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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等历史机遇的到来,现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甚至制约着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因此,迫切需要更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体系,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发展。
一、现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的不适应性
虽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颁布施行四年时间不到,但它仍然沿袭的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仍然抹不去计划经济的烙印,对市场经济发展仍有诸多不适应性。具体表现在:
(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二款又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而《安全生产法》通篇没有明确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造成设计人员心中形成一个观念:反正有你行政审批部门审查把关,你审查出问题我再改正。有些设计人员甚至与甲方串通一气,以替甲方减少安全设施投入为诱饵减少安全设施设计从而拿到设计任务,如果行政审批部门未审查出来就蒙混过关,如果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出来再作补充,但行政审批部门又不能依法对其实施处罚。这样,实际上《安全生产法》第二款淡化了安全设施设计人的设计责任,行政审批部门干的是设计单位的活,做了应当由企业自己做主的事情。甚至有的图纸设计直接提出,“安全设施设计以××部门意见为准”,“安全设施、设备的数量位置由××部门确定”“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由××部门指定”等等不负责任的文字说明。这样,应当由企业完成的事成了行政审批部门的事,从而也膨胀了行政审批部门的权力欲望,极易滋生诸如指定工程、指定产品等腐败现象的产生。
(二)现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抑制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九条都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或经济组织违反《安全生产法》后的法律责任条款。不难看出,除了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和“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这两种行为能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直接处以罚款外,其余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所有行为都需经过责令限期改正程序。法律条文如此规定,造成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权力无限扩大,随时都可以对任何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但监督检查程序很繁琐,你不执行繁琐的执法程序就是执法犯法,加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数有限,实际上又不可能对所有企业都检查到位,这种检查也只是有侧重的、有目的(有时还有不良目的、不良企图),同时也是走马观花式的、片面的检查,代替不了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毫无推动作用、触动作用。诚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政治觉悟很高、服务企业服务人民意识很强,不辞劳苦地为企业查找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事无巨细地要求企业如何进行安全设施配置、怎样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何进行安全措施的落实等等,大包大揽参与企业查隐患、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势必造成企业总认为安全生产主要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情,不能正确树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对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依然毫无积极性、主动性,极大地助长了企业的严重依赖思想,企业根本不愿花太多精力去抓安全生产、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工作多是停留在会议上喊一喊,很少认真抓安全生产管理,不愿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即便是单位自己发现了事故隐患也是心存侥幸,不花资金去整改落实。即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了事故隐患,企业也并不是愿意立即改正,等要实施惩罚措施时,才勉强应付一下,以图了事。这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一点,单位不一定就能整改一点,发现不了,单位就绝对不会改正。
二、市场经济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进行政府职能转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适应市场经济,必须进行一系列政府职能转变,主要是:1、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过去的微观、直接的管理转到宏观调控的重大方针政策上来。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保姆式”服务:对企业进行严格全面的检查,发现、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及其他不安全因素,对重点单位甚至要求定期、定量的检查,对建设工程项目尤其是矿山建设项目、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安全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筑施工、施工管理直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都要参与其中;而市场经济则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从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用宏观的方法彻底解决市场经济建设中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问题,以及重特大灾害事故时有发生的问题。2、市场经济要求安全生产监督从过去侧重于具体事物的计划管理,转到利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进行宏观管理。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要求政府发通知,列计划,作部署,搞专项治理,企图在某一时间、某一阶段、某一领域内消除事故隐患,当然是劳民伤财的;而市场经济则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利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形成具有政策性和预测性的宏观管理机制。3、市场经济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从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的直接管理转为依靠经济杠杆、法律法规的间接宏观调控。在现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当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运用定目标,签订责任书,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具体的行政行为,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市场经济要求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融入经济政策、经济法规、经济杠杆等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4、市场经济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过去下达任务命令型的计划管理转为协调服务型的宏观调控。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树立协调服务的观念,做好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的调查和预测,加强信息咨询服务,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指导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正确发展。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引入市场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与市场经济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当最大程度地适应市场经济,利用市场规律自发调节功能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那么,如何才能有机地结合,将市场机制引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是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单位和个人的利益结合起来,利用政策、法规在其间增加安全生产因素,使之与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挂钩。
二是将商品生产的安全生产状况在商品价格中反映出来,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因价格的优势或者劣势增加或者减弱竞争实力,因而自主地改变消防安全状况。
三是引入市场供求机制,运用政策法规,在市场运作过程中增加安全生产的因素,来调节市场供给能力和支付能力,如以优惠政策鼓励安全的生产和购买符合安全的产品,以此改变供求关系。
四是引入风险机制,就是具有较大事故隐患的单位承担相应较大的经营风险,但却得到的是与风险成反比的效益,迫使它尽可能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从而将事故隐患最大程度地消除。
四、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体系必要性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体系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它是对社会经济组织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构成因素的作用进行评估量化,再经过一定的计算方法,得出一个量化结果,这个结果既能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现状又能预测其一旦发生事故的后果。依据法律法规,将该结果与企业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挂钩,利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从而改变市场机制中的利益关系、价格水平、供求关系、竞争能力和风险程度,利用市场规律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动态过程。
只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才能够完全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将市场机制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一)只有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体系,才能正确地评估企业生产经营及人们生存环境的危险性,才能科学预测的事故发生的后果。
传统的管理方式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规范,只是在经验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些具体的要求和规范,对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应有的宏观指导意义和促进作用,只是对一个历史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在经验方面的具体反映,总是滞后于经济建设对安全生产工作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阻碍着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体系,是利用系统工程的原理,运用科学和技术手段,通过对各类事故形成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联的关系进行分析,从而实现对企业生产经营及人们生存场所安全现状进行客观评估、对事故后果进行科学预测。因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体系是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的机制,应当能够与市场经济同步发展。
(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体系能够同时满足市场调节机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的要求。
传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使用经验的、呆板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场所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是静态的、绝对的、不科学的。不能反映场所实际的安全状况,也不能区分安全状态的优劣,更不能说明当时合格,以后是否继续合格。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的结论,应当是一个量化的结果,它反映的是人们活动场所的安全状态,而且是一个动态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它始终反映的是生产安全的现状。在市场调节机制中,利用政策、法规在投资、税收、资产评估、保险、信贷等过程中增加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因素,在市场运作中将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市场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期达到使生产的安全状态影响到单位利益、产品价格、供求关系、竞争实力和市场风险。
(三)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体系能够反映各类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
传统的安全生产机制,凭借经验办事、依据规范监督,容易使人们误认为只要达到了规范要求,只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合格,就能保证绝对安全。其实,安全是相对的,危险是绝对的。要达到事故为零,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也是徒劳的。传统的安全生产机制就连相对的安全也无法保障,因为经验总是过去的总结,是有局限性的。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体系反映的是生产的安全现状以及对事故结果的预测,也是动态的过程,能够反映相对安全与绝对危险的关系。
五、构建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体系的可行性
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体系,必须依法设立一个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机构,该机构应该是由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按各自分管行业,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经济组织、个体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再经综合论证,得出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量化结果,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同时将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量化结果依法及时告知税收、资产评估、保险、信贷及政策优惠部门,以便相关部门随时作出应对措施。
实现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体系的主要方法:
(1)实施生产安全税,税额应与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的量化结果紧密关联,能够体现生产经营的安全现状。这种作法可以同时满足市场机制中利益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风险机制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如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进行的生产活动应该征收相应的高额生产安全税,可以使得产品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价格增高,则市场中买方市场转向卖方市场,市场风险同时增加。
(2)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加入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体系对资产的影响。如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在对企业的评估过程中没有考虑事故隐患的影响,从而使得部分企业一旦转型就面临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如,一些具有事故隐患的经营场所,因无力整改事故隐患而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间将场所转让他人,而接收人就必须付出整改的惨重代价,有的甚至无法开业。实质上是因为没有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对资产价值的负面影响,从而使得资产的价格与价值相偏离,所造成资产评估不实的结果。
(3)在保险、信贷的费用和利率中,加入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量化结果的影响。如对重大隐患单位参加保险时征收高额保险费,强制参加事故保险,在信贷活动中征收事故风险利率,使单位因投资增加而自主消除事故隐患,能够起到促进作用,也是价值规律应当体现的作用。
(4)在招商引资中,对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结果好的单位,给予各方面的优惠政策,使其在时间、空间、社会关系中有一定的优势,从而在市场经济竞争中能够处于有利地位。对待具有事故隐患的单位则反之。
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体系,最主要的还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税收、资产评估、保险、信贷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确认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量化结果对企业、经济组织、个体经营户的税收、保险、信贷、资产评估的调节作用。
结论:构建我国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体系,使安全生产管理从现有的行政监督管理机制中解脱出来,利用科学的评估手段,得出符合实际安全现状的量化结果,通过市场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予以调节,并通过健全法律对这种市场机制调节予以保护,以期强化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实现安全生产单位真正自主管理,加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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