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2007-11-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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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强化安全监管,规范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指导意见》具有很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必须全面系统地学习
要认真贯彻《指导意见》,在学习过程中除逐条、逐句的进行理解消化外,还必须结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地联系地学习,同时还要对照《指导意见》,找出解决好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结合实际,落实贯彻措施。
二、必须规范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为使行政执法活动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实施规范操作,《江苏省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对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文书制定了统一的格式,各安监部门必须统一编号、归口管理,定期检查法律文书使用情况,属于安全监察职能范围的行政执法必须以安监局作为执法主体,不得以安监局内设科(队)的名义行使执法职能和制作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使用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按照法律文书要求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准确地以打印式填写有关内容,确保案卷材料的严肃性和真实性。不得以通知、通报、公告等形式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必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一要抓事实依据。要在开展案件调查时,要一丝不苟,对搜集的证据要认真核实,对存在疑点问题及时组织认真细致调查,固定证据。江都市安监局今年在查处某化工厂擅自改扩建行为时,该企业负责人在调查时坚决否认,并提供了私自改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企图逃避处罚。为查清事实,掌握确凿证据,该局执法人员及时到安评公司及省局危化处调查取证,在铁的事实面前,该企业负责人承认了违法事实,接受了处罚。今年以来,江都市安监局先后查处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42起,由于严格依法行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未发生一起行政诉讼和复议。
二要建立行政执法机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既复杂,又艰难的工作,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违法案件仅靠安监部门的力量难以奏效,因此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建管、质监、卫监、建设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违法案例的行政执法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安监部门要建立跟踪督查回访制度,对已经查处结案的案件实行跟踪督查回访,并建立回访档案。本着过罚相当、平等对待、公开公正、教育为主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行政罚款自由裁量阶梯制度实施办法,规范罚款自由裁量权,控制和减少罚款随意性,防止腐败和暗箱操作,使行政处罚置于阳光之下,对每一件查处的案件,在查处结案后,将结案通过安监网向社会进行公示,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和警示作用,江都市安监局在今年6月,针对一化工企业擅自改扩建行为进行了公开执法,邀请了相关镇和市直部门分管安全的负责同志进行现场观摩,并由新闻媒体进行全程跟踪报道,在同行业中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三要强化服务。行政执法是为了纠正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要通过这一手段教育和警示企业法人及广大从业人员严格依法守法,行政执法工作者既要当好执法员,同时也要当好宣传员。到企业安全检查时,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向企业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江都市安监局编制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工作须知》和《企业安全生产台帐目录》,每检查一家企业都向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专兼职安全员进行发放。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坚持做到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实行首查不罚制,及时帮助企业整改措施。今年以来江都市安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帮助21家企业,协调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及时新办、补办了行政许可手续,大大缩短了行政许可手续的正常办理时间,受到了企业和相关镇的一致好评。
四、必须规范案件审查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一般来源于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程中发现和社会举报。经调查核查立案后必须注意以下程序:1、执法人员拟制立案审批表并按照立案程序进行审批;2、由两名以上持有安全监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在执法文书中写明执法人员证件的证号,形成案件调查报告;3、将案件材料报局法制科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相关承办单位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完善;4、召开局长办公会,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决定。在案件集体审议过程中,对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关闭、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20000元以上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2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建议的案件,应当由半数以上行政领导参加集体审议;对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行政领导参加集体审议;5、根据案局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由案件承办机构下发说理式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告知书中载明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当场陈述。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当场陈述,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在告知书中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同时由案件经办人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审批,最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项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情况。6、案件办理结束后执法人员及时拟制结案审批表,并报局领导审批结案。7、立卷归档。调查人员将处理完毕的案件,按规定要求对相对人的基本情况、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视听资料等进行编目分类,并按照规定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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