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与消防
2007-04-20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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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对人类生活危害极大,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们的祖先便在同火灾作斗争的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在治理火灾中形成了不少独特的论述。其中,尤以墨子在防范和治理火灾方面具有独到的主张,从防火技术,到消防法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论述,即有防火技术、设置、建造具体要求;又有明确的数据规定。被今人称之为“我国早期消防技术和消防法制规范的萌芽”。
墨子(约公元前468年—376年),名翟,春秋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军事家、科学家。宋国人,曾任大夫。后长期居住鲁国,聚徒讲学,是墨家的创始人。他的著作《墨子》一书,包含着力学、光学、声学、化学、数学、机械学等许多科学原理。而且在消防治理方面,具有独创性。
建筑防火技术
《墨子•号令》载:“城门内不得有室。为周官,垣丈四尺,为倪。”这就是说,城门内不得建有一般的房屋。如果建造达官贵人的房屋,须筑造高一丈四尺的围墙;墙上再建长三尺,高二尺有孔可对外窥视的小墙。这是建筑防火的需要。《墨子•号令》又载:“诸灶必为屏,火突高出屋四尺。”说的是,所有炉灶烧火的灶门部位,必须筑小墙作为屏障,防止炉火往外延烧;炉灶烟囱必须高出屋面四尺。这就为当时可能是炉灶用火不慎引起的主要火灾,强调了炉灶烧火门部位和烟囱的改造。
《墨子•备城门》载:“救熏火:为烟火射火城门之上,凿扇上为弋,涂之,持水麻斗,革盆救之。门扇薄植,皆凿一寸,一涿弋,弋长二寸,见一寸,相去七寸,厚涂之以备火。”这说的是防御敌人用火箭射烧城门的办法:在城门上打上小木桩,用泥涂封。如果起了火,用破布或麻布制作成经油漆的斗,用皮革制成的盆,盛水扑救。具体作法是:在扇门柱上凿一寸深的孔,将二寸长尖圆状的木桩插入孔中,外见一寸;每个小木桩间距七寸。然后在门上涂上厚厚的一层泥,以防火箭射来时起火。《墨子•备城门》又载:“疏束树木,令足以为柴搏,母(贯)前面;树长丈七尺一,以为外面。以柴搏从(纵)横施之,外面以强涂,毋令土漏,令其广厚能任三丈五尺之城以上,以柴、木、土稍杜之,以急为故。前面之长短,豫蚤接之,今能任涂,足以为堞,善涂其外,毋可烧拔也。”说的是在城外堆积“柴搏”的方法:将小的散木捆扎成束,作为柴搏的材料。散木捆扎时,前头要整齐;先在城墙外选择高一丈七尺一寸的树木,作柴搏的外面;然后,在其内部堆积柴搏。堆叠方法可纵横相杂;再在外面涂上牢固的粘土,不得使其脱落。柴搏的广厚为三丈五尺,足以城高之屏蔽而止。又用柴、木、土相佐,使其坚固为好。柴搏前头的长短要预先弄整齐,以便涂上泥土,足以充城堞之用,勿让敌人将其烧毁或拔去。这是保护柴搏这一加强城墙防御能力的军事设施不被敌人烧毁的方法。
《墨子•备穴》载:“鼠穴,高七尺五寸,广、柱间七尺,二尺一柱;柱下傅(附)磶(xì)(即柱脚石),二柱共一负土,两柱同质横负土。柱大二围半,必固共负土,无柱与柱交者。柱之外,善周涂其傅柱者,勿烧。柱者勿烧,柱善涂其窦际,勿令泄。两旁皆如此。”这里说的是建筑鼠穴(类似坑道)的方法:穴高七尺五寸,宽七尺,柱的间距为二尺,柱下面设有基础。将一板木横在地上,支持两柱,故称“二柱共负一土”。柱大需二围半,使其牢固,能承载顶部的压力。柱与柱之间,设有交叉。在柱的外面好好涂泥,就能防止敌人烧毁。在柱上涂泥时,要特别注意“窦际”,即有缝隙的部位。“勿令泄”,即务必涂抹严密,不能让其漏气,两旁的柱子都要这么做。这里的“泄”字极有道理,用的极巧妙。说明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已认识到火具有无孔不入的特征。墨子的这种细微观察所得,令人叹为观止。
《墨子•备城门》还载:“五十步积薪,毋下二百石(dàn),善蒙涂,毋令外火能伤也。”“城下
州道内,百步一积薪,毋下三千石以上,善涂之。”此二条系城上、城下堆积柴薪的防火管理。前者说:城上相距五十步,堆积柴薪,数量不小于三百石。古时一石为120斤。好好地用泥涂封覆盖,以防止外火引起火灾。后者说:城下州道内,相距一百步堆积一处柴薪,总量不得少于3000石以上。也要好好用泥涂封,以防外火引发火灾。
水源、贮水和汲水工具规定
《墨子•备城门》载:“五步一罂,盛水。有奚蠡,奚蠡大容一斗。”说的是城墙上贮水的方法:须每五步设置罂一只。罂,一种瓦制的小口大腹的陶罐。同时,配有可容一斗的奚蠡。奚蠡,即瓠(hù)瓢一类的盛水器具。其容量较小,除供盛水饮用外,也可供救火盛水之用。《墨子•备城门》又载:“百步一井,井十甕,以木为系连。水容器四斗到六斗者百。”这里说的是城内设置水井的方法:每隔一百步设置水井一口。井旁备甕十只。甕(wèng)即瓮,装水用的容器。再配有从井中汲水用的木制吊杆和一百只从甕中取水的容器,这种容器容量为四至六斗。显然,这种井和贮水用具的设置,既可供生活之用,更是备火的消防之用。《墨子•备城门》还载:“持水者,必以布麻斗、革盆,十步一。为斗,柄长八尺,斗大容量二斗以上到三斗。”“水缻(fǒu)容三石以上,大小相杂,盆、蠡各二具。”“城门上所置的以门火者,各一垂水,容三石以上,大小相杂。”这里说的取水用工具的布局、城上消防用水的设置和救城门火灾所备水容量的要求。取水用工具麻斗以破布或麻布制作,再以油漆而成,当中安柄,柄长8尺。斗的容量在二斗以上最大到三斗。麻斗和革盆每十步备一只。如此规模的取水用具,显然用于救火。其城上消防用水的设置:将容三石以上的缻(同缶,一种陶制贮水用具)其大的和小的相间设置。每只缻并配以革盆、瓢各两具。其救城门火灾所备水容量要求为:“垂”,一种陶制的贮水器具,其容量在三石以上,大的和小的相间设置。
防火法令 《墨子•号令》载:“慎无敢失火者,失火者斩其端;失火者以为乱者车裂,伍人不得,斩;得之,除。救火者无敢讙譁(huānhuā)及离守绝巷救火者斩。其正及父老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部吏亟令人谒之大将,大将使信人将左右救之,部吏失言者斩。诸女子有死罪及坐失火皆无有所失,逮其以火为乱事者如法。”这里发布的是发生火灾后,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引起火灾的“火首”,处斩;若故意放火以谋乱的,处车裂之刑;与放火者同伍而不举报的,处斩;举报的,可免死罪。同时,救火的人不得喧哗;离开所守之地域,越绝他巷去救火的,处斩;此巷失火,里正、父老及看守此巷的部吏都必须救火;部吏须尽最大努力派人去报告大将;大将应派得力的人率领部下前去扑救。如部吏未及时向大将报警求救的,处斩。这里的大将,是指当地驻守的首领。对于妇女所犯上述最轻以至最重的罪,也各依法处理。
上述对有关火灾责任人的处罚,尽管已经分别情况区别对待,但总体上是极其严厉的。
《墨子•号令》又载:“官府、城下吏、卒、民皆前后、左右,相传保火;火发自燔、燔曼延燔人,断。”这里,对平时的防火组织与宣传作出了规定:官府的官吏和城内的兵卒、老百姓,实行前后、左右相互连保,而且要相互传告,让大家都知道连保内容。连保,即连环保证不发生火灾,彼此承担防火的责任。一旦发生火灾,烧自己家的,或火势蔓延烧别人家的,直接责任人都要依法判处。连保的人,也在判处之列。
《墨子》中的建筑防火技术的规定,水源、贮水和汲水工具的规定,防火法令等方面的规定,深刻表明,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的消防技术和消防法制规范已经萌芽。由此,我们也深深地认识到,墨子的消防理论的严谨、规范、具体,实是难能可贵。其消防治理,在当时的社会和民众中,在历史上,影响深远。其消防治理的贡献,不可磨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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