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生产以“人”(法人)为本,教育为先,方才能安全发展
2007-08-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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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就安全生产而言,任何事故的发生都与人的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某种缺陷是分不开的。究其原因,三个因果关系其实都与对安全生产负全责的企业老板即“法人”有关。企业“法人”是即管人(从业人员)又管物(生产工具、生产设备的购置),还有权利和义务负责建立实施方方面面的规章制度。所以说要想减少和遏制生产事故的发生,使企业生产能够健康有序地得以推进和发展必须以“人”(法人)为本。以“人”(法人)为本,教育为先,是提高素质提升水平的关键。下面就以“人”(法人)为本,教育为先,找准恰如其分的切入点,促进和推动安全发展谈以下几点:
一、针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着力抓好从业人员及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是排除不安全行为的有效载体。大家知道:从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生产第一线的主力,安全生产涉及到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至于伤亡事故的发生,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种原因。其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减少伤亡事故的主要措施。为了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得以提高;对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得以增强,教育从业人员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是法律赋予“法人”的一种权利和义务,也是“法人”义不容辞的一种法律责任。故要想减少,杜绝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法人”则必须立足于对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再教育、再培训,这是法律赋予安全生产许可的一个重要的前置条件,必须对“法人”先进行安全生产任职前的培训教育,使其对此有一个足够的认识,方可任职。再说企业培训,“法人”(厂长、经理)是主体,从业人员(受培)是客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既有政府行为,又有企业行为,企业“法人”都要正确认识,积极组织、积极参与,切实做到持证上岗才是控制从业人员不安全行为的有效办法,也是提高从业人员自身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以往的事故案例已经证明: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占事故原因的大头(约占百分之七、八十)。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一是能增强从业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强化劳动纪律观念。强调劳动纪律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减少工伤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前提;二是安全教育培训是从业人员提高安全技能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能使从业人员掌握熟悉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过程、作业方法即工艺流程和专业安全操作规程;三是培训过后能使从业人员知道危险区域在什么地方、什么是特别危险的设备;四是了解和掌握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个人防护用品的构造、性能和正确使用常识;五是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及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修理“应知应会”能达到要求。
总而言之,要想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必须先立足于对“法人”的教育培训,尔后才会引起“法人”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高度重视。至于“法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如组织安全技术知识讲座、竞赛,召开事故分析会、现场会,分析事故造成的原因、责任、教训,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安全技术交流进行安全生产展览,张贴安全宣传标语,设置警示标志等等。
二、针对“物”的不安全状态,强化对“法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规教育是解决企业安全资金投入不足的有效途径。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一些高危行业的小企业,不能保证投入、保证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安全设施,设备陈旧,甚至带病运转、超期服役,防灾抗灾能力差;缺乏自动化水平,工艺落后,习惯沿用落后的传统的手工工艺,甚至有的民营企业的老板,不顾工人死活,要钱不要(工人)命,急功近利,千方百计减少安全生产投入甚至不投入就想求产出,根本就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隐患较多。为了使投资者(法人)在安全设施建设,职工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安全设备检测、维护、保养等方面均有一定的资金保证,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必须提高安全生产许可门槛,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评估(价),借机对企业“法人”进行安全投入意识教育,确保企业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只有这样,才会不断提高企业“法人”对安全投入的法律意识;才会督促、引导企业“法人”足额提取安全技措费用;才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才会不断提升企业“法人”本身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水平。
三、针对制度上的缺陷,要想弥补,办企业“法人”标准化培训班,进行标准化教育,是填补空缺、换脑“充电”、优化办法、提升水准、规范行为的有效途径。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各行各业,行有行规,校有校纪,国有国法。企业不同,行业标准、行业要求、行业规定不同。随着《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国家和各省先后出台了一些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比如说《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等。这些《条例》的出台,为规范相关企业的行为,都提出了一些标准化的规定。规定带有强制性。为了使一些家庭作坊式的中小企业的私营老板、个体老板,对这些国际接轨之后,才出台不久的一些新标准、新要求、新规定得以贯彻,使那些尚不够规范的一些中小企业尽快地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所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及一些新的规定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作为执法主体——安监部门必须按照培训大纲即课时要求对企业“法人”进行标准化方面的教育培训。只有这样,才会依照法律对“法人”的定位使“法人”找准位置规范自己:(一)建立、健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这六条即是法律赋予“法人”应该履行的职责,也是“法人”为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在企业内部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的“纲”。俗话说纲举目张。为了对企业老板实施“换脑工程”,使他们对“纲”有着充分的理解和深度的认识,将“纲”高高举起,而不是感情用事、走形式,则必须对这些企业老板(法人)进行标准化教育,让他们与时俱进,淘汰旧的,实施新的,否则,没有什么捷径可走。
总而言之,要想搭建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平台,企业“法人”是关键,必须以教育培训企业“法人”为切入点,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才会得以实施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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