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超霸电池厂镉超标
2007-07-06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安全文化 > 安全交流 > 正文
浏览: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广东省惠州市超霸电池有限公司、先进电池有限公司(后并入超霸)的镉中毒、镉超标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作为一起典型的职业伤害事故,该案对于检视我国职业病防护制度具有典型意义。从该案的具体情况看,至少反映了我国职业病防护制度存在的四大问题:
第一,有法不依现象严重,相关职业保护规定难以落实。
我国职业病防护分为前期防护、过程防护和后期防护。前期防护属于源头防护,对于职业病的保护具有根本作用,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甚至避免职业病的发生。《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而在这起镉中毒、镉超标案件中,超霸电池厂既未提交相关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也未要求其进行这项工作。
在过程防护中,《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这起案件发生前,用人单位对这些强制义务均未履行。
在后期防护中,《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组织职工进行职业病检查、诊断,并保障相关职工的基本生活与工资待遇。而用人单位则采取解除劳动关系,发给几千元“补偿费”了事。
第二,政府责任缺乏,难以有效促进行政执法。
在这样一起严重事件中,至今没有听说有哪一位政府官员被追究责任。那么,是政府对这起事件没有责任吗?
对于用人单位在前期防护、过程防护和后期防护中的种种违法行为,如果政府部门能及时介入,及时纠正和查处,这样大规模的职业伤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所以没有履行这些职责,最直接的原因是缺乏法律责任的限制。“执法不作为”,在目前还缺乏责任规范。
第三,保护制度不健全,难以充分发挥权利维护功能。
目前,对职业伤害事故的保障,主要是通过工伤保险制度实现的。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此类情况需属于职业病才能进而作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但根据2002年版的《职业病目录》,“镉及其化合物中毒”才属于职业病。未诊断为镉中毒的镉超标,不能列为职业病并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工伤保险制度对此未能发挥有效的保障功能。
第四,职工自我防范意识差,劳动权利维护的基础薄弱。
在这起案件中,职工们所表现出来的对于职业防护知识的缺乏,到了令人震惊的地步:在充满镉尘的车间里吃饭、喝水,未冲洗干净就带着镉尘睡觉,怀孕期间继续从事这样的有毒有害工作……
职业病是各国公认的一种工伤类型。而类似本案的镉超标情况,只是和镉中毒(职业病)在具体的指标数值和危害表现方面存在差异,其致病原理并无不同。因此其显然应属于职业伤害范畴。
有人认为只是镉超标没有达到镉中毒的程度,因此不能算职业病。
具有参照意义的是,《职业病目录》将“噪声聋”确定为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将“职业性噪声聋”定义为“人们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职业性轻度、中度、重度听力损伤及噪声聋均为职业病。”即不再区分职业性听力损伤的程度。
同样,镉超标虽然没有达到镉中毒的程度,却也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据此,笔者建议,取消“重金属中毒”这一职业病分类,而代之以“职业性重金属损伤”,并起草相应的诊断标准。从而解决现行非职业病职业伤害的保障问题,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对劳动者职业伤害的保障功能。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