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与权力是相辅相承的,有权力就有职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许多权力,但绝大多数人安监工作人员越来越深切地体会到不仅是权力,更是沉甸甸的责任。
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安监部门权力很大,是个强势的部门。其实,准确地说,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是个压力很大、责任很重、事情很多、工作很累的一种职业。这种工作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共十五条,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权力的那天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就承担起了一种义务,这种义务就是职责。我国是一个正在工业化的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经济增长方式和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为数不少的企业技术落后,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不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人员所面临的工作任务和压力是可想而知的。
责任大于权力。从各地各部门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那一天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了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改造监督检查职责实施监察。可以说,监察机关的监察,是一种“对监督者的监督”。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说到底就是要强化责任,正确运用权力,规范约束行政和业务行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绝对不能滥施权力、甚至违法乱纪。要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这些权力,真正做到在其位,谋其政,负责、履职、尽心,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用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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