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煤矿管理者说,现在大家都是“忽悠”——基层“忽悠”矿领导,矿领导“忽悠”市领导,市领导再“忽悠”上级。他说,更可怕的是,有时是几方为了各自利益一起合起来“忽悠”,并一起“认认真真走过场”。这话一语道破了瞒报矿难的天机。 (新华网)
5月18日发生在山西省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事故发生后,矿主及相关责任人不是积极组织力量抢救,而是瞒报事故、草菅人命、隐匿知情者,不但造成数十人失踪,而且给抢救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发生事故时,井下矿工有266名,其中210名在事发后几小时内艰难逃出,目前还有56名矿工被困井下,生死不明。随着调查的深入,这个事故煤矿背后的真相正在逐步显现。国务院调查组组长、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指出,虽然新井煤矿“六证齐全”,但整个矿井却“五毒俱全”。该煤矿在资源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火工品管理、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均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在事故发生后,矿方还将被困矿工家属转移至内蒙古,漠视人民利益、公然向法律尊严和政府权威挑战,瞒报行为极为恶劣。回顾此前南丹、宁武等瞒报事故频频曝光,为何此类瞒报不休不止,难以遏制,我们有必要探究一下背后的究竟。
瞒报的手段
纵观左云、宁武、南丹等瞒报事故,可以发现矿主们在这些事故的瞒报上都有一些类似的手段:一是“瞒天过海”;二是“化整为零”;三是“攻守同盟”。
瞒天过海。事故发生后,要想瞒住自己矿上的矿工是不可能的,所以矿主首先要摆平的就是矿工和发生事故的矿工家属。支付高额的赔偿封口费成为矿主必要的手段之一。在左云县有一个公开的秘密:“出了事故后,外地人好打发,而本地人通常比外地人要高出很多。”这就是一些小煤矿雇佣矿工只要外地人,不要本地人的原因。这些外来矿工大多家庭贫困,即使他们在矿难中死亡,家属面对矿方提出的高额赔偿承诺时,他们也默认了矿方的“不要声张”的条件。而且,由于路途遥远,很多外来矿工家属来回一趟都很不容易,能一次得到几十万的赔偿,他们已经觉得很不容易了。
按照国家赔偿标准,矿难事故中每死亡一人,赔偿20万元。据央视报道,此次新井煤矿发生事故后,矿方曾承诺,“只要私下处理不上报,死一人给40万元”。当然,矿主之所以愿意花大价钱“封口”,是因为只要让煤矿继续开采,钱终究会赚回来的。“羊毛出在羊身上,赔偿的钱,其实就是矿工为矿主挣的钱。”矿主在完全“摆平”了矿工及家属之后,瞒报矿难也就成功了一半。
化整为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下的煤矿事故,由县级部门处理;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的煤矿事故,由地市级部门处理;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煤矿事故,就要上报到国家。事故越大,处理越重。矿主当然是不愿意“高层”来处理事故,因此一些“聪明”的矿主玩起了“文字游戏”,在“一次死亡”上做起了文章。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说:如果某个煤矿出了事故,矿主明明知道死了4个人,但他故意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减缓救援进度,今天从矿井里拉出2个人,向县一级部门报告称“因事故死亡2人”;隔几天,再从井下拖出2个人,再次向县一级部门报告称“因事故死亡2人”,这样事故就能在当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部分当地监管部门因可减轻其所承担的监管责任也乐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狼狈为奸。在瞒报的背后,瞒报者都要编织一张自认为天衣无缝的大网,把事故整个罩住,暗里悄悄地“消化掉”。因此,瞒报常常不是个人或个别行为,而是一种群体行为构成的瞒报“链条”。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的个别干部表面上“喊打”、暗地里充当保护伞,形成了环环相扣的攻守同盟。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调查中指出,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5.18”透水事故的种种迹象表明:“5.18”事故不仅存在恶意瞒报,同时事故背后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其一,是这样一个“五毒俱全”的煤矿居然“六证齐全”。原本拥有“六证”就意味着煤矿在设计、管理、安全等方面已经达到了国家规定标准。然而有关部门调查发现,左云新井煤矿非法盗采,严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安全管理混乱、隐患严重,而且实际产量超过批准能力的8倍多。其二,是监管不力。新井煤矿离左云县城仅20分钟车程,交通便利,占地开阔,矿工们居住的棚户区像长龙一样绵延近千米,不用说专门寻找,就是过往的行人也一目了然。然而,这个煤矿居然在那么多监管部门的眼皮子底下堂而皇之地违法、违规长期组织生产。其三是官煤勾结。据查,张家场乡人大主席就是新井煤矿矿主的亲哥哥,同时此人还分管煤矿,其中的关节不说自明。此外,一些社会组织也成为矿主瞒报的帮凶。如由医院出具虚假的“死亡证明”、藏匿尸体,矿主和地方部门收买记者等等均非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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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的背后
为什么在国家三令五申和“铁腕治矿”的大背景下,瞒报矿难的事情还层出不穷,瞒报的背后究竟是什么让一批人敢于以身试法。简而言之,瞒报就是各式人等自身利益权衡的结果。
黑心矿主——自私自利。近年来,有关煤矿的暴利的报道不绝于耳。在巨大的利润驱使下,几乎所有瞒报的矿主都有一个目的,就是不让自己的煤矿停产整顿。正可谓,矿上机器一响,就有黄金万两。只要瞒报成功,赔给矿工一点钱就不在话下;只要不停产,矿主依然可以把票子数得哗哗作响。对金钱趋之若鹜,自然就视死难矿工为草芥了。
问题官员——勾结腐败。“矿山企业的巷道多深,矿山老板的关系就有多深” 。某些官员与矿主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或权钱交易,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官煤勾结。一些问题官员使出全身解数去“摆平”矿难,一是怕利益链条受损;二是怕腐败行为败露,因此,狼狈为奸,共同瞒报就是成本最低的一条出路了。
地方领导——政绩扭曲。此外,由于政府问责制度的施行,部分领导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于是也加入瞒报行列,以此逃避责任、骗取政绩,暴露出一些地方扭曲的政绩观。事故发生后,一些地方生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影响领导政绩,影响当地声誉。于是在扭曲政绩观的驱动下,达成瞒报矿难的共识,漠视或者是纵容瞒报行为。
地方经济——利益屈服。左云县地处山西最北端,是山西众多的产煤大县之一。几年来随着全国煤炭价格的一路飙升,县域经济突飞猛进,然而在一个县域经济繁荣的背后却潜藏着左云县煤炭开采业的混乱局面。一旦将左云县的煤矿关停,或者是行业性的停产整顿,对于左云县来说,这不但意味着关停了黑心矿主的收入,而且意味着关停了当地农民的大部分收入、意味着关停了外地矿工的全部收入,更致命的是,还意味着关停了当地财政百分之九十的收入,这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也许正是因为这些情况,以至于让众多的矿主有恃无恐。
瞒报不止矿难不休
瞒报总是发生在矿难之后,本文的标题原本应是“矿难不止,瞒报不休”,但笔者以为,一次事故的成功瞒报必然孕育着下一次更大的矿难。据调查,早在“5.18”事故发生前,左云县就发生不止一起的瞒报事故,积重难返的结果最终也导致今年这起全国最大的煤矿透水事故的发生。
“瞒报不止,矿难不休”。应该看到,瞒报情节比事故的本身更为严重!就如左云“5.18”事故,由于恶意瞒报,错过了事故的最佳救援时间,至使事故发生后2周56名矿工仍然生死未卜;由于有“瞒报”作为最后的护身符,致使矿主敢于漠视安全,草菅人命,敢于“公然向法律尊严和政府权威挑战”;由于各种瞒报手段的运作,政府及监管部门可以公然逃避责任,化解腐败风险;而且有些人竟能从“瞒报”这一“特殊行业”中获利!这不能不令人匪夷所思。
法治监督遏止瞒报
之所以会发生如此之多矿难瞒报的事件,主要在于瞒报矿难对于当地官员与矿主来说,都是利大于弊,更为重要的是,瞒报矿难即使被揭露出来后,对于当地官员与矿主付出的成本是很小的,通常他们并不会因此加重责任,特殊情形下,至多官员加重一些纪律处分,而对矿主经济处罚重一些。因此,要想消除此类恶举,在民意的谴责和愤怒之外,必须加强制度与法律监督、惩治的力度,落实、调动公众参与安全监督的积极性。
有人建议,在发生矿难后黑心矿主如果隐瞒不报,拖延救助时间,使得有关部门不能及时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营救,由此引发矿工因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身体残疾或者死亡的,那么就可以视黑心矿主持有一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生命与健康受到危害而放任其继续被伤害、杀害的间接故意,可以对其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理。即使是瞒报的行为没有造成这种严重后果,但由于瞒报矿难可能会产生这样恶劣的后果以及阻止有关方面调查真相、分清责任、及时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抚恤,也应当在追究矿主构成的其他犯罪中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重对他的处罚,同样,对于政府官员与矿主一起瞒报矿难的,也要以共同犯罪来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加重对于政府官员的纪律处分。目前,我国正拟修改《刑法》,安全生产设施不达标、强迫他人冒险作业、瞒报事故等都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刑期年限最高将达七年。
但是,要破除矿主编织的利益链条,还必须有公众的监督。让公众参与到矿山安全的监督中避免相关制度、法律被一些人“钻空子”。要建立健全事故举报机制,鼓励、奖励人们举报揭发矿山事故,让矿主以及少数官员的谎言能够被迅速揭穿,让“黑暗”的瞒报利益链条暴露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是行使公众监督的重要一环。
此外,要从根本上杜绝矿难的瞒报现象,就要大力张扬矿工等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使得受害者有勇气、有能力维护自身的权利。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充分利用群众举报和新闻舆论监督的多种形式,加大法律、行政、经济的惩处力度来遏制瞒报现象已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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