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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船”是历史的产物,是自然经济时代的活化石。而今,“自用船”虽不适应现代交通发展趋势,但又一时难以退出历史舞台,与之伴随的就是严重的事故隐患,人们不能视而不见。面对这样的现实,应尽快出台“调控、引导,限制、禁止”“自用船”发展的政策措施——
“血色三月”,令安全工作再次聚焦四川“自用船”这个老大难问题。2006年3月2日晚8时40分,凉山州盐源县一农民“自用船”发生碰撞事故,3人失踪;5日晚7时,该州会理县一农民“自用船”夜航沉没,失踪1人;3月15日该州会东县一艘农民“自用船”翻沉,6人失踪,同日,广安市岳池县一农民“自用船”翻沉,导致28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通部李盛霖部长、四川省委书记张学忠、省长张中伟亲临现场指导工作,慰问遇难者亲属。四川各级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自用船”安全管理,“自用船”安全问题也再次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
“自用船”是中国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产物
将在欠发达农村地区继续存在
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即使在解放前夕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广大贫穷落后、特别是内陆(如四川)农村,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因而居住、生活在江河湖泊、塘堰周边的农民(这里主要指农民,极少数其他行业人士不在本文讨论范畴),由于自身生产、生活需要,斫木为舟,假舟楫以利劳作和生活之便。这种自然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农民“自用船”有两大本质属性,其一(最本质的属性)为船主及家庭自用,不参与营运谋利;其二撑船者为船主及家庭成员。解放初期,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一些好一点、大一点的船只作为农业生产大型农具入了社,但就这些船只的属性来看,仍不失为“自用”——用于农业合作社的生产、社员的生活——不参加对外经营运输。但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农家仍保留有不少“自用船”,其用途主要还是为农民自身生产、生活服务,这种情形直到改革开放前的20世纪70年代。正是由于农民的“自用船”不参与社会经营,所以即使在十年动乱期间农村割“资本主义尾巴”,农民“自用船”也因不姓“资”而得以存在。
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农民商品意识增强。一些“自用船”走上了专业运输道路,成为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乡镇运输船舶。农村“自用船”在主要通航河流、湖泊,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呈逐年急剧下降和减少趋势。以四川宜宾市为例,据20世纪80年代不完全统计,“自用船”应在两千艘以上,90年代减至一千多艘,2006年,减至600多艘。从现存的自用船分布情况来看,主要分布在经济不发达的小河支流地区。前文所引四川2006年3月发生的4起“自用船”事故,均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小河支流“自用船”事故。综上所述,“自用船”是中国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历史必然产物,而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广大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落后,市场经济不发达,交通基础设施较差,“自用船”还将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继续存在。
“自用船”隐患简析
“自用船”与交通运输船相比,可谓先天不足。在农村,“自用船”的制造一般是“木匠”凭经验而为,既无设计图纸,也无固定“厂房”;成船以后,无须依照船检规范由验船师“按图”而检(少量钢质船也由“铁匠”在沙滩无图打造)。所以这种船有先天不足的质量问题,它的“出生”就是隐患。且“自用船”也没有严格而具体的年检规范,“生老病死”全由船主说了算。而“自用船”的操作人员(撑船人)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的驾驶技能、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存在明显的“软肋”。
简而言之,由于“自用船”及撑船人与现代水上交通工具和驾乘人员相比,问题多多,尤其是这种船只和从业者的大量存在,且存在于劳动安全管理的盲区里,并在通航河流航行,其事故多发就很难避免。
“自用船”安全管理的几个阶段
“自行管理”时期——解放初期到20世纪70年代这一时期“自用船”被视之为农民的犁、耙、板车之类的生产劳动工具,基本由农民自行管理,合作化时期由农业合作社和农民分别管理,且撑船人也未纳入有关部门的管理范围。
“农用船”管理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在把乡镇运输船纳入市场经济、法制经济框架下,由港航监督部门予以依法管理的同时,国家也对农民自用船提出了行政管理要求。1984年8月16日,交通部《关于加强个体或联户经营运输船舶及农、副、渡船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交水监字1511号)中首次明确了“农业船舶”这个概念,即把原来农民的“自用船”按其使用属性分为“营运船”与“农业船”两大类(“农业船”即现在的“自用船”)。这个文件虽然也要求对“农用船”要加强管理,但从上到下,基本处于从政府行政角度提出的宏观管理要求,而对“农用船”具体管理处于探索、摸索起步阶段。
“自用船”管理时期——20世纪90年代至今这一时期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加快,交通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包括乡镇运输船舶)步入依法管理时代。同时,针对“农用船”事故多发,从上到下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农民自用船的安全管理。而且,在文件中正式提出了“自用船”概念。四川省人民政府1994年发布的《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43号令)第五章就把农民“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船定义为“自用船”。同时,明确了“自用船”管理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要求“自用船所有人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安全责任书。2001年四川省安委会、省交通厅联合下发了《四川省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对乡镇政府如何管理“自用船”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该规定首次明确了对自用船要予以检丈登记发证(但不是检验),操作人员要培训考核后登记。同时,还规定了“自用船”的载重吨位。这个规定的施行将“自用船”安全管理朝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方向大大推进了一步,“自用船”事故也较前一时期大大减少。
“自用船”乡镇管理应是最佳模式
综上所述,“自用船”是自然经济的产物,因而其管理也不能简单照搬市场经济、法制经济下的依法管理模式。换言之,对自用船不能套用“船检”规范去检验发证、驾驶人员也不能按“船员”考试发证管理规定去进行管理,而只能采取政府行政管理模式来进行管理,乡镇政府是“自用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负责制是“自用船”安全管理的最佳模式。实践也证明,乡镇政府切实有效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大大减少“自用船”事故。
“自用船”管理的理性思考
1.调控、引导,限制、禁止“自用船”发展
“自用船”是过去时代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最终必将淘汰,但这个淘汰过程除了其自身规律起作用外,从安全考虑,可采取措施加速其淘汰进程。各级政府交通、安全部门可从宏观政策、相关的法规制定着手,出台“调控、引导,限制、禁止”“自用船”发展的政策和法规。比如说,对通航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由中央政府交通、安全部门制定政策进行调控;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通航河流、湖泊,由省级交通部门出台政策进行调控。
2.制定落实“调控、限制、禁止”的措施,有序并加速淘汰“自用船”
县(区)政府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依据中央政府、省上调控政策法规,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办法,限制、禁止“自用船”发展;乡镇政府具体落实“限制、禁止”措施,实现“自用船”加速淘汰。
3.提高“自用船”准入门槛,保证船只质量
县(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水域、经济情况,制定“自用船”准入条件,坚决杜绝私自打造,无序发展“自用船”现象。同时,对现有“自用船”,交通主管部门、生产安全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完善检丈登记办法,淘汰年久质差等存在明显隐患的“自用船”,还应设置“自用船”自然淘汰年限,即木质、钢质“自用船”到了自然报废年限,实行强制报废。以保证船只质量。
4.加大打击力度,减少“自用船”违法营运事故
“自用船”违法参加社会运输是水上交通久治不愈的顽症,也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长期头痛的事情。这种情形不仅扰乱了水上运输秩序,同时,也是“自用船”事故高发、多发的诱因之一。在交通、海事部门依法严历打击“自用船”违法营运行为的同时,县(区)、乡镇政府还应从行政管理上出台办法配合打击。比如,对凡以“自用船”违法参与营运者,取消其“自用船”检丈、登记资格,并按程序报批予以拆除等。总之,要通过交通、海事,县(区)、乡镇政府共同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自用船”非法营运予以打击,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用船”事故。(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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