故,公众看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无辜者的鲜血唤不醒国人沉睡的心灵,同样原因造成的瓦斯爆炸几天之内连续发生,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政府官员的怒斥又如何?难道我们只能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吗?生命属于我们的只有一次,我们不能再冷眼观之了,忍耐的结果让我们丧失的不只是生命,而是民族的骨气和社会的发展。
当前,和谐成为主旋律,创建和谐社会,既要让国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更要让全社会共同关注社会的稳定、百姓的平安,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保障百姓生命安全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作为一名劳动保护工作者,我呼吁社会重视对国人人性的分析,学学马斯洛的层次需求理论,尽快制定符合中国实情的劳动保障制度和法律法规,呼吁百姓更新思维,有更高的追求。如果你就满足低层次的需求,没有人会来怜悯你。马斯洛把人的需要概括为五种逐步上升的需要。其中生理上的需要、安全上的需要和感情上的需要都属于低一级的需要,这些需要通过外部条件就可以满足;而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高级需要,要通过内部因素才能满足,而且一个人对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无止境的。同一时期,一个人可能有几种需要,但每一时期总有一种需要占支配地位,对行为起决定作用。我们在安全管理中,要区分不同的人员结构和不同的社会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思想观念的灌输和引导,以保证行为人自身行为的安全和有利于社会向总体迈进。
身体是思维的仆人,性格是思维的主宰,为了安全,让我们共同关注中国人的人性,塑造新人格,注入新活力,平安中国,和谐社会在向我们招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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