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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绝大多数煤矿企业未就相关责任保险进行投保,从近年发生的矿难事故中来看,矿工投保人数和比例极低,因此,一旦重大事故引发巨额索赔,后果将不堪设想。如果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亦将构成严重的财政压力。而建立煤矿企业强制的相关责任保险制度则会相应解决很多问题。
2006年我国安全生产虽然保持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但由于受经济发展阶段、生产力水平、结构性矛盾、体制性障碍等深层原因的影响和制约,加上一些地方和单位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当前我国百万吨死亡率仍然大大高于国际平均水平。所以从相对指标来说,我国与国际水平相比,依然是比较落后的。
众所周知,煤矿生产属于高危、高风险行业。我国作为产煤大国,采煤业技术装备落后,缺少技术改造资金,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从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目前,导致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有超能力开采和超负荷运输、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程度较差等。虽然政府十分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严厉打击非法煤矿、加大技术改造资金投入及提高安全监督力度等措施,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煤矿企业控制风险的行政与经济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二是提取风险抵押金;三是实施商业保险。三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补偿的角度不同,用民法的表述来说,为互为“填补”的关系。
保险业与安全生产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两者在最终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客观上具有紧密结合、良性互动的内在需要和动因。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保险业结合起来,既可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又可以拓展保险业的领域,充分发挥保险业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功能。这既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保险业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保险机构主动介入工伤预防,也是国外的一条成功经验。在欧美等先进工业化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工伤保险已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三大支柱(即安全立法、安全监察和工伤保险)之一。保险业发育比较成熟的德国,建立了35个同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即负责调查事故、办理赔付,也负责所辖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性监督检查,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由于保险机构面向企业所做的工作,是以防范事故、服务企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更容易被企业所接受。而其独特的经济手段和激励约束机制,又是一般的政府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所无法替代的。在西方工业化国家从事故高发到基本稳定、最终实现根本好转的安全生产发展过程中,保险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要扭转我国煤矿生产等高危、高风险行业当前事故多发的势头,除了依靠行政手段,我们还应该考虑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通过立法引入保险机制,利用商业保险(主要包括:强制实施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公众火灾责任险等)保障生产安全。
但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绝大多数煤矿企业未就相关责任保险进行投保,从近年发生的矿难事故中来看,矿工投保人数和比例极低,因此,一旦重大事故引发巨额索赔,后果将不堪设想。如果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亦将构成严重的财政压力。而建立煤矿企业强制的相关责任保险制度则会相应解决很多问题。
在煤炭大省山西,其煤炭资源占全国的1/5,原煤产量约占全国的1/4。据统计,截止到2006年年底,煤炭企业约有4050余家,从业人员约有90万人,但涉保的煤矿企业数却不足10%,参保人数还不到20%。2004年,山西介休金山坡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致死的28人中,仅1人参加了意外伤害保险。该矿井下职工达200余人,参加保险的仅36人,投保率不足18%,许多煤矿企业和职工仍游离于保险之外。而同样是爆炸事故,2001年法国图卢兹一家工厂发生的硝酸胺爆炸,导致20亿欧元的损失,则多数由保险业负责赔偿。
2006年9月,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三个方面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运用商业保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指导,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首先要在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推行雇主责任险、商业补充工伤责任保险等险种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他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等领域推广,并探索保险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相结合的风险管理制度。
以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首先是保险费的收缴。可以采用差别、浮动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风险较大、职业伤害频率较高和安全基础较差的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率相应就高。同时将费率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定期调整缴费标准,对安全措施得力、事故减少、赔付下降的企业,以降低保险费率作为奖励;反之则以提高费率作为惩罚。通过发挥费率机制的作用,促使企业重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其次,将有利于保险公司监督煤矿企业做好安全工作。保险公司拥有专业的风险识别、风险度量及分散机制和经验。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为了减少赔偿支出,降低保险成本,必然对投保企业进行细致全面的安全监督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时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安全水平。如果煤矿企业不按保险公司的建议和要求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保险公司会拒保或提高保险费率,这就有利于从事前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三,将有利于矿工获得可靠保障,减少国家资金负担。根据对许多矿难善后工作的分析,由于投保的矿工寥寥无几,而且保险金额很低,根本无法对矿工和其家属的生活起到保障作用,甚至有些投保人因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赔付条件而无法获得给付,造成了煤矿矿主的管理成本由政府承担的局面。部分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煤矿一般只是按每班下井的实际人数进行购买,而矿工的高流动性使实名制投保无从落实。引入强制性责任保险,能使矿工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增加了事故发生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减轻了国家的资金负担。最后,从国际经验看,很多国家专门立法,要求各类生产企业必须在商业保险公司对安全生产风险进行投保。对于一些风险较大的行业,在额度、范围和强制性上要求更严。美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政府(广义上的政府,也包括立法、司法机构)制定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保险公司通过经济手段督促企业执行相关规定;企业在法规和强制保险制度的双重约束下认真对待安全生产问题。在英国,雇主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并存,政府把雇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尽管安全责任事故频频发生,但责任保险的发展却步履维艰。目前美国的责任险保费收入已占到非寿险总保费收入的45%。而我国在2006年这个比例仅为4%,其中雇主责任险所占的比例更少。
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在我国煤矿企业推行责任险,应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双重职能,使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以商业保险运作法定保险的模式,共同推动责任保险在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1.政府。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雇主赔偿法》等,通过明确雇主的责任和义务,强制煤矿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等相关险种,以保障工人权益。其次,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煤矿企业的相关责任保险,并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可适当实行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以确保保险公司的总体经营能够收支平衡。再次,提高遇难矿工赔偿额度。我国煤炭行业每年死亡人数接近5000人,矿工多为农民工,是全家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在现今过低的赔偿标准下,矿工遇难后其家属的生活往往陷入困境,至今只有山西和河北等少数省将矿工死亡赔偿金明确规定为不低于20万元,而全国其他地区赔付每位遇难矿工的金额一直是1至5万左右。另外,要形成强有力的措施保障责任险的实施,保险监管部门应与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协调配合,使保险与煤矿安全生产相结合,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保险机制作用的发挥。
2.保险公司。首先,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不同煤矿企业的风险状况、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利用费率杠杆,激励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重视安全管理、事故率下降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费率,反之则提高费率。其次,合理设计保单条款,避免道德风险。保单设计要充分体现出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差异性和互补性,并结合煤炭等高危行业的保障需求特点制定特别的附加险条款,制定全面、具体的承保管理制度。要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的上下限,明确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若保险公司能证明其曾经指出企业安全隐患问题但煤矿未整改导致事故的,可以减轻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差额部分由煤矿承担或者由保险公司承担后向煤矿追偿。再次,引进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提供防灾防损服务,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技术,提高煤矿企业工人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安全生产技术。
目前我国煤炭安全生产工作和保险事业,都处在重要的发展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很多,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眼界,在学习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实践,大胆探索,以寻求更多的途径和更有效的方式方法,共同提高保险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实现安全生产与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的良性互动,走出一条通过发展商业保险来促进工伤预防的新路子,不断开创我国煤炭安全生产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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