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思考
2007-10-22
来源: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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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由于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明显增多,仅7月份以来,全国因洪水引发的事故就发生15起。最为典型的就是8月17日,山东省新泰市华源矿业公司煤矿由于遭受特大洪水的袭击,造成溃水淹井并波及相邻的名公煤矿,致使181人被困井下,至今已无生还可能。据专家提供的详实资料分析充分表明,这起溃水淹井事故在某些方面确有不可抗拒的因素。但是,经过初步的调查,了解到除了自然灾害这种不可抗拒的因素之外,从主观工作上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切不可简单地把责任一股脑推给自然灾害了事。如果对包括“8.17”溃水淹井事故在内的事故灾难认真加以反思,我认为至少有两条经验教训值得深刻汲取。
一是对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要引起高度重视,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内容。
人类在同大自然作斗争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来自各方面自然灾害的侵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安全生产致力于达到的一种境界。当前,我国气候异常,极端天气事件频繁,由此造成的自然灾害日渐增多,有些极易引发事故灾难。应该说,任何一种自然灾害都是对一个地方、一个单位安全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检验。从新泰煤矿“8.17”溃水淹井事故灾难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说明在这方面确实存在着一些漏洞,反映出地方和企业应对暴雨灾害的防范体系不完善,预警机制不健全。
比如,“8.17”溃水淹井事故前,对这次鲁中地区50年一遇的强降雨,气象部门也预测到了,但是并没有明确预测出更为具体的降雨点在哪儿,所以没有引起新泰市的高度重视。再有就是上游水库的调洪功能问题,本来水利部门如果接到强降雨的预报,应该适量的腾出库容,以避免洪水来临超过警戒线。但是并没有做,事后说没有得到确切的预报信息,如果把宝贵的水资源放掉了,结果没来降雨怎么办?那个地方本来比较缺水,水是很宝贵的资源。所以当暴雨突降,水位超过了警戒线,面临保水库还是保下游的两难。水库必保,不能等到水漫大坝,造成更大的损失。只能说超过警戒线之后,适当放水,也是在允许泄洪的量内。但是没想到山洪暴发后,其它地方的水顺着小支流已经汇入柴汶河。泄洪尽管少,但也是加大了河水的流量,当时达到每秒1800立方,从而造成柴汶河东都段河岸突然决口。这也说明这个河岸的承载能力很低,不堪一击。事后当地水利部门也承认对这条河流没有设防。
这一切都说明,许多事故灾难的发生,究其原因,往往是在自然灾害的预报、预警和预防机制上不健全,对灾害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防范措施不力造成的。如何有效地防范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事故灾难,确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研究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也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二是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与企业联动的灾害预报、预警和预防机制。
任何一种自然灾害的发生都有其客观规律性,只是有的还没有被我们所掌握,仍处在必然王国。比如地震、煤与瓦斯突出等。这类灾害一旦发生,有时确实防不胜防。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对许多自然灾害的预报越来越准确,特别是天气预报的准确率越来越高。因此,有些防范措施是可以提前采取,做到未雨绸缪。把握规律,及时防范,有些灾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有些则可以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所以,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的预报、预警和预防机制,是加强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任务。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专门就严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提出明确要求,可以说就是总结吸取了包括“8.17”溃水淹井事故灾难在内的沉痛教训得来的。
一是从政府层面来讲,各级政府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提高防范自然灾害的系统性、严密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灾害预报、预警和预防体系,组织实现各部门联动、地企联合,积极主动地对水库、涵闸、堤防工程设施、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除险加固。同时,还要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演练,配备救援物资和装备。在应急救援上要舍得投入,早投入,快投入。要建立专业力量、社会力量以及武警、军队相结合的联动机制。
二是从相关部门来讲,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通过科技进步,提高各类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特别是地方相关部门对暴雨、飓风等的预报,影响范围、降水量等,一定要尽可能地详细具体。还要加强对企业及城市社区、乡村防灾避险工作的指导,可以学习借鉴境内外有效做法,极端天气事件来临前,通过发布橙色、红色警报、在社区和工厂张贴公告、在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反复播放预报等方法,要让老百姓都知道。安监总局已经与气象等部门建立了沟通联动机制,在得到气象、海洋、地震等部门提供的极端事件预报信息后,安监总局调度中心立即通知相关省区、转告辖区内各类企业提前做好防范工作。要建立一套责任制度:得到相关部门的预报信息后没有及时通知下面的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总局的责任;总局通知了,下面的监管监察机构是没有及时告诉企业,是下面监管监察机构的责任;企业得知后该停产不停产、该采取防范措施不采取的,要追究企业的责任。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那个环节的责任。总之吃一堑长一智,非把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这件事情做实不可。
三是从生产企业来讲,各类企业特别是工矿企业,既要抓好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排查治理隐患,同时还要对周边自然环境可能带来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落实防汛、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防范措施。比如华源公司煤矿周边距柴汶河附近,由于长期非法采沙留下一个约15.8万平方米的低洼区,而且露头煤被盗采后造成许多空洞裂隙,存在重大隐患,矿上并非不知道,近年来也采取充填封堵的办法进行了治理。但是对于一旦河岸决口所造成的严重危害估计不足,因而治理的不彻底,重大隐患没有根除,留下了祸根。因此,国务院办公厅最近下发的《通知》中特别规定了一条:就是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台风、暴雨期间必须停工撤人,不得进行井下作业,这一条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强调要制订完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排水设备和物资,一旦发生灾害,要确保抢险救灾工作能够及时到位。
世间任何事情,预则立,不预则废。亡羊补牢虽然未晚,但未雨绸缪更为明智。通过对近期多起因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的剖析和反思,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真正能够从中吸取教训,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切实的维护和保障。这是落实安全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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