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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矿山安全卫生立法之异同

2007-12-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安全文化 > 安全交流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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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非

  南非的《矿山卫生与安全法》,1996年由总统颁布。

  南非《矿山卫生与安全法》规定,雇主必须进行职业卫生测定,必须建立医疗监测系统,必须要有危险工作的记录、医疗监测的记录和年度医疗报告。矿山的卫生测定,必须聘用有执业资格的兼职或专职人员来做。职业卫生测定的每一系统必须做到:确认雇员是否处在或可能暴露在危险中,并提供有关信息,以便雇主利用这些信息来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消除或控制可能存在的危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雇员的危害。雇主必须保存完整的职业卫生测定记录,以便同每个雇员的医疗监测记录相对照。雇主必须建立和维护对雇员进行医疗监测的系统,进行最初医疗检查和定期的医疗检查,预防、发现和治疗职业病。

  医疗监测系统必须聘用兼职或专职的职业医师,雇主必须给职业医师提供履职条件;职业医师必须采取各项可行措施,促进矿山雇员的健康和安全,帮助雇员解决职业医疗方面的问题。如果雇员因患职业病,声明不能胜任工作时,雇主必须依据矿山卫生与安全法律的规定进行调查;如果雇员因患职业病暂时不能胜任工作,但有希望康复并重返工作岗位时,职业医师必须将事实记录下来,并将情况通知雇主和雇员。矿山关闭时,将这些记录移交给医疗监察员。职业医师必须负责起草年度医疗报告,根据雇员的医疗监测记录分析雇员的健康状况。年度医疗报告必须呈送卫生与安全委员会或医疗监察员。

  南非《矿山卫生与安全法》明确规定,依法设立矿山卫生与安全监察局。矿山卫生与安全监察局,是政府行使采矿安全与卫生监督和控制的职能机构,负责监察采矿企业勘测标准和实行情况,进行开采经济评估和矿产资源情况的评价,使矿产资源得到最佳利用;负责对各地采矿设备进行监察,以消除不安全因素;负责监察职业医疗卫生方面的工作;负责培训矿业监察员。该法还对局长的职责、监察员的权力、监察员建议罚款的权利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印度

  印度《矿山法》由议会通过。依据此法,组成了执行委员会,委员会受中央政府的委托,对事故或其他事项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报告;按规定对依据该法发出的通知、命令,依据该法制定的法规、条例、细则等引起的任何上诉或异议,可依法进行听证和裁决。

  印度1952年颁布的《矿山法附属法规》和1957年颁布的《煤矿规程》主要内容有:报表、通告和记录,各类人员的资格、考核及发证,监察员和矿山管理人员,监察员的资格,作业人员、有法定资格的人员及管理人员职责,平面图和剖面图,矿井出入口,人员与材料运输——竖井提升,人员与材料运输——运输巷道,采矿作业面,预防火灾、粉尘、瓦斯、水灾危害的措施,通风,照明和火焰安全灯,爆破器材和爆破,机械、装备和设备等。

  印度劳工部矿山安全管理总局是印度矿山安全监察的最高权力机关。《矿山法》赋予该局以下职能:在全国矿山强制实施《矿山法》和安全法规;控制安全管理不善的矿山的招工指标;有权停止安全状况不好的矿井的生产;接受矿山事故死亡和重伤情况的报告;到事故现场调查重大死亡事故原因;必要时有权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

  韩国

  韩国总统1989年3月颁布了《矿业法施行令》。

  韩国不仅有《矿业法》,还有与之相配套的《矿业法施行规则》。该规则以规定《矿业法》和《矿业法施行令》所明确的事项为宗旨。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1986年颁布了《新南威尔士州煤矿管理(监察员资格)条例》,条例规定了监察员的任职资格,煤矿监察长、副监察长和高级监察员必须持有矿山经理的资格证书,有3年以上担任监察员的经历,或有3年以上担任地下矿山经理的经历;高级电气工程监察员或电气工程监察员,必须持有矿山电气工程师资格证书,有2年以上担任地下矿山电气工程师的经历,或有澳大利亚工程师协会成员所必须的电气工程学位,并有1年以上得到监察长认可的担任矿山电气工程师的经历;高级机械工程监察员或机械工程监察员,必须持有矿山机械工程师的资格证书,有2年以上担任地下矿山机械工程师的经历,或者有澳大利亚工程师协会成员所必须的电气工程学位,并有1年以上得到监察长认可的担任地下矿山机械工程师的经历。

  波兰

  波兰把最高矿山监察局的机构设立、对局长和副局长的任免、职权、职能写入法律。波兰最高矿山监察局直属部长会议领导,最高矿山监察局局长由部长会议主席任免。在《地质与采矿法》中,对矿山监察机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最高矿山监察局的职能是矿山安全大检查、事故调查、矿山救护监察、强制煤矿和煤矿矿工执行安全法规、监督救灾活动、考核工程技术人员和颁发证书、审批回采保安煤柱等特殊工程项目、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及采矿设备和爆破器材使用许可证。

  加拿大

  加拿大法律规定,矿山都要在矿井内建造“避险站”。这种密闭的“避险站”能提供氧气、食物和饮水,每个“避险站”大约长45米,宽15米,房间里还有椅子和床,是援救成功的关键。加拿大《安大略省矿山和矿山企业规程》的主要内容有:雇工年龄、工时、培训、呼吸器、矿山救护,防火,作业场所通道,作业人员的防护、材料搬运、井下作业、地面作业,运输,爆破器材,电气,机械,铁路,矿井提升装置,作业环境(通风、照明、粉尘控制、急救等)。

  美国

  美国各州可根据本州实际,制定矿山安全卫生法规,但不能与联邦矿山安全与卫生法律有冲突,标准要求更高。美国首部联邦煤矿安全法律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已颁布,该法规定由内务部矿业局对煤矿进行监督检查。1969年,联邦政府颁布了新的,堪称美国历史上最严格最全面的煤矿安全与卫生法规;1977年对此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增加了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内容,修订后的法名为《联邦矿山安全与卫生法》。依据此法,美国政府建立了独立的、有权威的安全监察部门——矿山安全与卫生局,原属内务部,1989年划归劳工部,负责执行联邦矿山安全与卫生法。该法还规定,对矿山安全与卫生法规的任何修订,必须经国会讨论通过。

  美国矿山安全与卫生标准的内容,从设计到施工、从开工到报废、从地面到地下、地质测量、采煤、掘进、通风、瓦斯、煤尘、防火、治水、环保、提升、运输、机电设备、仪表器具、检验程序、取样方法、授权单位、收费标准、人员资格、培训考试、事故登记、调查处理、起诉、奖惩赔偿等无所不包。此外,各州政府还根据州情,制定作为补充的法规。由于法规的全面严格,矿山安全与卫生步入正规化、法制化轨道,安全卫生状况明显改善。以煤矿为例,20世纪90年代后,事故持续减少,创世界最高水平。

  美国《联邦矿山安全与卫生法》明确规定,在颁布与有毒和对人体有害药剂有关的标准时,劳工部必须在最可靠的基础上制定安全标准,以确保矿工健康。从该法颁布之日起,卫生、教育福利部必须在18个月内,尽快地对矿山的每种有毒物质、有损健康的药剂做出判断,确定其有无潜在毒性,并将结果提交劳工部。如某种有毒物质或对身体有害的药剂,在颁布的安全卫生标准中没有恰当的规定,在收到指标后的60天内,劳工部必须将其做为法定安全卫生标准予以公布,或必须做出不这么做的决定。

  《联邦矿山安全与卫生法》还规定,任何法定安全与卫生标准,必须规定使用标记或其他合适的警告形式,以确保矿工知道工作环境中的所有危害,正确的急救方法,合适的条件和安全使用、接触有害物质时应采取的措施。此外,应对矿工进行医疗检查,费用由经营者支付。矿工因在有害环境中工作造成健康伤害或工作能力受到损害,必须调离并重新分配工作。任何由于前述情况被调走的矿工,其工资必须按原标准发放。

  美国《联邦矿山安全与卫生法》明确规定,在劳工部设矿山安全与卫生局,任命一位劳工部副部长担任矿山安全与卫生局局长,并规定矿山安全监察与卫生监察的职责。在美国,只有劳工部下属的矿山安全与卫生局负责全国矿山安全与卫生监察,对全国各地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处实施垂直领导。具体职能包括:对井工煤矿进行一年4次的安全大检查,对露天煤矿进行一年两次的安全大检查;调查死亡事故和严重非死亡事故;对任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做出处理决定,召集由违法矿主参加的安全与卫生会议,对违法矿主处以罚款;审批煤矿顶板控制和通风设计及培训计划;管理煤矿安全与卫生科研计划;培训安全教员和颁发合格证。

  美国国会审议通过的《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是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卫生法》的配套法规,每年进行修订更新。该法规包括:官方标志,采矿用品的测试、评价与审批,档案与其他管理要求,教育与培训,矿山事故、工伤、职业病、雇工和生产,金属矿与非金属矿的安全与卫生,煤矿的安全与卫生,对违反《联邦矿山安全与卫生法》的民事惩罚,违法分类,以及地下煤矿和露天煤矿的强制性卫生标准,煤矿粉尘采样器,地下煤矿和露天煤矿强制性安全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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