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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事业发展向何处去(上)

2007-10-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安全文化 > 安全交流 > 正文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由于这些年来采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加大管理工作力度,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没有随着电梯数量的急剧增加而上涨,取得很大的成效,但对于一些目前还不断发生的安全事故却不能不去正视。就电梯安全事业而言,其核心就是最大程度地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但是,本该可以避免的一些事故却一而再在而三地重复出现,这就不得不使我们研究电梯安全事业发展方向问题。
  
  时有发生的坠落事故
  为了说明问题,再度围绕着在中国电梯界很有影响的一个典型事例来叙述:
  04年8月1日,贵州遵义狮山大酒店,一位21岁少女所乘用的电梯停在两个楼层之间,在希望得到帮助未果的情况下,采取了她自己认为是正确的摆脱困境方法,拔开了轿门、层门之后,由于不知道也无法看清轿厢底下就是如同万丈深渊般的井道,在爬出轿厢的过程中不幸发生了坠落,一个生命,还没有享受完人生最美好时光阶段,霎时间就轻易地结束了。由于轿系厢内所安装的摄象头,数分钟的过程得以完整地记录,为了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录象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使得很多电梯界人士都知道这件事情。
  仅仅就是这一起,属于个别案例,没有规律可寻而不足以采取对应的整改措施来预防?
  显然不是!狮山大酒店所出现的事故即不是首次,更不是最后一次,05年、06年、包括刚进入07年的一季度也发生过,值得在这里提及的是贯彻新电梯安全标准之后的06年的6月9日所发生的事故,哈尔滨海关团委副书记夏国伟一家三口乘电梯,在运行至13、14层之间时遇到故障,停在了那里,为了使自己和家人摆脱困境,也同样是在无助以及无法意识下一步行动具有葬送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夏国伟轻而易举地拔开了电梯轿门和层门,在向外爬的时候,身体离开轿厢后坠落井道,一个仅38岁年轻有为的国家干部直至生命结束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到底是错在了哪里,重演了一场人间悲剧。
  那么电梯安全标准中不是已经有要求,安装3方通话乃至5方通话,当电梯出现故障时乘客就可以通过轿厢电话向外界报警,使得被困乘客被安慰并且取得救援,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确实不假,不能够否认通话系统在遇到这类问题时所起到的作用,但是却不能够完全以此来解决问题,包括遵义狮山大酒店对电梯所采用电视视频监测等方式在内,这些都还不是解决问题的直接手段,只是一个间接过程,问题还要取决于救援因素,举一个例子,02年江苏常州某单位,一女工被困电梯轿厢,她通过拍打轿门、向外喊话等方式,与外界已经取得联系,得知已经去找人营救,由于耐不住时间的等待,拔开了电梯轿门和层门,身体离开轿厢之后而坠落井道,象这种情况,通话系统就起不到作用。另外能够说明问题的一个例子是在狮山大酒店电梯出事不久,浙江宁波一住宅楼内,俩个十来岁的儿童被困于轿厢之后,其中一儿童在拔开电梯轿门和层门之后在向外爬的过程中坠落井道,象这种情况,在儿童不懂的如何通过电话求救时怎么办?身高不够,无法去触发报警按纽怎么办?不让儿童单独使用电梯,实际上是不可能。
  那么我们通过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方法,教育所有可能使用电梯的公众在各种情况下正确地处置,避免这类的悲剧出现?
  在狮山大酒店出现的事故不久,电梯协会也曾经在中央电视台面对全国人民做了电梯安全方面的宣传,在此之后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经常进行,安全管理工作也不曾放松过,然而一而再在而三地出现这样的重复性电梯安全事故已经多次告诉我们,不能只企图依靠这样一条途径来解决根本问题,不要说目前我们这样一个科技、教育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即使是受教育程度很高的国家也做不到。对于具体到每一个人而言,所认识事物是有限的,所知道的事情也并不是无所不包,如果说贵州少女的无知是造成了她生命丧失的因素,那么2年后,做为一个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夏国伟来说,仍然重蹈了前人的覆辙,这种“无知”还能成为其“咎由自取”的理由吗?即使是到了现在,可以说除专业人员外的大多数人并不知道如果被电梯所困的话,为什么不能够打开电梯门选择自我逃生的方法来自救。
  
  坠落事故的背后
  当电梯出现故障时,其轿厢有可能停在两个楼层之间,在打开轿门、层门之后,轿厢底部有可能正好与外面的层门门套上框之间有一空间,这一空间的大小,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身体可以通过它爬出去,回到楼层地面而摆脱其困境,他们却不知道轿厢底部0.75M长的护板之下与该楼层地面还有一个能够足以通过一个人身体的空隙,而这一空隙之下就是井道,由于井道灯只是在检修时打开,平时处于关闭状态(让井道灯一直燃亮在实际上是难以作到的),使当事人无法了解到所面临的将是什么样的一种危险状态,当他们往外爬时,如同从墙头上往下爬的情景一样,必定是面朝轿厢,身体前胸贴着护板,膝关节伸直,脚尖朝下,在往下移动身体的过程中,完全顺应了坠落井道的各种条件,一旦着力点的失去,将直接发生坠落事故,多年来乘客由于打开轿门和层门之后而引发的坠落井道事故无不如同一辙。
  在我国香港地区,法规对这种类型的安全事故有针对性的预防要求,电梯必须要有轿门安全锁或是当轿厢离开楼层开门区域之后,轿厢门就不能够被里面的乘客打开的功能,既然打不开轿门,里面的乘客也就不可能打开外面的层门,也就不可能发生这种误入坠落井道的事故。在以往我国进口的一些电梯当中,能够发现这些防范这一事故的安全装置或是防范功能,国外工业化国家采用这些安全技术也是极其常见的。
  由于轿门安全锁设施在实际运用中,无疑会增加电梯出现故障的几率,可能会遇到轿厢到站平层后打不开轿门的故障,引发困人事件。在美国、日本等国家,电梯轿厢离开门区域后,轿门不能够被乘客打开这样的功能要求并没有体现在电梯安全标准之中,所销售、安装的电梯可能有,也可能没有这样的安全功能。电梯是一较为复杂且与人身安全密切的机电设备,很难权衡所增加的一些安全设施一定是利大于弊,所以和其他产品标准相反,工业化国家的电梯安全标准反倒成为建议性东西,并不强制执行,电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考虑,但是必须承诺或声明,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欧美国家法律普遍采用的判例法体系,一旦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在处理纠纷时,律师、法官除了寻找标准中是否有能够避免事故产生的内容之外,还会去寻找其他一些材料,如果有这样的技术证明能够防范事故的发生并且已经被实施,所属行业的企业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而不采用的,电梯制造将承担由此而出现事故后相应的责任。在欧美等国,对死伤者家属承担的赔偿是巨额的(在美国,与门系统有关的事故理赔金,如果按照现有的60万部电梯计算,一年中每台电梯平均分摊到500美元),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电梯安全标准并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功能要求,但轿门安全锁之类技术却还是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就能够说明一些问题。
  因为人的生命是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在电梯事故统计上,我国惯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多少来度量。事故发生之后,由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取证,通常是检查电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工作,象狮山大酒店这样的安全事故,其电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认为电梯制造企业没有法律上的责任,所承担的也只是无过错责任。引用所掌握的05年北京特种设备安全国际论坛中官方所公开的数据,2005年1月1日——10月28日,列入国家统计范畴内的电梯死亡事故25起,重伤10人,其中包括其他原因在内引起的误入坠落井道事故,无疑是最大的组成部分,所产生的直接损失是76.35万员,这样算下来,平均一起死伤事故损失不到2.2万员人民币(按照05年在用电梯60万部计算,一台电梯平均分摊不到1.3元人民币),而这些损失还大多不是由电梯企业承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包括独资、合资电梯企业在内,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愿意在中国电梯强制标准条款中没有预防这方面事故要求的情况下,增加其制造成本来参与电梯价格本身已经是很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去,因此,由于缺乏轿厢离开楼层开门区域之后,轿厢门不能够乘客打开功能,加上乘客的无知是导致事故时有发生发生的原因。
  
  技术专利与标准
  实现轿厢离开门区后,轿门不能够被乘客打开这样的功能,实现的方法是多种多样,在国外,对于这类工程技术类的创新,90%是通过专利形式反映出来的,这其中大多又申请了中国专利,我们可以从这样一个侧面来反映出这一领域技术发展的水平。为了说明问题,提供出一些电梯行业的跨国公司在中国所申请的部分发明专利情况,这里只是经过简单检索到的,相信不可能是全部。
  1、日本三菱公司(专利号:90107983)电梯门的控制装置
  2、日本日立公司(专利号:92103089)电梯装置
  3、瑞士英万蒂奥公司(专利号:92103531)一种带锁定机构的电梯门驱动装置
  4、美国奥帝斯公司(专利号:97113855)电梯间门锁
  5、美国奥帝斯公司(专利号:97193703)电梯门安全装置
  6、日本东芝公司(专利号:03804482)电梯控制装置
  7、日本东芝公司(专利号:200410005890)具有在紧急状态下人工松开锁定装置的机械的电梯门装置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至少是在17年前预防坠落事故发生的技术就已经在我们国家公开了,而且解决这一问题的技术方案还远不止一个、二个,哈尔滨出事的电梯,其制造企业显然是没有采用上述专利技术的公司之一。
  现实社会当中,由于人类认识世界存在着局限性,缺乏相应安全防范技术和设施,导致安全事故得不到有效预防也无可奈何,而如今一些跨国公司并不采用已经掌握的技术在中国大陆加以应用,那么除了“专利圈地”、“专利布雷”的需要外,还有其他解释一些企业在此方面并不想有所作为的理由?
  我们不能够怀疑人类心灵当中美好、善良,具有同情心的一面,但是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人们在不知不觉当中淡化了它,安全第一、人性化设计、以人为本乃至于应尽的社会责任,在与经济利益的发生碰撞时,它的影响力、感召力就如此地被削弱,如果我们再对这种一而再在而三出现的重复性事故视而不见、不去亡羊补牢,怎么能够不让人认为是对人生命的漠视、对生命权的亵渎?!
  轿厢离开门区后,轿门不能够被乘客打开这样的功能是国外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研究、开发并逐步改进完善的,而当这十多年来国外电梯企业不断发掘相关技术的同时,国内的大多数电梯制造企业却并没有予以很多的关注,缺乏进行此方面的技术开发工作。当本国再度制定、修改2003年版本电梯安全标准,等效采用欧洲标准时,很少有人对这一技术有深刻的认识,对实现的方法、实验过程、检验步骤等都缺少相应的掌握(即使是有人对这些内容极其熟悉也不见得能够参加这样的审定会议,更不要说取得发言权),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标准中只是对极少数轿厢地坎与井道内表面间距大于150mm的电梯系统提出此要求,而当一些跨国集团在中国所控股的公司不采用已经掌握的技术应用于在中国所制造的电梯防范坠落电梯井道事故发生而又确实发生事故时,因为没有标准的要求,甚至可以不用付出包括基本道义在内的任何责任(就拿贵州遵义的那位可怜少女的农村父母来说,得到的是酒店给予的3万员的慰问金)。
  在国内已经多次发生过乘客打开电梯门后向外爬的过程中坠落井道事故的情况下,如果是考虑采用法规或是安全标准形式来解决的话,对于这样的功能,要么本国企业在此方面的技术有所突破和创新,否则,对于相应的技术条件,实验、检测方法,技术指标等标准必须制定的内容的讨论,由于国外相关的多个专利已经在此之前公开,可以说又变成国外技术在这个舞台上上演的一场博弈的话剧,众多国内的民族电梯企业由于没有能够拿的出手的东西而不得不作为旁听者。不管承认与否,国外技术随着其企业对我国电梯界的渗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国家电梯安全标准制定的走向,而新技术的进入无不是以专利开道,而专利则又是实行专利制度国家所承认并保护的技术垄断,因此在学习国外先进东西的同时,强调与国情相结合真正做起来就并不那么容易。一个国家的标准中没有本国技术灵魂在里面,那么作为国家尊严象征之一,也是有缺憾的,在这时候不难领悟到如果没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不仅仅是缺少国家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战略资源,现实证明也或多或少地影响到这个国家的公民避免象坠落井道这样的悲剧事故发生。
  
  无法规避的难题
  人们常说时间可以泯灭一切,但是坠落井道事故却多年来一直伴随着电梯事业的发展而挥之不去,管理部门没有那一年是对电梯管理工作放松过的,并且还是不断加强,但坠落电梯事故仍然还是不断发生。如果我们去阅览《中国电梯》杂志,以往对坠落井道事故预防方面的文章不能算少了,有对事故的分析,有提出了预防工作新的安全理念、技术方案、基本形式乃至提供出电路图,希望采用这些具有本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成熟技术来防范这类事故的发生,但却并没有引起什么反响,早在5年前《中国电梯》杂志中就曾经不只一次地曾经提出过推广安全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为防止人间悲剧再度发生,我们一同承担起人道主义的义务”宣传,象这样具有强烈震撼力的呼吁制造企业都无一响应,很难想象,在没有强制要求且产生事故之后并没有很大损失的情况下,又有多少企业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主动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增强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在以往有关的事故分析文章中指出,被轿厢所困的乘客打开电梯门后向外脱逃而引发的坠落事件,只占到整个坠落类型事故中的极少一部分,还包括通过三角钥匙打开层门引发的坠落事故等其他几种,直到今天这几种原因造成的误入坠落井道事故还时有发生。就南京一个城市来说,其电梯数量约占到全国的1/50,几年来至少有一、二十人在误入坠落井道这个环节中丧失生命或是造成伤残,去年,仅通过《扬子晚报》一家报纸报道出在用电梯所发生的坠落井道事故就有3起,窥一斑可见全豹,从一个侧面能够大致了解到国内这种坠落事故所发生情况,那么我们是仅仅只是针对乘客打开电梯门后向外脱逃而引发的坠落事件的预防,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还是根据目前各种坠落电梯井道事故的特征和规律,提出全面的电梯安全要求,我们从哪个方面进行?

  由于我国电梯大规模进入到我们生活当中毕竟只有一、二十年时间,不象国外工业化国家有百年历史,与之对应的是,被电梯所困的容忍程度远不如国外民众那样具有相当的承受力,不要说被困几十小时,哪怕是几十分钟都会使国内的乘客感到无比的愤慨,甚至媒体也会予以报道,在国外,即使是总理、总统、国家主席乘用电梯因发生故障被轿厢所困的事件也发生过多次,并没有引起当地多大影响亦能够说明这一问题。增加轿厢离开门区后,轿门不能够被乘客打开这样的功能,完全可以肯定地说是会增加困人的概率(因为没有标准要求,从国外进口的电梯,国内有些在安装过程中将轿门安全锁故意省去不装以及拆除已安装的装置的情况),而不增加安全设施却会再度发生乘客拔开电梯门坠落井道事故,那么我们该怎样去面对国务院对安全工作提出的“四不放过”中“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在欧洲,不仅有EN81-1,还有EN81-80,既“在用的载客和载货电梯安全改进规范”,很容易通过这种标准的形式向业主提出建议改进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对于在用电梯业主尽到了安全方面指导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升降电梯而言,在我国只有一个GB7588-2003,如果再度对此进行修订,增加相关的预防坠落事故的内容是否能够通过还不知道,并且还有“新电梯归新标准管,老电梯归老标准管”的习惯做法,并不对在用电梯作出强制性要求,那么对于国内已经掌握并且完全成熟的预防坠落井道事故的技术,我们采取何种策略来推广,普遍提高在用电梯自身防范事故的能力?
  02年欧盟国家针对从中国打火机进口需要增加安全装置的“CR法规”事件,是防止5岁以下儿童因玩弄打火机引发的火灾,另一方面,采用以掌握的技术专利为手段,以产品安全为理由,达到对中国企业进行贸易壁垒的实质,这种方式对于任何国家都是不得不接受的,这时候作为有实力的做法是采取对等的报复性措施,但政府缺乏类似这样可供使用的资源和典型案例加以利用。实际上在我国也存在由于不懂事的儿童玩弄打火机所引发火灾,但无论是其事件所发生的数量以及严重性都远远无法与坠落电梯事故相比较,如果我们的民族电梯企业在其产品中也采用本国技术专利,增加能够防范各种坠落井道事故功能,那么以产品的安全性能为由,提出相类似的政策、法规需求,对于这种改变现在采用低价格与国外品牌电梯进行市场竞争的方法,政府能够予以支持?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